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其所在市 讯问完毕 个人隐私的 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问明其是否申请回避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 休息时 执行传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 犯罪嫌疑人到达讯问地点后 执行传唤的法律依据等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简称等应当提问澄清 翻译人员 将被讯问人安排在远离门窗的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3)执行传唤 文化程度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第14条第2款 6.分别讯问 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末尾注明 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 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饮食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并与办公场所分离 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注明书写供述的时间并签名(盖章)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传唤报告书》 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应当有通晓聋 “答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 4.准备录音 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 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实施时间 相关的过道 13-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 监控设备 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自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 13-03.讯问时间 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 对讯问人出示 传真 隐语 并附有关材料 捺指印 8.《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36条 犯罪嫌疑人的态度 社会经历 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 涉嫌犯罪的行为 抓住重点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 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13-06.制作《讯问笔录》 依照本细则第十七章规定执行 民族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4.讯问案件情况 13-02.讯问地点 应当准许;必要时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聘请律师 拘传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楼梯 (5)信息录入 捺指印 行动不便的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5.《讯问笔录》应当使用第一人称记录 县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 职业 捺指印的 并捺指印 2.拘传犯罪嫌疑人 详略得当 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提讯犯罪嫌疑人 暂住地 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6.《讯问笔录》应当当场制作 ” 不得以连续传唤 墨水 2.问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籍贯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第25条 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 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录像 修改 应当全程录音 黑话 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 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开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第43条 是否为人大代表 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 性别 并封存备查 侦查 需要对被传唤 办案部门应当在传唤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 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不得使用其他符号表示 目的 对传唤 将《传唤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4.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政协委员等情况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 办案部门立即制作《传唤通知书》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辩解 每句问话和答话均应另起一行 侦查人员收到后 出生年月日 拒绝签名(盖章) 商业秘密 3.翻译人员到场 都应当讯问清楚 讯问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 需要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73-187条 应当保密 对于传唤的犯罪嫌疑人 捺指印 讯问开始时 《呈请传唤报告书》内容包括 不得剪辑 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核查 列出讯问提纳 参考法律 地点 需要对立案侦查但未拘留 使用证据的过程 13-08.接受书面供词 伪造 事后制作 工作单位和职业 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 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独立记录为一段 其涉嫌犯罪的情况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讯问未成年人 完整 办案场所内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报警 2.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打印或者书写工具 和我说的相符” 申辩和反证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 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 哑情况 讯问前 2.讯问不需要拘留 住处进行 1.传唤犯罪嫌疑人 3.讯问室等办案场所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 并签名 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每日有必要的睡眠 家庭情况 2.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号) 不得事前 易于辩认 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讯问的 录像设备 13-05.进行讯问 《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32号) 讯问时在场的其他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末尾签名或者盖章 7.严禁刑讯逼供 (2)批准 手段 性别 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3.记录时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讯问的 户籍所在地 事 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 讯问的时候 应当保持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一次讯问 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 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 共×页” 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出生地 将被传唤人的姓名 动机 可以到犯罪嫌人 字迹清楚 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 酒店 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制订讯问计划 讯问结束时 哑手势的人参加 3.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 对于提问和回答应当用“问 第91-95条 表情如实地记录清楚 年龄 讯问聋 13-04.准备讯问 自伤的物品 讯问的时候 不得由他人替代 8.保密 拟执行传唤的时间 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安全检查参照本细由第32-01条第4款第1项规定进行 依照本细则第22-02条第1款规定执行 记明完整的意思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 立即交由看守所值班民警收押 ”表示 第一次讯问时 涉及的人 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交其阅读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翻译人员还应当注明工作单位和职业 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场所;在犯罪嫌疑人吃饭 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录入有关数据库 别名 5.进行安全检查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394-428条 应当防止泄露侦查工作秘密 9.《讯问笔录》按照讯问的时间顺序编号 对代称 如厕 引诱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1)呈批 以非法方法获取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窗户 不得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 应当个别进行 不得仅由协勤人员看守 3.告知权利义务 5.听取供述和辩解 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当在传唤 在讯问中 1.制订讯问计划 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 拒绝填写的 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的 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 7.《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 客观地反映讯问的活动情况 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签名(盖章) (4)备案 并在末页紧接讯问内容的地方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 准确 13-01.传唤 1.讯问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实施传唤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号)第23条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这一情形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拘传的犯罪嫌疑人 地点 第十三章 拘传 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保持原意 依法处理 与犯罪有关的时间 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 绰号 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由法定代理人签名 法规 应当选择适宜的房间或者地点 必须由办案人员看守 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注明 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填写到案时间 哑犯罪嫌疑人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曾用名 每次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