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规范
鉴定人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一份附卷 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一份交申请人 记录员的回避; 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辩论结束后 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 告知人应当注明 鉴定意见 40-07.听证后处理 证据 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 单位或者住址; 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 为查明案情 (1)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辨和质证;核对 必要时 (1)责令停产停业; 听证申请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 以及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理由 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 可以合并举行 视为受理 (5)办案人员陈述的事实 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 (4)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 个人稳私的行政案件外 听证申请人 对申请重新鉴定的 办案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97-130条 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8.终止听证 应当允许 (6)维护听证秩序 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2.确定听证主持人 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1)案由; 办案人员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3)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依照本细则第37-08条规定办理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4)决定听证的延期 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 听证开始后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 程序 一份附卷 一交被通知人 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 (2)本案办案人员; 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 (4)听证过程中 第三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9.听证纪律 除涉及国家秘密 就案件的事实 (3)证人 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 40-05.准备听证 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8)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地点和方式; (8)办案人员 第四十章 证据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 不听劝阻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 2.办案人员陈述 第三人 (5)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2)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1.开始听证 应当由办案人员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 中止或者终止;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适用法律 第43条 7.中止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第1款 程序 (2)举行听证的时间 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 40-02.告知听证 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听证 听证过程中 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 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 (11)其他事项 第三人质证 听证主持人指定记录员一名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一名 4.第三人陈述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听证主持人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 补正听证笔录;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职务; 由听证主持人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 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辩论的内容; 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 听证结束后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 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 参考法律 较大数额罚款 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1.确定听证部门 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是否准许 第42条 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听证人员应当全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听证开始时 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应当终止听证 听证过程中 (10)听证申请人 (3)举行听证的时间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一式两份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必要时 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依据 3.通知听证参加人 宣读证人证言 (2)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 5.确定听证方式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 申请回避;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进行陈述 地点和方式; (5)案件事实; 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由被告知人 4.确定听证时间 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6)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 6.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不予受理的 提出新的证据 可以申请延期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 地点; (3)听证人员的姓名 又提出听证要求的 应当允许 可以请示补充或者改正 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3)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 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听证参加人包括 40-06.举行听证 (2)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并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记明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 申辩和质证 对上述申请 第98条 (4)法律 第143条 处罚决定作出前 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 法规 (4)听证参加人的姓名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 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40-01.听证的条件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当场出示证据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 (9)证人陈述的事实; 应当听证 (1)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听证申请人申辩 (1)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5.辩论 第三人 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被告知人拒绝签字的 解散的; (4)第三人 告知听证申请人 (7)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举行听证通知书》一式两份 责令其退场 商业秘密 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3)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 (5)主持听证 (1)案由; 违法嫌疑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 40-03.受理听证 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决定 (3)较大数额罚款 首先由办案人员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 1.制作《听证报告书》 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办案人员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 (6)处理意见和建议 告知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调取新的证据 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共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 40-04.决定听证 (7)决定其他听证员 负责组织听证 10.制作《听证笔录》 2.不因听证加重处罚 理由 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 听证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