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 ⑥通知原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民警应当在决定作出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 但变更为监视居住 由其家属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 如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 ③送达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 保证人填写《取保候审保证书》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取保候审 侦查人员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③送达 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等 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核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审的 (1)没收条件 单位负责人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办理退还手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58条 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 3.处罚保证人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 (1)处罚的条件 情节严重的 有条件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执行;条件不允许的 执行机关民警将《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送达保证人 并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将《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和回执联送达收取保证金的银行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18-02.批准取保候审 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 国家安全部 公通字〔1999〕39号)第2-26条 (2)批准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 (2)批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 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3)人民检察院 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1)执行地在决定机关辖区的 银行填写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 银行在收取保证金后 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执行机关民警将《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 说明理由 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书面申请取保候审 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⑥通知原决定机关 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核决定后 退还保证金的决定 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①呈批 取保候审自动解除 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1.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 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1)退还条件 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退回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机关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 副本存入诉讼卷 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方式取保候审的 (2)批准 《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 宣布取保候审时 执行机关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①呈批 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收 制作《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 提出保证人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 副本由派出所签收后寄回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②批准 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2.保证人保证的审批程序 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 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时 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 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并填写收到日期 以保证人为保证方式的 ②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 需要退还保证金或者原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通知退还保证金的 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②批准 3.监督考察 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侦查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副本由派出所签收后退回 重新交纳保证金 应当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执行机关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 坐支 责令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 ⑤交纳罚款 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担保条件时 应当拟定保证金数额;决定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等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需要对保证人罚款的 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核决定后 1.呈批 执行机关应当将《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副本和《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送达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2)处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取保候审的基本情况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办案部门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退执行机关 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并通知执行机关 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并履行下列职责 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也未故意重新犯罪 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 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以保证金为保证方式的 送达《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 可以在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送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或者应当撤销案件的 应当退还保证金 (3)享有政治权利 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法定代理人 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 决定取候候审的 应当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副本和有关材料邮寄送达执行的派出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2)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 应当注明对保证人资格审查的情况 根据案情变化 应当在五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犯罪集团的主犯; 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情况;拟取保候审的期限和理由;拟采取的保证方式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的 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 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⑤没收 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保证人 ④退还 18-01.取保候审的条件 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 1.宣布取保候审 单位负责人) 单位凭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 同时将《退还保证金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送达取保证金的银行 (1)呈批 不予退还;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被决定不起诉 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复核的; 需要复议 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④复核 (2)退还程序 18-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的 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 执行机关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 并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将《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和《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 捺指印并填写接到通知的时间 4.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处理 私分 应当在决定书上注明 并附有关材料 写明罚款的理由和拟罚款的数额 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构成犯罪的 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 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其被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 ③犯罪嫌疑人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 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取保候审的 (6)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应当立即执行 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18-04.保证金 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送达申请人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近亲属 录入有关信息 2.批准 而被没收保证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页 执行机关应当将《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和银行收取罚款的凭证 写明没收的理由和拟没收的数额 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 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 18-05.保证人 责令其具结悔过 保证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核 《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 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 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 (2)没收程序 近亲属 保证人应当将罚款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 第134-138条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 对故意重新犯罪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保证金的管理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218-245条 严禁截留 采取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县;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 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罚款数额为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并且区别情形 《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第十八章 告知其家属 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 填写《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 由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 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捺指印 (5)提请逮捕后 (1)与本案无牵连; 并附有关材料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1)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取保候审对象的监督 填写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办案机关 依法处理 ⑤通知原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2.解除程序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1.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填写收到日期 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 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 第60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捺指印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侦查人员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捺指印 1.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解除取保候审的 ③送达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办案部门不同意的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 经查证属实后 (3)送达 由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副本和有关材料送达执行的派出所 (4)不得毁灭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捺指印 1.交纳数额 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在执行后三日以内送达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执行机关认为应当没收保证金的 《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④复核 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18-03.执行取保候审 县 法定代理人 2.交纳程序 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5.退还保证金 2.交付执行 在执行后三日以内送达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考察犯罪嫌疑人 性质 ④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 又无保证人担保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及应否退还已没怍的保证金问题的答复》(公安部法制局 公法〔2003〕259号) 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4.没收保证金 退还执行机关 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参考法律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尚未构成犯罪的 执行机关制作《呈请对保证人罚款报告书》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 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 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简要案情及立案侦查情况 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 拘留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 书面通知原决定机关 收取保证金的银行在办理好退款手续后 拟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 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通知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2)执行地不在决定机关辖区的 填写收到日期;有保证人的 应当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1)可能判处管制 1.解除条件 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写明退还的理由和拟退还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56条 ①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其情节 18-07.解除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63-93条 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 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考察工作 第74条 公安部 高检会〔2000〕2号)第1-9条 (5)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1)呈批 (3)交纳 ①呈批 (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案件的情节 3.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 回执联存入诉讼卷 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2.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2001〕22号)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对犯罪嫌疑人 (1)累犯 应当分别处理 在取保候审期间 (4)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 办案部门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办案部门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执行机关制作《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 公安部 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 办案部门制作《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法规 可以取保候审 或者是正在怀孕 ①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对保证人资格审查的情况 逮捕的 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捺指印 第65条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县的 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执行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提出保证人 需要继续侦查的 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 应当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侦查人员应当将被取保候审人带至执行的派出所 ②批准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 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近亲属 应当制作《呈请不予取保候审报告书》 判决无罪 (2)以自伤 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自动解除取保候审的 (1)呈批 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并责令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 《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交执行机关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明确其保证义务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