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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明案情 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办案人员可以让违法嫌疑人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记录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辨认经过和结果 第三十八章 38-01.决定辨认 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辨认人 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78-83条 参照本细则第十一章的规定执行 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参考法律 辨认 38-02.辨认程序 由办案人员 38-03.制作《辨认笔录》 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