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安全岛或导流岛 车行道分隔物面对行车方向的端头 线宽及间距应均为15cm 应设置实体标记 14.7.2 分隔物 实体标记 宜设置实体标记 14.7.4 14.7.5 灯座 实体标记标线应由多组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组成 14.7 应由实体中间以45°角向两边施划 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 14.7.1 设置高度应涂至距路面2.5m以上 实体标记宜采用Ⅳ类 在道路限界范围内的上跨桥梁的桥墩 Ⅴ类反光材料制作 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 实体标记宜设置于道路建筑限界范围内的构造物实体表面上 收费岛 设置应按本规范第14.6.4条的规定 1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