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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达信息等应和正式标线相同 S-警告区 6 15.5.3 作业区应设置满足作业期间交通组织要求的标线 图103 表15.5.3-2 15.5.1 表15.5.3-1 Z-终止区 1 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15.5.3-2的规定 为保证安全 L 应清除原有标线 G-工作区 H-缓冲区 2 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 限速等标志 当作业区为临时养护或抢修作业 作业路段可分为占用车道的作业区以及不占用车道的作业区(图103) 警告区最小长度(m) L 终止区的最小长度宜为30m~50m -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 尺寸 15.5 L 车辆的速度及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情况 4 15.5.5 可采用交通锥来分隔作业区和开放交通的车道 合理设置必要的警告 24720的要求 上游过渡区 作业路段标线应根据道路等级 警告区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15.5.3-1的规定 应在作业区适当位置配合设置施工标志 可保留原有标线 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宜为40m~70m 作业路段控制图 且作业时间较短时 作业区的标线 下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宜为30m~70m 缓冲区 -下游过渡区 15.5.4 s j 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m) 作业区路段可包括六个区段 当作业时间较长时 15.5.7 作业区的标线 警告区 15.5.6 15.5.3 -人行道或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 作业区标线的形式 当作业区的原有标线符合作业期间的交通组织时 15.5 x 3 15.5.2 作业区作业结束后 应设置橙色标线 工作区的最小长度应根据作业实际需要确定 并应按作业期间的交通组织要求设置标线 工作区 5 当不符合作业期间的交通组织时 交通锥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通锥》GB/T 应及时去除不符合正式交通通行要求的标线 各个区段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