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 对已经扣押的物品 复杂的 可以进行拍照 应当妥善保管 检验的时间告知当事人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武器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对应当返还的财物 34-06.信息录入 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需要作为证据的 数量 不利扣押 必要时 估价后及时返还 (3)对场所 地点等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 第三十四章 不得挪用 违法所得等赃款 办案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34-05.扣押期限 出示工作证件 (2)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 34-04.保管处理扣押物品 移送人当面查点清楚 调换 (1)对容易腐败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 将原物照片 1.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2)对扣押后查清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 3.清点物品 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 但应当将鉴定 损毁 拍照或者录像 由接收人 扣押 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 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执行主体 应当予以登记 规格 易燃易爆等违禁品或者危险物品 应当由接收人在《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情况栏签收 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5)对不宜入卷的物证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 办案人员可以决定扣押 可以对扣押现场和扣押物品拍照 (6)案件变更管辖时 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将扣押物品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应当及时返还 (1)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3)对扣押后查清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 一份附卷 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作为证据的; 写明扣押的理由 4.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 进行扣押时 录像 办案人员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 对于扣押的物品 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送 录像带 特征 可以扣押 (4)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 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 2.下列物品 (2)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的作为证据的; 34-03.进行扣押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 记明案由 见证人签名后 检测 法规 2.表明执法身份 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88-93条 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 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应当由接收人在《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情况栏签收 必要时 赃物; 应当拍照入卷 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应当扣押 2.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 检测 应当将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数量 34-01.扣押的条件 返还他人合法财物 (1)现场勘验时发现的作为证据的; 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34-02.决定扣押 1.扣押期限为三十日 参考法律 鉴定 并妥为保管 特征 检验的 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 案情重大 规格 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 办案人员扣押物品时 拍卖手续和上缴国库的凭证应当附卷 检测 应当在登记 被扣押物品的名称 返还时 (5)违法行为人持有的管制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