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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迹等有关信息 (3)在侦破重大 紧急案件过程中 (4)其他涉案信息 抓捕到案的 居住地 枪支 (2)涉案物品信息 第141条 确定下步侦查方向的 1.网上追逃的条件 对犯罪现场 违禁品以及其他物品等 第148条 3.抓捕 别名 DNA 包括未破案件和已破案件 性别 对于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的 《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2〕351号) 16-01.采集犯罪信息 无名尸体 16-02.查询 通缉令被撤销的 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移交 (2)羁押场所内正在服刑的罪犯 (3)查找无名尸体 曾用名 4.移交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关于管理维护“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0〕1302号) 16-03.网上追逃 《公安机关调查未知名尸体身份工作规定(试行)》(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5〕986号) 第十六章 简要案情 5.撤销 失踪人员等其他涉案信息 录入有关的信息数据库;对于查获的涉案物品 《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1999〕91号) 送同级公安刑侦部门录入上网发布 第137条 (1)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办理了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律手续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案件信息库 应当将收集到的准确信息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 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应真认真核对 第135条 并附在逃人员近期照片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5〕1049号) 声像(静态 分别录入有关的信息数据库;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籍贯 逮捕法律手续 参考法律 对于以下犯罪信息 由各立案单位负责填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一式两份(立案单位备存一份) 及时到抓获地公安机关办理接收移交手续 16-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 第90条 违禁品以及其他物品的; 接收证明》 动态) (2)核查犯罪嫌疑人前科信息的; (5)查找被盗抢的机动车 2.上网发布 应当在到案时采集其基本情况 被告人脱逃的 串并案件 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在逃人员 在侦查中又发现新信息的 准确 法律手续等资料 (1)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应当立即讯问并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带回 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办理网上撤销手续 要立即修改原有信息 比对数据 在一个月内未能缉捕归案的 第154条 (6)分析案情和犯罪规律 第163条 依照本细则第24-05条规定执行 对已确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的 枪支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 检索 (1)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体貌特征 指掌纹 应当利用有关信息数据库 检索 民族 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20条 进行以下侦查活动时 比对有关数据 第310条 法规 然后补办拘留 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可先将收集到的有关信息由立案地公安机关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即上网发布 第72条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7〕71号) 犯罪嫌疑人到案的 身份证号码 (3)案件信息 被劳动教养人员和正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携带法律文书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库 查询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后录入有关的信息数据库 失踪人员的; 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库 第152条 保证网上信息的及时 缉捕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潜逃 对尚未查获的被盗抢机动车 户籍所在地 应当撤销网上该在逃人员信息 年龄 同时录入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 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信息 写明在逃人员的姓名 应当依照有关保管涉案物品的规定 出生地 职业 绰号 应当在三日内将准确的缉捕信息报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 第62条 第126-129条 (4)查找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