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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300的较小值 1) 2 t 7.1.7 ) +0.4(L t t 4) 连接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2 650中的规定重新进行了修改 罐顶板及其支撑构件的名义厚度不应小于5mm ) c 内表面的搭接缝可根据使用要求及结构受力情况确定焊接形式 直径不小于15m的油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连接结构仅限于图7.1.5中详图(a) +(L =0.6(R θ——罐顶与罐壁连接处罐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 + 锚固和配重还应按照3倍罐顶破坏压力进行设计 连接处的罐顶坡度不应大于1/6 h c 采用搭接时 固定顶 7.1.6 7.1.6 e 图中长度单位为mm 顶板外表面的搭接缝应采用连续满角焊 D ——罐顶板剖面线部分的最大宽度 3) t 本次修订对设计荷载按设计工况进行了组合 L 注 7.1 L ) 采用锚固的油罐除应满足本条第1款的全部要求外 ——顶部壁板厚度 7.1.5 W t R =0.3(R c m ——罐顶与罐壁连接处罐顶板的曲率半径 0.5 7.1.1 t 角度单位为° s c 或S)+0.4P ——罐壁和由罐壁 ——宜取0.6(R /sinθ 且应满足下式要求 2 本规范附录F中有两种工况下的荷载与本章有关 b h 7.1 罐顶支撑构件不得与罐顶板连接 R 固定顶 ——罐顶板的厚度 m 会有一点误差 h1 2 h 取g=9.81m/s 承受外压时为抗拉环 0.5 7.1.2 柱支撑式锥顶 在空罐条件下罐壁与罐底连接处强度不应小于罐壁与罐顶连接处强度的1.5倍 7.1.5 内侧不得焊接 7.1.4 密闭固定顶油罐通气装置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A.2节的规定 0.5 650规定为5mm ——罐壁剖面线部分的最大宽度 e 7 ——罐壁上端加厚壁板厚度 c 起到保护罐体的作用 本次修订将原规范中的规定“罐顶板及其加强支撑构件的最小公称厚度(不包括腐蚀裕量)不应小于4.5mm”修订为“罐顶板及其支撑构件的名义厚度不应小于5mm 自支撑式拱顶 c 1 A——罐顶与罐壁连接处有效截面面积(mm a e 直径小于15m的油罐 满罐条件下罐壁与罐底连接处强度不应小于罐壁与罐顶连接处强度的2.5倍 ) 2 罐顶与罐壁的连接结构以及有效截面面积参照API { (b) ” t 参照API } ——角钢水平肢厚度 R g——重力加速度 同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般规定 8501规定为4.5mm 罐顶与罐壁的连接宜采用图7.1.5所示结构 顶板与包边角钢仅在外侧连续角焊 2) 抗压环材料达到屈服强度220MPa时 人孔等)应能够满足罐壁竖向位移100mm时不发生破坏 3 且焊脚尺寸不应大于5mm θ——罐顶与罐壁连接处罐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 2 W D 2) 罐顶与罐壁采用弱连接结构 7.1.2 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倍板厚 构成弱连接结构的条件 (c) 罐顶板的最小名义厚度 =R 取W 罐顶所支撑构件(不包括罐顶板)的总质量(kg) 式中 2 b 一般规定 罐顶板及其支撑构件应能承受本规范附录F规定的荷载及荷载组合 罐顶与罐壁采用弱连接结构时 且实际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5mm 顶板自身的拼接焊缝应为全焊透对接结构 JIS W 2 W W+0.4P 罐底板应采用对接结构 c 应进行弹性分析确认 结构件和壳板自身的拼接焊缝应为全焊透对接结构 7.1.3 B L 当抗压环材料实际屈服强度不为220MPa时 e 承受内压时为抗压环 1) (d)四种情况 0.5 7 或S) t b 顶板间的连接可采用对接或搭接 +P 在内压产生的举升力将抬起并尚未抬起罐底的临界状态 除应满足本条第1款的全部要求外 为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泄放措施 3) 与罐壁连接的附件(包括接管 t t 7.1.3 ax R ——加强肩钢厚度 650的规定编制 ——顶部罐壁内半径 不应大于0.9(R API R 本章规定适用于自支撑式锥顶 ) D 理论上弱连接处会发生塑性失稳而有效泄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