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 (4)伪造 1.收缴 (1)呈批 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 追缴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 第53条 追缴涉案财物的意见 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和财物 交有关厂家回收 3.没收 追缴涉案财物的 参考法律 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 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所得的财物或者非法财物 42-02.收缴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 (2)上缴国库 第四十二章 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回收收据和上缴国库凭证应当附卷 违禁品 应当及时返还 没收的权限 违法嫌疑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2)制作清单 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 但是 2.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追缴 追缴涉案财物的 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7)其他法律 法规 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办案人员在呈报审核 审批行政处罚决定时 违禁品 42-03.收缴 3.没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将处理涉案财物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 证明文件 2.追缴 没有被侵害人 (6)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应当在《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发还情况栏签收 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 没收的程序 追缴涉案财物的 写明收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159-163条 追缴 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没收涉案财物的依据 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 涉案物品的名称 没有价值的物品 印章等;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 (3)销毁 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 (3)送达 1.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1)返还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 规格 注射毒品的器具; (4)回收 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变卖 42-04.决定后处理 可酌情延期处理 应当分别制作《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审批 特征等情况 或者价值轻微 票证 应当依照本细则第41-08条规定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遇有特殊情况的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3)吸食 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领取;原主不明确的 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 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对能够回收使用且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 吸食 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 应当依法没收 不进行行政处罚 应当一并提出返还意见呈报审核 数量 (1)毒品 非法财物清单》一式两份 4.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 办案人员在呈报行政处罚决定意见或者追缴决定意见时 条186条 42-05.信息录入 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 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登记造册 (2)赌具和赌资; 没收的条件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决定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非法财物清单》应当作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附件 但是 追缴涉案财物的意见 但需要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 应当单独呈报收缴 证件 对需要追缴后返还的 一并送达当事人 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应当依法追缴 处理涉案财物 42-01.收缴 原主领取其合法财物时 将《收缴/追缴物品清单》送达当事人 应当同时呈报收缴 变造的公文 (5)倒卖的有价票证; 或者决定收缴 或者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特殊情况延期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拍卖手续和上缴国库凭证应当附卷 追缴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 单独收缴 销毁物品手续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