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做到信息连贯一致 4.1.2-2的规定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应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各类交通标志的设置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 表1 标志设置除应满足当前区域 5768.2-2009中部分不适合于城市道路的标志 Wp——人行道宽度 4.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Wf——设施带宽度 3 作业区标志 分界 表4.1.2-2 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对应节 对快速路如需采用出口编号 如指路标志中的重要地点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地点名称 4.1.1 并通过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正确指引能顺利抵达目的地的道路使用者 容易被不同文化和语言背景的人所理解 作业区》GB 交通标志的基本要求 5768.4相关内容 应根据设计速度或管理行车速度 侧向净宽为路缘带宽度与安全带宽度之和 并应连续 (2)易读性 4.1.3 注 为其以正常速度行驶时提供容易识别的信息(包括接近操作点的告知和行驶方式指引等信息) 交通标志是交通信号的一种 不当或过载现象 均应考虑道路使用者接受 指路标志 对于干路和支路 交通标志 凡要求道路使用者根据信息提前采取相应行动的标志 交通标志版面颜色及图形 条文中重申防止信息不足 应优先考虑交通法规与安全信息的发布 设置的时效 能在瞬间理解其含义 Hc——机动车最小净高 道路交通标志》GB 并以不熟悉周边路网体系的道路使用者为对象 “*”作业区标志参考了《遁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城市道路交通的发展 标志的视认性是指标志内容被道路使用者发现并完成识读的性能 道路交通标志》GB 告知道路使用者当前位置和到达目的地合理 按其作用分类是较为常用的分类形式之一 “不熟悉周围路网的道路使用者” 不当情况较多 道路最小净高 注 标志作用 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所需的前置距离要求 4.1 入口诱导等 标志版面颜色 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多级预告 不当或过载的现象的设置原则仍是十分必要的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 如有些城市边缘和外围地区道路信息不足 多重提示 见表2 还应统筹考虑相关道路 指路标志应着重反映出口名称 光学特性 图形 图1 Wpb——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 应符合《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JTG 4.1.2 使被限制的道路使用者能够提前知晓并绕道 交通角度总体分析考虑与布局 对前置距离的确定 4.1.2 5768.2的有关规定 37-2012第5.3.5条还规定了路缘带 执行相应信息的时间和距离要求 重要相交道路等 对于重要的信息应给予连续 道路交通标志》GB 标志版面的颜色 连续的路径 2 4.1.4 各类及各等级道路的道路建筑限界的竖向及横向范围 告示标志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另一侧为非机动车道时的取值 指示标志 其中 上网 其他标志仅作为提供信息 侧向净宽等最小宽度 道路建筑限界 版面内容显示方式 根据城市道路运行特征及目前道路交通标志的使用情况 道路交通上的交通法规和安全要求通过交通信号体现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又称道路交通净空 5768.2-2009增减标志 有些禁令 能在要求的识读距离以外吸引驾驶人员的注意 道路交通标志》GB 其中禁令标志的法规性约束更为突出 判识 相对于《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并非指道路使用者对周围路网一无所知 能在标志所处的背景中清晰地显示出来 仍存在着信息不足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整体布局 交通法规和安全信息的标志应采用较突出的设置方式 道路或工程范围内交通管理要求外 Wdb——两侧分隔带宽度 图中符号 第2部分 含义及适用范围 ”带有法规性质的交通标志涉及禁令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 在同一交通节点中 路网结构特征和行驶方向信息 A03相关条文规定 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因此不列入新增标志 见表3 注 并新增加了一些实际使用中已出现并行之有效的标志 旅游区标志 指示标志开始路段前的交叉口前适当位置还需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提示 问询或其他查询手段 5768.2的相关规定 顶角抹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1) Hb——非机动车最小净高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表4.1.2-1 (1)显著性 4.1.6 其他分类方式见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 数量较多(有的多达10个以上) 不包括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不当或过载的现象 Wp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 辅助标志应附设在主标志下 含义及图形应符合表4.1.2-1 W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见表1 因此 不允许有任何设施及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 在道路横断面上规定的竖向高度和横向宽度范围内 禁令 1 交通标志的基本要求 设置条件及方法 如指路标志 主要由下列三个要素组成 一般所有警告标志都应考虑其前置距离要求 4.1.5 应根据设施带实际宽度确定 道路交通标志》GB 发布信息应具有连续性 系统性 越来越认识到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建设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所必需 对于高等级道路亦可采用对骨干道路逐级指引达到连续 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 Hp——行人最小净高 (3)公认度 设置位置 表2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如需采用表1中不包括的交通标志时 第2部分 第2部分 又如快速路的出口预告 又如城市中的快速路 车道数变少及增加 4 4.1.5 分隔带最小宽度值系按设施带宽度为1m考虑的 第2部分 方向和距离 本规范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交通标志具体种类进行了适当增减 括号内数值为一侧为机动车道 但在各地城市交通标志和标线建设和管理中 旅游标志等 各新增标志的新增理由见各章相关条文说明 对前往的目的地和沿途有所了解 路网上的交通管理要求 若与其他标志产生矛盾 形成信息过载现象 4.1.1 交通法规是道路使用者必须遵循的交通法律规定 具体应用时 设置在相对醒目的位置 交通量大小 为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各类交通标志及支撑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以内 第4部分 称为道路建筑限界 以及交通监控设备标志的版面颜色 不得出现信息不足 指示标志 4.1.3 安全带 37规定了道路建筑限界的定义和具体范围 警告标志 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的规定 相对于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5768.2-2009的交通标志 强制性程度等多种分类方式 两侧带分隔带宽度中 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宽度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1) 4 交通标志的总体分类有按其作用 37规定 括号外为两侧均为机动车道时取值 第2部分 而是通过地图 一般规定 规定了道路最小净高要求 4.1.4 表3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满足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视认性及发现 37-2012第3.4.3条(强制性条文) 4.1.6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从路网 隧道入口等处标志设置不甚合理 W1——侧向净宽 可追溯 5768有关规定 各地城市对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视 对于快速路 以警示法规与安全的重要性 “*”快速路沿线信息指引标志中的著名地点 限制或遵循路段的开始处 分车带最小宽度 其中主标志包括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禁止 指路标志应着重反映道路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