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1)没有违法事实的; 第四十四章 且已执行的; 伪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203-207条 应当立即解除 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1)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 44-03.建立案卷 (4)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 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原案件被侵害人和原案件违法嫌疑人各一份 44-02.终止调查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1.公安机关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 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 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一式三份 案件终结 2.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份附卷 (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 3.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 1.经过调查 (2)证据材料; 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 终止调查 参考法律 将结案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 (2)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应当予以结案 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3)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不得损毁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44-04.信息录入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1)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44-01.结案的条件 法规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3)决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