“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9.11 本节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 提前竣工补偿的金额可为合同价款的5% 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 9.11.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 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 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超过者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 据此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超过者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将其量化 9.11.1 9.11.2 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 9.11 本节还明确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