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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 办案人员应当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上注明 由办案人员决定 3.抽取样品 告知当事人抽样取证的理由和依据 一份交被抽样物品持有人 出示工作证件 1.抽样取证时 数量较大或者成批的需要取样检验的物品 办案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 一份附卷 写明案由 36-03.进行抽样取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84-87条 不属于证据的 可以抽样取证 36-05.处理样品 应当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 被抽样物品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确认 36-04.检验样品 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2.抽样取证时 36-02.决定抽样取证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当场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办案单位 法规 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参考法律 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 抽样取证 性质不能确定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规格 特征等内容 应当及时采取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 36-01.抽样取证的条件 被抽样物品持有人拒绝签名的 第三十六章 被抽样物品持有人姓名等身份情况 数量 对与案件有关 经检验 抽样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所抽取样品的名称 4.制作《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由办案人员 《抽样取证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抽样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