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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看守所应当凭《拘留证》 第169条第3款 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对人民检察院 提解 《逮捕证》或者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收押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 ③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判决无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立即报告案件主管机关 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 (3)执行 酒店 (1)呈批 看守所办理收押手续时 (4)告知权利义务 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 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提解)证》 (2)收押检查 (8)人民法院判决无罪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释放报告书》 对女性的人身检查 诉讼阶段的变更 不起诉 《提讯(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 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 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 办案部门立即制作《释放通知书》 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羁押起止日期 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4)通知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对被羁押人的羁押期限实行计算机管理 22-05.羁押管理  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 第145-154条 严禁让犯罪嫌疑人在宾馆 看守所应当对被羁押人进行健康和人身检查 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 释放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3)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变更办案部门的 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 6.被羁押人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 记明被羁押人的基本情况 看守所应当查验其证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自治区 ①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日期 将《释放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法规 当地看守所应当凭《拘留证》 证明手续不全 并制作《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 应当在接收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或者公章 看守所应当在犯罪嫌疑人 查获通缉在案 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需要释放被羁押人的 1.看守所对被羁押人的羁押情况实行一人一卡登记制度 人民法院决定释放被羁押人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2-02.提讯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被告人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6〕17号)第24-29条 局批准 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 看守所值班民警应当在《提讯(提解)证》上签名 (6)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未移送审查起诉的; 制作《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与外界通信的 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长 22-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 收押时 22-06.释放被羁押人 对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 对判决前未被羁押 依法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 (3)犯罪嫌疑人 应当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 逃跑 被告人 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羁押起止日期 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2)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收回《提讯(提解)证》 应当由送押人员出具说明并签名;对伤情严重 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 应当将释放和其他处理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招待所等其他场所住宿 1.侦查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凭加盖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日期的《提讯(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 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 (1)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 或者外国籍被羁押人与其近亲属 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 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法律文书后 第19 21条 死亡的 不予收押 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并报经省 应当同时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示的报告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决定释放被羁押人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查收收押凭证 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日期 控告司法工作人员的 报告人民检察院 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3.对于被羁押人的申诉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1.收押凭证 可以使用械具 应当持《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 《逮捕证》收押被拘留 被告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 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 越狱逃跑的以及执行追捕 第28条 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 被告人的 没有上述凭证 通知案件主管机关;对超过羁押期限的 应当经办案机关同意 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 不得拖延 应当立即制作《释放通知书》 3.提讯完毕或者提解回所的 严密看管 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 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参考法律 用完续办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第124条 提解必须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 看守所应当对被羁押人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 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会见 看守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被羁押人的信息 挠 通信 会见 2.收押程序 第273条 第38条 凭《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2.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 第15条 被告人聘请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第二十二章 (7)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 看守所应当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 直辖市公安厅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号) 应当制作《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 在递次移送交接时 澳门 第113条第4项 提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法定羁押期限以及变更情况等 制作《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 防止发生意外 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羁押 (9)其他依法应当释放的情形 第209条 4.对揭发 应当告知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应当立即将被羁押人送给看守所值班民警收押 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文书 第120条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2.被羁押人患严重疾病 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必须将犯罪嫌疑人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 2.释放程序 第130条 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有关机关处理 发现违禁物品 异地押解过程中需要住宿的 并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库 不适宜羁押的 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143条 写明释放理由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 公通字〔1999〕83号) 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换押程序 22-04.换押 第168条 (5)拘留期限届满未提请批准逮捕的; 即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第9-13条 (1)不符合拘留 (3)办理《提讯(提解)证》 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 22-01.收押 判决无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辩护律师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 不予收押 由被羁押人签名(盖章)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第8-10条 凭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收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07条 应当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羁押人《释放证 领馆人员会见 应当经办案机关同意 不起诉 1.换押条件 刑期未满的 处长批准 注明回所时间 提解 局或者国家安全厅 (4)变更为取保候审 ②患有其他严重疾病 (2)案件被撤销的; 被羁押人与其居住在香港 监视居住的; 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 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明书》 1.释放条件 (5)信息采集 并抄送案件主管机关 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 应当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 对身体有伤的 5.犯罪嫌疑人 会见的 应当释放被羁押人 应当在案件主管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或者公章 上诉 应当场制作笔录 逮捕条件的; 押解女性犯罪嫌疑人 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将其立即释放 并进行体表检查 人民法院 提解犯罪嫌疑人 不符合规定或者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 缓刑的 扣押或者阻 对被押解的犯罪嫌疑人 捺指印后 第135条 提讯 包括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2)批准 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