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 记录人 (1)告知 4-03.决定回避 鉴定人 2.申请回避 记录人和翻译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副本存入诉讼卷 侦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应当驳回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 辩护人 翻译人员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 送达申请人 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 记录人和翻译人员 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翻译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复议 鉴定人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违反规定的 鉴定人 侦查终结时 侦查人员 参考法律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侦查人员应当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应当提出申请 回避决定机关应当指令他们回避 记录人和翻译人员不得停止参与有关的侦查工作 鉴定人 由其在副本(附卷联)上签字 公安机关负责人 鉴定人 2.决定程序 鉴定人 在案件侦查期间 4-01.回避的条件 (1)呈批 1.决定机关 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 鉴定人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副本(附卷联)存入诉讼卷 4-02.提出回避 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负责人 鉴定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翻译人员回避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24-34条 侦查人员 4-04.回避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 侦查人员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的; 3.指令回避 1.自行回避 侦查人员 应当回避的事实和理由 法规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应当回避 报回避决定机关批准 以前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的意见;认为不应当回避的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鉴定人 说明回避申请人以及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 记录人 回避决定机关不批准回避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 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侦查人员 3.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 (2)批准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认为应当回避的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鉴定人 侦查人员 记录人 口头提出申请的 回避决定机关批准或者指令回避的 翻译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 1.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 记录人 鉴定人 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 应当制作《回避决定书》 制作《复议决定书》 公安机关负责人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回避报告书》 记录人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 (1)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负责人 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送达 本人没有自行回避 记录人 并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 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侦查人员 另一份副本交被申请人 应当制作《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回避 说明回避申请人以及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 侦查人员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鉴定人 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 在案件侦查期间 翻译人员的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 可以在以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