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壁处基础顶面的水平度应以平均标高计算 对于一般地基 基础沉降稳定后 对于罐壁处基础顶面的水平度要求 E.4.2 每台罐最少4个 基础沉降基本稳定后 E.4.5 具体数值结合了API E.4.6 从中心向周边拉线测量 支撑罐壁的基础部分不应发生沉降突变 并与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GB 2 E.4.3 罐基础直径方向上的沉降差不应超过表E.4.5的许可值 70 基础表面的沥青砂垫层在任意方向上不应有突起的棱角 本次修订是以平均标高进行计算 6mm 锥面坡度不应小于8‰ E.4.4 基础中心坐标偏差不应大于±20mm E.4.7 任意3m弧长上不应超过±3mm 当油罐直径不大于6m时 对于软弱地基 E.4.2 E.4.5 E.4.1 表面凹凸度不应超过25mm 任意10m弧长上不应超过±3mm 50 650的有关规定 50128对基础顶面水平度的控制水平保持一致 锥面坡度不应大于35‰ E.4 1 罐基础基本尺寸要求 ± 本次修订增加了油罐内径大于或等于80m的基础径向沉降许可值 且不宜大于DN 基础锥面坡度由罐中心坡向周边时 沿罐壁圆周方向任意10m弧长内的沉降差不应大于25mm 可设两个泄漏管 锥面坡度不应大于15‰ 罐基础基本尺寸要求 碎石环梁基础和护坡式无环梁砂石垫层基础 钢管直径不宜小于DN 在整个圆周上不应超过 E.4 基础边缘上表面应高出设计地坪不小于300mm 沿环向间距不应大于15m 钢筋混凝土环墙基础 在整个圆周上不应超过±6mm 基础中心标高偏差不应大于±20mm 油罐基础应沿周边设置泄漏管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