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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范第4款规定有可能导致可靠度不足 式中 用作减小轴心受压构件自由长度的支撑 它的支撑作用相应减弱 7.5 第5款外均沿用原规范第5.1.7条 式(7.5.3)也可用于两主斜杆之间的辅助杆 需要按支撑力进行计算 4 式中 7.5.2 本条除第4款 m——纵向系杆道数(支撑系统节间数减去1) 式(7.5.2)相当于本标准式(7.5.1-3)和式(7.5.1-4)的组合 7.5.3 7.5.2 n——支撑系统所撑桁架数 轴心受压构件的支撑 N——主杆压力设计值(N) 7.5.1 又不能扭转 且一道支撑架在一个方向所撑柱数不宜超过8根 当支撑同时承担结构上其他作用的效应时 5 7.5 塔架主杆与主斜杆之间的辅助杆(图7.5.3)应能承受下列公式给出的节点支撑力 式中 N——被撑构件的最大轴心压力(N) ∑N——被撑各桁架受压弦杆最大压力之和(N) 支撑的构造应使被撑构件在撑点处既不能平移 桁架受压弦杆的横向支撑系统中系杆和支承斜杆应能承受下式给出的节点支撑力(图7.5.2) 因此不能再只按容许长细比选择截面 往往承受较大的支撑力 ——被撑柱同时存在的轴心压力设计值之和(N) 当其他荷载效应使支撑杆件受压时 7.5.3 现加以修改 此时N应取两主斜杆压力之和 应能承受沿被撑构件屈曲方向的支撑力 支撑多根柱的支撑 还新增了第5款以保证支撑能够起应有的作用 i 其值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轴心受压构件的支撑 应按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与支撑力组合 n——柱列中被撑柱的根数 7.5.1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