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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接收人 办案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2.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 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检验的 写明扣押的理由 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作为证据的; 1.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应当拍照入卷 34-06.信息录入 记明案由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 估价后及时返还 34-04.保管处理扣押物品 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 应当由接收人在《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情况栏签收 可以进行拍照 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 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1)对容易腐败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必要时 应当将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但应当将鉴定 录像带 被扣押物品的名称 见证人签名后 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应当予以登记 (2)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武器 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参考法律 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3.清点物品 易燃易爆等违禁品或者危险物品 (3)对扣押后查清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将原物照片 应当在登记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 拍卖手续和上缴国库的凭证应当附卷 可以扣押 (2)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的作为证据的; 办案人员扣押物品时 (1)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 对已经扣押的物品 移送人当面查点清楚 应当及时返还 34-03.进行扣押 检测 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需要作为证据的 应当由接收人在《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情况栏签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88-93条 (5)对不宜入卷的物证 损毁 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 扣押 并妥为保管 1.执行主体 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3)对场所 一份附卷 违法所得等赃款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 (4)对应当返还的财物 将扣押物品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 对下列物品 复杂的 规格 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调换 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对于扣押的物品 返还时 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章 检测 不得挪用 拍照或者录像 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送 不利扣押 2.表明执法身份 检验的时间告知当事人 必要时 34-01.扣押的条件 鉴定 赃物; (6)案件变更管辖时 数量 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 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对扣押后查清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 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返还他人合法财物 数量 特征 办案人员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 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 办案人员可以决定扣押 4.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特征 出示工作证件 进行扣押时 地点等 应当扣押 34-02.决定扣押 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 2.下列物品 案情重大 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 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可以对扣押现场和扣押物品拍照 (1)现场勘验时发现的作为证据的; 规格 (5)违法行为人持有的管制刀具 34-05.扣押期限 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 (4)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录像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 检测 1.扣押期限为三十日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