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限届满前 1.呈批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应当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后的二日以内通知看守所 依法处理 20-02.批准拘留 20-01.拘留的条件 性别 即视为送达 说明理由 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 请示 见证人签名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当释放被拘留人; 以及其他无法通知的 人民法院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将委托鉴定书送达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传真 公安机关收到并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 侦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延长拘留期限决定后二日内 (5)有毁灭 应当在作出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决定以及剩余的侦查羁押期限通知看守所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对于人民检察院 涉嫌犯罪的情况 可以邮寄送达 警械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将《拘留证》副本交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第128条 留下通知书 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延长拘留期限的具体原因 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二日以内通知看守所;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1.对于被拘留人 20-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 3.对符合拘留条件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 (7)有流窜作案 (1)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拘留通知书》副本存入诉讼卷 将正本交看守所 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使用武器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 被告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后 20-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不应当拘留 由受送达人在副本上签名(盖章) 将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情况录入有关信息库 住址 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并填写向其宣布拘留的时间 应当在呈请报告书上同时注明一日至三日的拘留时间 20-04.及时讯问 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 并立即派员执行 拒绝签名(盖章) 对于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条191号)第7 9条 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 宣布拘留决定 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05-114条 年龄 应当在抓获后立即办理立案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员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应当送达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公安部 公通字〔1999〕83号)第2条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6〕17号) 侦查终结时 办案部门制作《拘留证》 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可以直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毁弃或者伪造证据 多次作案 用完续办 将犯罪嫌疑人及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拘留后 将拘留的决定机关 送达的日期 第11条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187-198条 在撤销拘留决定之前 身份不明 隐匿 延长后的拘留期限 被告人 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等 发现不应当拘留的 捺指印 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在逃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 以及其他有碍侦查的; 不得以口头通知代替书面通知 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 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看守所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收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制作《提讯证》 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可以通过电话 未达到逮捕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 (1)正在预备犯罪 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在外地的 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将被拘留人的姓名 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 由送达人 必要时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再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 (4)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情形消除后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号) (3)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调或者请示上级主管机关的 侦查终结后 第168条 (3)该犯罪事实不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 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到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 可以不予通知 第146条第1款 侦查终结时 住址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员路途较远 《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 捺指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安机关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流窜作案 应当办理延长拘留手续 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 2.批准 20-03.执行拘留 (1)呈批 被告人的 拟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但没有逮捕必要的 执行拘留后 县继续作案 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 办案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 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处理完毕;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拘留后 并送达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拟执行拘留的期限 (2)在特殊情况下 (2)批准 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 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 第61-69条 多次作案 逃跑或者在逃的; 被告人拘留决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流窜作案 在签收栏记明拒绝的事由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 《呈请拘留报告书》内容包括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 身份不明的; (1)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 对于因进行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 2.批准延长期限 3.拘留期限的计算 20-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 多次作案 继续侦查; (6)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3)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无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 第二十章 3.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 由看守所在《提讯证》上加盖公章 依照本细则第22-06条规定办理 (3)尚未获取足够证据 是指跨市 人民检察院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办案部门应当在实施拘留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 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 应当根据案件情况 侦查终结时 可以多次使用 (2)原认定事实达不到立案标准; 拘留 参考法律 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 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看守所在副本上盖章 情况紧急或者距离被通知的有关单位 (2)不讲真实姓名 涉嫌犯罪的行为 需要延长一日至四日或者延长至三十日的 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的 (3)宣布 3.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 第81条第2款 7.备案 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侦查人员送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1.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5)不属本单位管辖的 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住址 4.执行通知时 结伙作案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 被拘留人在副本上签名 可以请人民检察院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 第145条 释放被拘留人 8.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 《拘留证》存入诉讼卷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精神病鉴定期间 可以先行拘留 2.经讯问 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实施时间 应当在办案期限内提请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应当立即释放 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 1.执行拘留后 人民法院 对尚未立案侦查的 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决定的 5.侦查终结时 捺指印 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及工作证件 (4)不应当拘留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执行拘留时 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简要案情 《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32号) 由人民检察院 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日期 看守所接收民警在《拘留证》上签名 身份不明 应当在查清后的二日以内将侦查羁押期限起止时间通知看守所 加盖看守所印章 犯罪嫌疑人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应当撤销案件 传真等方式先行通知 办案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5)其他不应当拘留的情形 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 《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存入诉讼卷 被告人 20-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 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捺指印的 填写收押时间 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办案部门制作《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及羁押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 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 人民法院拘留决定的 拘留手续 如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 2.《拘留通知书》能够直接送达的 1.执行拘留 人民法院进行讯问 延长的法律依据等 《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内容包括 (1)符合逮捕条件的 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书面报告作出批准拘留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执行人民检察院 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113条 并当面向被拘留人宣布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作出批准拘留的决定时 20-09.释放被拘留人 并将邮件回执附卷 6.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 法规 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1)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存在; 《提讯证》每次办理一份 实施拘留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公安部 高检会〔2000〕2号)第18-22条 《拘留通知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交邮 《提讯证》存入诉讼卷 (6)不讲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