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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绑架案; 按本款第1项 行为发生地 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5)军人在营区外作案被当场抓获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复杂 间谍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生产 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公安机关配合 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关于地方公安机关与铁路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管辖分工问题的批复》(公安部 公信安〔2002〕502号)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第2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段 第五章规定的 需要在营区采取侦查措施的 运输假币的途经地 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后 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处理;地方人员在营区作案被当场抓获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文物 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 送交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审查后 所 2.经济犯罪案件 军队和地方共同使用的营房 移交地方公安机关 运输途经地 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3)军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军地互涉案件管辖不明确的 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 4.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机关工作区域内 (3)伤情不明 对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工区等单位 (2)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10)入室盗窃 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司法部 证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4-23条 侮辱 (7)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相互移交案件时 军队保卫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 公安部 警卫部队人员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军人退出现役后 1.指定管辖 3.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 发生在地方管理区域的 队 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 军队保卫部门可先行对涉嫌犯罪的地方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 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 (6)军队保卫部门办理案件 发生在军队管理区域的 查获地公安机关对怀孕 抢夺军队公文 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公安部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买卖或者非法提供 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6条 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 毒资 (1)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内 2-07.几种案件的管辖 户籍所在地及临时居住地 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参考法律 受理的先后顺序按照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的时间确定 2-02.地域管辖 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弹药 军人 贩卖 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8〕23号)第1条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 (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转移地 (5)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 发现其在服役期内涉嫌犯罪的 营院 经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协商同意后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1)轻伤(含)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校 包括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编职工 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 所 (8)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 批准退出现役之日终止 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3)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8条 贵重金属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待伤情鉴定后 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通讯 (2)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军队文职人员 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98号)第4-9条 港口 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 毒资筹集地 运输毒品案件 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理;但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 第11条 4.除犯罪地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 法〔2008〕324号) 《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 第9条 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按照在营区外发生的案件确定管辖 物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管理区域划分不明确的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 军事管理区以及军队设立的临时驻地等 国家安全部 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 通讯 (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间谍案) 人民检察院配合 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校 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 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 伪造的货币 协商不成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 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其中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且侵害非军事利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核材料 通报地方公安机关的 2-05.指定管辖 伪造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部 林安发〔2001〕156号)第1条 (5)其他案情简单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2-04.专门管辖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 核实身份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 按照在营区发生的案件确定管辖 需要在营区外采取侦查措施 都应当立即接受 厂 变造 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 3.对管辖异议的处理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淫秽物品 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 海关其他部门 由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组织侦查 (3)强奸案; 并积极协助 盗窃 (1)故意杀人案; 段 码头等区域发生的案件 指挥 1.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 难以确定管辖的 但是以下案件除外 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赃款赃物等随案移交 对上列八项案件 控告 军队在地方国家机关和单位设立的办公场所 消防 2.交通公安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 车站工作区域内 包括犯罪预谋地 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 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国家林业局 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 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 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司法部 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 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对地方人员的侦查 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发生在营区外的案件 院 认为移交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 2.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 1.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报案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厂 4.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其辖区内的盗伐 公安部 公通字〔2009〕45号) 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101号)第1-5条 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 校 机密的文件 解放军总政治部 政保〔2009〕11号) 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 《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安部 公通字〔2005〕100号)第1条 案情简单 伪造 第225条 (1)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实行物业化管理的住宅小区 列车内 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根据本款第1项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 (2)发生在营区的案件 由军队和地方公安机关协商办理 《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2000〕1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1.伤害案件 所 (2)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其经常居住地 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 厂 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 (4)抢劫案; 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必要时 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 交易进行地 应当依照本细则第3 01条第2款第5项规定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 贪污贿赂犯罪 (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军队有关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部 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得对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 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犯罪等被军队当场查获的 战时发生的侵害军事利益或者危害军事行动安全的军地互涉案件 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码头工作区域内 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 对外提供服务的场所 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 队 法规 2.协商管辖 《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 2-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 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查明犯罪嫌疑人后 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但对于公民扭送 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 长江中央管理干线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 按照在营区外发生的案件确定管辖 军队保卫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 部 公通字〔2007〕84号)第1条 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 管辖 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2-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 重大经济犯罪 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2项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还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3.毒品案件 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 文职干部 营区 非法持有属于军队绝密 买卖或者盗窃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因证据不足 (9)投放危险物质案; 5.海关缉私部门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2.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 3.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8)爆炸案;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7)放火案; 近亲属 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实施;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 包括军事禁区 由军队保卫部门处理 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1)对军人的侦查 买卖军队制式服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公通字〔1998〕7号)第1-4条 应当通报军队保卫部门协助实施 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毒品生产地 1.与人民检察院互涉的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 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 司法部 第二章 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查获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由总政治部保卫部与公安部协商确定 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 公安部 公通字〔2001〕70号) 以及在地方执行警戒勤务任务的部位 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2-03.级别管辖 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 第170条 《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国函〔2002〕1号) 犯罪地 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继续配合 公安部 印章 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 车站 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哺乳期妇女走私 非现役公勤人员 制作的法律文书等 2.与军队互涉的 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人的身份自批准入伍之日获取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 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 文职干部 2-01.职能管辖 院 报复陷害案(刑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安 包括犯罪预谋地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废物 海关总署 署侦〔1998〕742号)第1条 队 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管辖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 毒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 (1)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重大涉外犯罪案件包括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和其他重大的涉及外国人或者需要与外国交涉的犯罪案件 地方人员涉嫌非法生产 (6)贩卖毒品案; 按照军人确定管辖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4〕12号) 可以凭相关法律手续相互代为羁押犯罪嫌疑人 可以由有关同级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滥伐林木 机场 已查明属于上述刑事案件的 段 住处发生的案件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拘留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