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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 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副本和有关材料送达执行的派出所 不得取保候审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保证人应当将罚款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 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 18-02.批准取保候审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办案部门不同意的 (1)累犯 (3)享有政治权利 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判决无罪 应当制作《呈请不予取保候审报告书》 副本由派出所签收后退回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书面申请取保候审 ③送达 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 (2)以自伤 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 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对保证人资格审查的情况 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退回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机关 应当分别处理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取保候审的基本情况 捺指印并填写接到通知的时间 (1)可能判处管制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说明理由 ②批准 第60条 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核决定后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方式取保候审的 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执行地在决定机关辖区的 执行机关民警应当在决定作出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 2.批准 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 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退还执行机关 应当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写明没收的理由和拟没收的数额 执行机关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1.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 (3)人民检察院 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③送达 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 单位负责人) 侦查人员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 由其家属 4.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 2.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执行机关民警将《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的 应当拟定保证金数额;决定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等 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④复核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取保候审的 (2)处罚的程序 3.监督考察 对犯罪嫌疑人 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 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 捺指印 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可以取保候审 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18-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 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通知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18-05.保证人 坐支 县; 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2.保证人保证的审批程序 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章 执行机关制作《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 3.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人民法院 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送达《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 宣布取保候审时 ②批准 而被没收保证金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 《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 回执联存入诉讼卷 由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 也未故意重新犯罪 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 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收取保证金的银行在办理好退款手续后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在执行后三日以内送达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以保证人为保证方式的 告知其家属 第134-138条 送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 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其情节 考察犯罪嫌疑人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执行机关应当将《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和银行收取罚款的凭证 需要退还保证金或者原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通知退还保证金的 (6)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县的 由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捺指印 录入有关信息 并履行下列职责 执行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65条 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核 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 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自动解除取保候审的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以保证金为保证方式的 副本由派出所签收后寄回 严禁截留 18-07.解除取保候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18-04.保证金 近亲属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并责令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 又无保证人担保的 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在取保候审期间 取保候审自动解除 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退还保证金的决定 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 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执行机关应当将《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副本和《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送达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执行机关认为应当没收保证金的 近亲属 拟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 法规 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56条 (4)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2)执行地不在决定机关辖区的 捺指印 《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2001〕22号)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执行机关民警将《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送达保证人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1)处罚的条件 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保证人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 写明罚款的理由和拟罚款的数额 ②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时 国家安全部 公通字〔1999〕39号)第2-26条 1.交纳数额 ②批准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解除取保候审的 办案部门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⑥通知原决定机关 尚未构成犯罪的 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逮捕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 并通知决定机关 (1)退还条件 责令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法定代理人 第58条 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3.处罚保证人 执行机关应当将《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和《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 执行机关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侦查人员应当将被取保候审人带至执行的派出所 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集团的主犯; 参考法律 执行机关应当将《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和回执联送达收取保证金的银行 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 第74条 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 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法定代理人 ①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5)提请逮捕后 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1.呈批 对故意重新犯罪的 应当退还保证金 ⑤没收 18-01.取保候审的条件 (1)呈批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 (1)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取保候审对象的监督 《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及应否退还已没怍的保证金问题的答复》(公安部法制局 公法〔2003〕259号)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页 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4.没收保证金 并通知执行机关 18-03.执行取保候审 性质 取保候审 经查证属实后 填写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办案机关 ④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 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 (1)没收条件 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2)批准 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退执行机关 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218-245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决定取候候审的 并通知执行机关 在执行后三日以内送达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2.交付执行 ④复核 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 案件的情节 罚款数额为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私分 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并且区别情形 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 《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情况;拟取保候审的期限和理由;拟采取的保证方式 写明退还的理由和拟退还的数额 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审的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根据案情变化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当立即执行 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 (2)退还程序 5.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 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核决定后 2.交纳程序 银行在收取保证金后 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应当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办案部门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4.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处理 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 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1.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或者应当撤销案件的 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的 执行机关制作《呈请对保证人罚款报告书》 考察工作 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 (2)批准 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1.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填写收到日期 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2)批准 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办案部门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制作《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 填写收到日期;有保证人的 单位凭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 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 ①呈批 3.保证金的管理 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等 可以监视居住 如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 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需要继续侦查的 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送达申请人 ①监督 应当在五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 并附有关材料 可以在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担保条件时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但变更为监视居住 责令其具结悔过 5.退还保证金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 1.宣布取保候审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2.解除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 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63-93条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构成犯罪的 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明确其保证义务及法律责任 并附有关材料 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情节严重的 保证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核 ⑤交纳罚款 执行机关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 1.解除条件 (4)不得毁灭 有条件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执行;条件不允许的 应当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副本和有关材料邮寄送达执行的派出所执行 重新交纳保证金 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 ⑤通知原决定机关 近亲属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填写《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 应当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副本存入诉讼卷 保证人填写《取保候审保证书》 县 《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需要对保证人罚款的 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 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 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交执行机关 应当在决定书上注明 (3)送达 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3)交纳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单位负责人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办理退还手续 或者是正在怀孕 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 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 拘留 侦查人员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提出保证人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需要复议 (1)呈批 ④退还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的 提出保证人 ⑥通知原决定机关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 银行填写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 并填写收到日期 ③送达 简要案情及立案侦查情况 (5)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③犯罪嫌疑人 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 其被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①呈批 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 (1)与本案无牵连; 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 侦查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办案部门制作《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 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捺指印 公安部 高检会〔2000〕2号)第1-9条 ①呈批 (2)没收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 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 (1)呈批 同时将《退还保证金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送达取保证金的银行 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公安部 书面通知原决定机关 复核的; 应当注明对保证人资格审查的情况 依法处理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 捺指印 采取取保候审 不予退还;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被决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