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的起止时间和地点以及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名称 先行登记保存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由办案人员 一份附卷 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 证据持有人姓名等身份情况 35-04.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 4.告知保存义务 35-03.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法规 一份交当事人 见证人签名确认 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的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 证据持有人 第三十五章 将先行登记保存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94-96条 必要时应当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拍照 规格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数量 办案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 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视为自动解除 35-05.信息录入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 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间 特征等内容 理由和依据 1.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 3.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告知证据持有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 出示工作证件 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证据持有人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参考法律 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 办案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数量 写明案由 35-01.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 35-02.决定先行登记保存 应当会同证据持有人 办案单位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2.清点物品 特征等进行登记 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