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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勘验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3)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详细 3.固定的方式 2.电子证据检查的方法 重要电子数据是指可能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 1.远程勘验的目的 1.固定和封存的目的 并由送检人签名 开始复制 必要时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包括以下方式 封存 封存物品文件的过程 一般不得实施在线分析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部 公通字〔2005〕54号) 并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 (2)对于以封存方式保护的电子设备或存储媒介 以提取 (3)检查原始电子设备 无法复制原始存储媒介的 ①情况紧急的重大案件 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 (2)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6.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析 实施的操作 (2)勘验过程 检查的方法与步骤 检查的对象 (1)基本情况 分析电子证据中包含的电子数据 《提取电子数据清单》 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 (1)不得将生成 包括检查过程使用的工具 (2)检查 住址等; (3)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不正确 目标系统的状况 封存状态不一致或未封存的 不得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介 是指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 (1)保护现场; 应当制作《提取电子数据清单》 3.记录关键步骤 (3)检查结果 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 包括提取物证的有关情况 提取和固定数据的方法等; 检查的机构和人员 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 在线分析的关键步骤应当录像 网络结构 2.远程勘验方法 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其目的 起止时间 目标网站内容以及勘验过程中生成的其他电子数据 检查人员应当核对其完整性校验值是否正确; 需要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介的 7.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产生的数据 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以及对目标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的目标系统状态信息 包括检查的起止时间 1.现场勘验检查程序 并在备份存储媒介上实施检查 包括现场的设备环境 包括通过勘验发现的案件线索 勘验人员的姓名 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电子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 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 《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包括勘验使用的工具 见证人的姓名 依照本章规定执行 不允许关闭电子设备或扣押电子设备的; 不立即检查可能延误案件的侦查工作 (1)完整性校验方式 并制作 指挥人员 (1)复制 7-02.勘验 (1)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4.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易丢失证据提取的过程 《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内容组成 以提取 4.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3)封存方式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 公信安〔2005〕161号) (2)检查过程 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 应当采用录像 1.电子证据检查的目的 检查过程能够保证不修改原始存储媒介所存储的数据的; 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照相 (3)在线分析不会损害目标设备中重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勘验人员的姓名 检查的目的等; 7-01.一般规定 (2)收集证据; 并由两名检查人员签名 真实性和原始性 固定证物 记录该电子数据的来源和提取方法 包括勘验的起止时间 检查人员应当在《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106-108条 (2)现场情形 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现场勘验检查程序包括 (1)案件情况紧急 远程勘验的目的是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 (2)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 并制作 ②对解除封存状态 远程勘验结束后 (1)采用的封存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 职务 职务 4.电子证据检查的对象 7-05.远程勘验 《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以及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组成 (4)在线分析; 勘验的目的等; 检查过程的关键操作 复制结束 是指复制 并制作 (2)除下列情形外 在线勘验 (2)备份方式 7-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 3.照相 固定证据的有关情况等; (1)基本情况 职务 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 (4)勘查结果 侦查人员将电子证据移交给检查人员时应同时提供《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和《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的复印件 勘查形成的结论以及发现的案件线索等 固定易丢失数据; 记录直接检查原始证据的原因和目的 录像带应当编号封存 应当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应当依照本章第7-03条第2款规定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93-197条 指挥人员 (3)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103条 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 检查人员应当比对封存的照片与当前封存的状态是否一致; 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 除以下情形外 在线分析是指在现场不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和提取电子系统中的数据 电子证据检查包括 拍摄的照片可以是数码照片或者光学照片 (1)检查 的电子数据 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电子证据检查的目的是检查已扣押 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 应当制作 (2)情况特殊 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 从电子证据中提取电子数据 在现场不实施在线分析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封存的方法 复制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 《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提取的数据 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 7-06.电子证据检查 提取的信息内容等 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分析电子证据中包含的电子数据 (1)对于以完整性校验方式保护的电子数据 制作《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描述检查结论 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设备 5.在线分析 第201-204条 指挥人员 2.录像 真实性的 检查过程中实施的操作 包括通过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 ③应当制作《原始证据使用记录》 应当及时制作《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应当记录该照片拍摄的内容 勘验的对象 (3)勘查过程 固定和封存电子证据的目的是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②检查完毕后应当依照本章第7-03条第2款规定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和原始电子设备 并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等内容构成 3.电子证据检查的内容 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方法是 勘查人员的姓名 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统一编号制作《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5.制作《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①复制并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 法规 对象 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对于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 运行状态等; 提取数据的方法等; 勘验的方法与步骤 对数据可能产生的影响 电子证据检查结束后 检查人员应当依照以下原则检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本章没有规定的 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 目标网站的内容等 ①对解除封存状态 固定的电子证据 并编号入卷 生成电子证据等关键步骤 参考法律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由《远程勘验笔录》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由《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7-04.现场勘验检查 (3)勘验结果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 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媒介中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导致严重后果的; 包括勘查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②已计算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 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重新封存等重要步骤应当录像; 对原始存储媒介和原始电子设备中存储的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 (5)提取 重新封存等关键步骤应当录像记录检查人员实施的操作; 封存物品 ③因技术条件限制 包括勘验检查的地点 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电子证据检查 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析 ③复制完成后 或者因前项描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