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规范
可以让被害人 见证人 由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写出秘密辨认报告 附在《辨认笔录》之后 可以反复进行辨认 气质 对辨认过程和结果予以见证 尸体 照片)要与辨认对象相近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量 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编号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 参考法律 11-05.制作《辨认笔录》 在附纸上注明实施某项犯罪行为的人是第几张照片上的人并签字 (1)辨认犯罪嫌疑人的 辨认结果及辨认人对辨认对象能够辨认 确认的理由 并对所有被辨认照片按顺序编号 应当制作《呈请出所辨认报告书》 年龄 11-03.准备辨认 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 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并按顺序编号 有的还应当包括辨认人对辨认提出的疑义和要求等内容 6 侦查人员应当当场对被辨认人照相 应当查明辨认人是否具备辨认条件 5.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 并在笔录中注明 辨认人还应当捺指印 3.将《辨认笔录》交辨认人 环境相近似的条件下进行 应当选择性别相同 打印或者贴附在照片所附纸上 向辨认人详细询(讯)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对本案犯罪嫌疑人进行多组辨认的 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应当挑选与犯罪嫌疑人性别相同 3.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2)选择辨认陪衬照片 4.制作与照片有关的所有人员 年龄 辨认结束后 辨认 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2.附纸和辨认照片应当作为《辨认笔录》的组成部分 对每一张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 3.辨认前应当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1.《辨认笔录》应当写明辨认的起止时间 头面部特征以及胎记 签字确认 照片中不得出现犯罪嫌疑人 在辨认结束后 场所的 编号后 场所进行辨认的 (5)对尸体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应当将所有照片附纸 11-01.辨认条件 排除偶然性 正文部分应当如实反映辨认活动的过程及结论 写明辨认人进行辨认的具体情况和现实条件 地点 确认或者不能够辨认 1.根据辨认对象的情况选择符合规定的陪衬人(物 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 并凭《提讯证》 4.通知见证人到场 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 在必要的时候 辨认人应当在辨认出的犯罪嫌疑人照片与附纸上骑缝捺指印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也可以对辨认过程照相 5.《辨认笔录》和有关情况说明应当存入诉讼卷 2.辨认前 (3)辨认物品 记录人分别签名确认 由辨认人辨认 4.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 辨认的方法和辨认过程中辨认人的态度 尸表特征 手术痕迹等 牙齿形状 应当转为公开辨认 对与本案有关照片进行多组辨认的 并在《辨认笔录》中注明 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陪衬物数量不受限制 编号 排列顺序 依照上述规定进行 痣 身高相近似的人作为辨认陪衬人 并制作《询(讯)问笔录》 (4)选择辨认场所 录像 1.需要进行辨认的 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 将照片附纸后由辨认人捺指印 6.秘密辨认不制作《辨认笔录》 编号 按顺序编号并在《辨认笔录》中写明被辨认物品的名称 应当有法医协助 提供辨认对象的情况 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辨认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辨认目的 征得看守所的同意和配合 对犯罪嫌疑人必须加带械具 如需作证据使用 排列顺序 发式相近似的照片作为辨认陪衬照片 也可以对辨认过程录像 辨认每一件物品时 不得重复使用陪衬人 排列顺序 陪衬人的姓名 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由辨认人 辨认人 陪衬人(物 配备足够警力 辨认应当安排在与发案时间 见证人核对无误后 尸体 照片) 重点让辨认人辨认衣着 第十一章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办案人员以及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替代 场所情况的说明 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246-251条 为了查明案情 11-02.批准辨认 2.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 辨认的所有照片应当入卷 编号 (3)选择辨认陪衬物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381-393条 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尸体 在《辨认笔录》中写明被辨认照片人的姓名 应当制作《呈请辨认报告书》 防止逃跑和发生意外事故 物品 1.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 将照片附纸 (2)辨认照片的 存入侦查工作卷备查 组织对尸体辨认时 11-04.进行辨认 应当照相 2.提解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对犯罪场所进行辨认的 (1)选择辨认陪衬人 并在《辨认笔录》中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 疤 见证人 法规 辨认人对辨认对象进行详细辨认 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号)第23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