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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状态等; 对象 在线勘验 包括通过勘验发现的案件线索 ①复制并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以提取 并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2)备份方式 7-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 对于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 应当制作 (3)封存方式 以提取 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 录像带应当编号封存 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在现场不实施在线分析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的操作 第七章 (2)检查过程 固定易丢失数据; 电子证据检查的目的是检查已扣押 真实性和原始性 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第201-204条 记录该电子数据的来源和提取方法 并制作 并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 开始复制 4.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4.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职务 (1)基本情况 《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以及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组成 固定证据的有关情况等; 固定的电子证据 (3)提取 一般不得实施在线分析 (3)检查结果 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的目标系统状态信息 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 7-05.远程勘验 必要时 并制作 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以及对目标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包括勘验的起止时间 (1)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能够保证不修改原始存储媒介所存储的数据的; 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 勘查人员的姓名 (2)对于以封存方式保护的电子设备或存储媒介 (1)对于以完整性校验方式保护的电子数据 应当依照本章第7-03条第2款规定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 法规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 1.远程勘验的目的 在线分析的关键步骤应当录像 ①对解除封存状态 ③应当制作《原始证据使用记录》 拍摄的照片可以是数码照片或者光学照片 6.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析 电子证据检查包括 提取的数据 (1)基本情况 (3)在线分析不会损害目标设备中重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②检查完毕后应当依照本章第7-03条第2款规定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和原始电子设备 (2)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 目标网站内容以及勘验过程中生成的其他电子数据 勘验的目的等; (2)现场情形 检查人员应当依照以下原则检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检查过程中实施的操作 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3.固定的方式 应当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重新封存等重要步骤应当录像; 记录直接检查原始证据的原因和目的 ①情况紧急的重大案件 封存物品文件的过程 3.记录关键步骤 在线分析是指在现场不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和提取电子系统中的数据 检查的机构和人员 包括现场的设备环境 7-01.一般规定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由《远程勘验笔录》 (1)复制 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 封存 易丢失证据提取的过程 勘验人员的姓名 产生的数据 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 公信安〔2005〕161号) 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包括以下方式 除以下情形外 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电子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 检查的对象 (3)检查原始电子设备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包括检查过程使用的工具 的电子数据 应当及时制作《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封存状态不一致或未封存的 5.制作《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2)检查 7-04.现场勘验检查 (5)提取 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 2.远程勘验方法 制作《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描述检查结论 重要电子数据是指可能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 起止时间 ③复制完成后 1.现场勘验检查程序 2.录像 (3)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不正确 (2)情况特殊 提取数据的方法等; (1)案件情况紧急 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 检查人员应当在《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中注明 住址等; 勘验人员的姓名 远程勘验结束后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 固定和封存电子证据的目的是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1)检查 从电子证据中提取电子数据 并在备份存储媒介上实施检查 2.封存的方法 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其目的 (2)勘验过程 电子证据检查结束后 5.在线分析 (2)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 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7-06.电子证据检查 《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等内容构成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复制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由《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析 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目标网站的内容等 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不立即检查可能延误案件的侦查工作 依照本章规定执行 分析电子证据中包含的电子数据 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 检查人员应当比对封存的照片与当前封存的状态是否一致; 检查的目的等; 是指复制 需要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介的 不得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介 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设备 对原始存储媒介和原始电子设备中存储的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 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 电子证据检查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部 公通字〔2005〕54号) 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生成电子证据等关键步骤 (1)采用的封存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 (1)保护现场; 导致严重后果的; 《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内容组成 勘验的方法与步骤 并由送检人签名 侦查人员将电子证据移交给检查人员时应同时提供《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和《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的复印件 重新封存等关键步骤应当录像记录检查人员实施的操作; ②对解除封存状态 (4)在线分析;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 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103条 (1)不得将生成 远程勘验的目的是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 ②已计算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 指挥人员 ③因技术条件限制 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 目标系统的状况 职务 提取和固定数据的方法等; 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统一编号制作《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指挥人员 本章没有规定的 分析电子证据中包含的电子数据 (3)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详细 (2)除下列情形外 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媒介中 指挥人员 复制结束 《远程勘验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 封存物品 不允许关闭电子设备或扣押电子设备的; 并制作 包括提取物证的有关情况 职务 3.电子证据检查的内容 2.电子证据检查的方法 见证人的姓名 (2)收集证据; (1)完整性校验方式 4.电子证据检查的对象 勘查形成的结论以及发现的案件线索等 《提取电子数据清单》 检查过程的关键操作 是指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 (4)勘查结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93-197条 固定证物 勘验的对象 照相 《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应当记录该照片拍摄的内容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应当采用录像 包括勘验检查的地点 3.照相 无法复制原始存储媒介的 1.固定和封存的目的 (3)勘验结果 应当制作《提取电子数据清单》 包括通过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 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106-108条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7-02.勘验 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 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 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提取的信息内容等 网络结构 (3)勘查过程 包括勘验使用的工具 包括检查的起止时间 包括勘查的基本情况 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参考法律 并编号入卷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检查人员应当核对其完整性校验值是否正确; 对数据可能产生的影响 现场勘验检查程序包括 或者因前项描述的原因 并由两名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的方法与步骤 1.电子证据检查的目的 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方法是 真实性的 7.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