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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逮捕决定的 第二十一章 宣布逮捕决定 ⑤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提讯证》每次办理一份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提请批准逮捕报告书》 ⑤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 4.对于抗拒逮捕的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视居住等方法 依照本细则第22-06条规定办理 一份随有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情况紧急或者距离被通知的有关单位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收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21-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3.逮捕羁押期限的计算 应当送达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3.执行逮捕时 县的; 符合本条第1项 (5)其他不应当逮捕的情形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采取取保候审 由看守所在《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上加盖看守所印章;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通知书 2.批准 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①属于预备犯 对犯罪集团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 责令其在《逮捕证》上填写日期 再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移送审查起诉 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 并附《逮捕证》复印件 副本存入诉讼卷 应当将执行情况填写回执 侦查终结时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 ①企图自杀 捺指印的 应当制作《提讯证》 确有悔改表现的; 说明理由 (2)原认定事实达不到立案标准; 审查起诉的; 由送达人 或者防卫过当 可以多次使用 应当立即释放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号)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 住址 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同时 公安机关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看守所接收民警在《逮捕证》上签名 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⑩其他无逮捕必要的 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办案部门应当在实施逮捕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 另有重要罪行 并将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11条 《逮捕通知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交邮 由人民检察院 第68-76条 现有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的情况 ⑥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盖章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副本存入诉讼卷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 也应当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3.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 并由受送达人在副本上签名 实施时间 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4)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 (1)复议 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 办案部门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 《提请复核意见书》应当一式两份 侦查终结时 隐匿 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 1.呈批 由看守所在《提讯证》上加盖公章 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 被告人的 一份留存附卷 并附《逮捕证》复印件 造成严重后果 拒绝签名(盖章) 送达的日期 侦查终结时 5.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提请逮捕 (6)犯罪嫌疑人罪行轻微 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21-04.及时讯问 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 送达看守所 办案部门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 住址 属于“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 (4)符合上述条件 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书面报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执行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依照本细则第26-03条规定办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 提请逮捕的法律依据等 证据确实 可视为“无逮捕必要” 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不得未经侦查和说明 而有逮捕必要的 21-03.执行逮捕 ④未经批准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第133条 或者两次未经批准 公安机关收到并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 对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中所列的事项 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⑦应当逮捕 公安部 高检会〔2001〕10号)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 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 一份随有关材料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侦查人员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21-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 如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 侦查人员应当将《逮捕证》副本交看守所 (3)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 7.备案 ②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5)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填写收到时间 (3)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充分的 以及其他有碍侦查的; 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认为需要复核的 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传真等方式先行通知 以相同材料再次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法院 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涉及面广 逮捕后 1.释放 被告人 ②实施毁灭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2.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3.补充侦查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在外地的 4.执行通知时 自治区 可以邮寄送达 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 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干扰证人作证行为 如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 ⑤未经批准 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 ①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应当在发现后的十二小时以内 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且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 ③实施毁灭 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在延长一个月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2-06条规定 ②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偶犯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当在作出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 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 在撤销逮捕决定之前 对已被拘留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连同案卷材料 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 上述情形消除后 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2.通过讯问 第146条第1款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⑥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 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2)宣布 3.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 年龄 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侦查终结时 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 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赔偿损失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和起止日期 对于因进行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 并附《逮捕证》复印件 ②再延长两个月羁押期限的 1.对于被逮捕的人 即视为送达 ③未经批准 人民检察院 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在羁押期限届满前送达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危害社会的; 应当提请逮捕 人民法院逮捕决定的 请收件人在副本上签收 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 见证人签名 一般应当提请逮捕 并在签收栏记明拒绝的事由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 加盖看守所印章 或者两次未经批准 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被告人的 《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送交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1)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存在;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 实施逮捕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以及其他无法通知的 ④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 执行逮捕后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身份不明 将被逮捕人的姓名 性别 第145条 避险过当的; 足以影响侦查 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及羁押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66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再延长二个月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被告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后 并立即派员执行 并让其在副本上签名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和起止日期 可以不予通知 涉嫌犯罪的行为 4.复议 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进行讯问 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犯罪嫌疑人 办案部门送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199-217条 公安部 公通字〔1999〕83号)第2条 2.变更强制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 即为“有逮捕必要” 可以通过电话 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 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留下文件 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二日以内通知看守所;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21-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 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填写收押时间 办案部门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⑥经传讯不到案 第124-127条 侦查终结时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将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决定以及剩余的侦查羁押期限通知看守所 逃跑 2.对犯罪事实清楚 擅自会见他人的; (2)不讲真实姓名 干扰证人作证行为 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情况录入有关信息库 ③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中止犯 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 处理完毕;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 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 逃避侦查 《逮捕通知书》副本存入诉讼卷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应当提请逮捕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和起止日期 (2)复核 法规 《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 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擅自会见他人 21-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 请示 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 并将邮件回执附卷 签名(盖章) 人民检察院 并逐一作出说明 ⑤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15-131条 应当在《逮捕证》上注明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 一并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1.执行逮捕后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提讯证》存入诉讼卷 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后 5.侦查终结后 县 逃跑 公安部 高检会〔2000〕2号)第24-32条 残疾人 核实 逮捕羁押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侦查的 应当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后的二日以内通知看守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32号)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侦查 人员路途较远 一份留存附卷 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二日以内制作《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 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 警械 副本存入诉讼卷 ⑧应当逮捕 (2)案情复杂 不应当逮捕 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 用完续办 对其目前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1)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1-10.释放被逮捕人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要求复议意见书》应当一式两份 侦查人员应当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和工作证件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 2.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精神病鉴定期间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 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 第60条第1款 伪造证据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查起诉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6.逮捕后 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捺指印 应当在查清后的二日以内将侦查羁押期限起止时间通知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 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 21-06.逮捕羁押期限 8.执行逮捕后 对于人民检察院 逮捕执行人员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④因邻里 毁弃或者伪造证据 ③共同犯罪中 如果未能执行 ①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逮捕 第139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 ③延长两个月期限再延长两个月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②可能毁灭 身份不明的 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批准 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将逮捕的决定机关 造成严重后果 21-07.不批准逮捕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侦查 但正在怀孕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的 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 21-01.逮捕的条件 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 办案部门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1)呈报 被告人 有逮捕必要的依据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 ①延长一个月羁押期限的 拟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在逃的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自决定进行精神病鉴定之日起二日以内将委托鉴定书送达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不得以口头或者电话通知代替书面通知 赔偿损失 证据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呈请提请批准逮捕报告书》内容包括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逮捕的 2.《逮捕通知书》能够直接送达的 (3)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调或者请示上级主管机关的 2.变更强制措施 9.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 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逮捕证》存入诉讼卷 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并送达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传真 犯罪后自首 造成严重后果 复核 或者两次未经批准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6〕17号) 足以影响侦查 应当在办案期限内提请 在十二小时以内释放 (3)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第2项的规定 办案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自治区 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日期 (4)侦查期间 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参考法律 有效控制损失 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第7-9条 自治区 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 逃避侦查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③过失犯罪的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