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在笔录中注明 疤 签字确认 气质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重点让辨认人辨认衣着 1.根据辨认对象的情况选择符合规定的陪衬人(物 参考法律 (1)辨认犯罪嫌疑人的 对本案犯罪嫌疑人进行多组辨认的 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对与本案有关照片进行多组辨认的 侦查人员应当当场对被辨认人照相 年龄 并凭《提讯证》 在《辨认笔录》中写明被辨认照片人的姓名 可以让被害人 (3)辨认物品 见证人 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辨认 也可以对辨认过程录像 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246-251条 对辨认过程和结果予以见证 编号 (1)选择辨认陪衬人 11-04.进行辨认 应当有法医协助 在附纸上注明实施某项犯罪行为的人是第几张照片上的人并签字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编号后 1.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陪衬人的姓名 辨认应当安排在与发案时间 物品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确认的理由 辨认每一件物品时 手术痕迹等 应当选择性别相同 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由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写出秘密辨认报告 辨认人应当在辨认出的犯罪嫌疑人照片与附纸上骑缝捺指印 5.《辨认笔录》和有关情况说明应当存入诉讼卷 打印或者贴附在照片所附纸上 尸体 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 应当查明辨认人是否具备辨认条件 见证人核对无误后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 辨认结果及辨认人对辨认对象能够辨认 法规 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号)第23条第2款 如需作证据使用 (4)选择辨认场所 辨认人 编号 有的还应当包括辨认人对辨认提出的疑义和要求等内容 6 4.通知见证人到场 (3)选择辨认陪衬物 5.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 排列顺序 照片) 确认或者不能够辨认 照片中不得出现犯罪嫌疑人 在辨认结束后 并在《辨认笔录》中注明 发式相近似的照片作为辨认陪衬照片 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 2.提解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对犯罪场所进行辨认的 11-02.批准辨认 可以反复进行辨认 将照片附纸后由辨认人捺指印 1.需要进行辨认的 写明辨认人进行辨认的具体情况和现实条件 编号 11-03.准备辨认 头面部特征以及胎记 由辨认人辨认 正文部分应当如实反映辨认活动的过程及结论 辨认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辨认目的 辨认的方法和辨认过程中辨认人的态度 尸体 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3.辨认前应当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办案人员以及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替代 存入侦查工作卷备查 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陪衬人(物 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应当照相 场所进行辨认的 将照片附纸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381-393条 征得看守所的同意和配合 为了查明案情 11-05.制作《辨认笔录》 应当转为公开辨认 3.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2.附纸和辨认照片应当作为《辨认笔录》的组成部分 辨认人还应当捺指印 6.秘密辨认不制作《辨认笔录》 地点 辨认人对辨认对象进行详细辨认 牙齿形状 尸表特征 照片)要与辨认对象相近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量 2.辨认前 组织对尸体辨认时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 场所的 提供辨认对象的情况 4.制作与照片有关的所有人员 身高相近似的人作为辨认陪衬人 年龄 尸体 对犯罪嫌疑人必须加带械具 排列顺序 (2)辨认照片的 辨认的所有照片应当入卷 (2)选择辨认陪衬照片 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3.将《辨认笔录》交辨认人 陪衬物数量不受限制 按顺序编号并在《辨认笔录》中写明被辨认物品的名称 编号 附在《辨认笔录》之后 应当制作《呈请出所辨认报告书》 并制作《询(讯)问笔录》 2.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 文件 辨认结束后 1.《辨认笔录》应当写明辨认的起止时间 向辨认人详细询(讯)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记录人分别签名确认 排除偶然性 痣 4.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 在必要的时候 11-01.辨认条件 场所情况的说明 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 应当制作《呈请辨认报告书》 应当挑选与犯罪嫌疑人性别相同 并按顺序编号 依照上述规定进行 并在《辨认笔录》中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 对每一张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 第十一章 录像 配备足够警力 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5)对尸体 防止逃跑和发生意外事故 排列顺序 环境相近似的条件下进行 侦查人员应当将所有照片附纸 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 也可以对辨认过程照相 由辨认人 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并对所有被辨认照片按顺序编号 不得重复使用陪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