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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捺指印) 认为符合调解条件且当事人愿意调解的 39-05.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名 2.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的 结果等情况; 收集证据 应当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 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 工作 诽谤案件; 故意伤害案件; 应当及时结案 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民间纠纷 (1)民间纠纷引起的 (2)情节较轻的; 39-08.信息录入 2.对明显不构成轻伤 以及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纠纷; (2)结伙斗殴的; 有必要再次调解的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 经过 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1.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成达协议后不履行的 (5)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6)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是指公民之间 调解前应当首先查明事实 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1)殴打他人 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 4.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 应当要求其提交有关声明或者在笔录中予以记录 并履行协议 应当制作《调解笔录》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7)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三十九章 (3)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 3.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 (1)治安调解机关名称 在笔录中记录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 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 对一次调解不成 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39-03.决定调解 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或者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 人员 《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雇凶伤害他人的; 参考法律 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 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 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 (3)寻衅滋事的; 经公安机关调解 符合以下调解条件的 在生活 邻里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安部 公通字〔2007〕81号) 主持人 (4)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 办案人员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 1.进行调查取证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 可以调解处理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2)侮辱 情节 2.征求调解意愿 如亲友 履行期限和方式; 4.调解处理伤害案件时 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 (4)治安调解机关印章 1.调解主持人和参加人 不愿意调解的 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将案件调解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 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152-158条 分清责任的治安案件 39-01.治安调解的条件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部 公通字〔2006〕12号)第1条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2)案件发生时间 应当要求其提交调解申请书或者在笔录中予以记录 主持人 公民和单位之间 (3)协议内容 (5)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同事 其调解意愿以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为准 39-02.准备调解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6)侵犯隐私案件; 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附卷备查 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地点 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不再处罚 39-07.对调解不成的处理 1.对查清事实 (7)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4)故意损毁财物案件; 2.调解不成再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 (3)诬告陷害案件; 治安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98号)第30-39条 法规 调解由办案人员主持 3.不可调解处理的案件 39-06.履行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起因 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 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39-04.进行调解 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