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规范
报案 (5)国家 写明受案民警的姓名 需要报送其他单位备案的 (3)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举报 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当在《受案登记表》中注明不予调查处理的意见 填写姓名 并妥善保管 以上情况 受案 应当做到 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 受理案件的民警 或者建议当事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②报案人的基本情况 及时告知其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 特征等要素; ③简要案情 举报 第60条 (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 扭送 司法机关移送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必要时可以录音 过程 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在《受案登记表》中注明 性别 2.采取紧急措施 约束过程中 (1)报案 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 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 应当登记 ①案件来源 控告 ①对有报案 第78条 应当向控告人 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 (2)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 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都应当立即受理 控告 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应当将《移送案件通知书》复印一份 并写明接报时间 对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建议及时调查处理; ①维护现场秩序; 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送达回执上签收 (3)办案部门负责人批示移送案件的 处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安部 公通字〔2002〕113号)第48条 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经调查认为应当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 控告 依照本细则第30-04条规定办理 ④收缴和扣押违法 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 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 依法 地点 举报 对于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 移送 (1)制作《询问笔录》 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 有报案 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30-02.提出受案意见 录像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 投案 出生日期 作出处理 (3)制作《受案登记表》 控告 应当注意监护 记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 可以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办理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2.受案程序 控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但是不得使用手铐 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 住址 ②进行现场调查; 1.受案条件 果断处置 控告 保全证据; 30-03.决定是否调查处理 记明单位名称 将案件受理 物品等 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发案时间 对于报案 经宣读无误或者报案 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查询 (1)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调查处理的 现场调解外 并告知当事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参考法律 举报 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收集证据 一份(回执)由被移送单位填写后退移送单位留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37-42条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30-01.受案 违禁物品;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案件的 (1)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投案人 30-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 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 并说明理由 ②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 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 交报案 对治安案件现场的处置 当场告知当事人不予调查处理 (2)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移送案件通知书》一式两份 ⑥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 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 控告 单位 ⑤除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接受案件时 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30-04.移送案件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③搜集 说明理由 问明情况 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当查询本案违法嫌疑人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并留存一份备查 举报 第55条 第三十章 记明以下内容 控告 违法嫌疑人明确的 并制作笔录 损失物品及其数量 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2)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不予调查处理的 受理案件的民警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部 公通字〔2007〕29号)第67条 将不予处理决定书面送达移送案件的部门签收 在办理过程中 ④接报人 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报案 办案部门负责人在《受案登记表》上签署处理意见 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 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 联系电话等内容; 一份送被移送单位 30-07.信息录入与查询 投案人阅读无误后 录像 并作出相应处理 移送案件前 回执单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第12条 报案 投案人的 举报 1.录入 (3)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送报案 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1.移送案件的程序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部 公通字〔2003〕31号)第14-16条 (4)有人员伤亡 应当尽快到达现场 控告 投案人 公安机关对以下任何一种来源的案件都应当及时受理 性别 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98号)第11条 扭送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行为的 举报 确认醉酒人酒醒后 举报 依法进行调查 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30-05.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必要时拍照 扭送等内容; 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并时行询问 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 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公安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 (2)接受证据 记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 后果及现状;有被侵害人的 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扭送 法规 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稳妥 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 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当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脚镣等警械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应当办理立案手续 填写工作中发现 投案人 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 以便报案人了解受案情况 第147条 录音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举报 (5)现场处置 投案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