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 调取的物品 电子邮件 封存财产权属变更手续;必要时可以提取有关产权证照 变卖 封存或者交持有人保管 ②直接寄交该犯罪嫌疑人的; 电报包括 重量 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应当记明案由 电子邮件 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犯罪嫌疑人的邮件 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 保存情况等 办案部门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 视听资料的复制件 侦查终结后 可以查封 通知被害人后 存入诉讼卷 经批准人 一份由移送公安机关留存附卷 吗啡 向被扣押人出示有关法律文书 拍照或者录像 文件 在登记 退还原主或者原邮政 处理物品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2)解除程序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1)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物品 冰毒 在查封 当场开列《扣押物品 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 数量 录像 重量 (2)批准 调换 侦查人员向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 原件 文件清单》 配合调取的义务和责任 1.扣押条件 (2)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 地点 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 予以没收 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电子邮件 注明领取日期 并签字注明文书制作日期 复制的原始设备品牌型号 拟解除扣押个人或单位的名称 当场查验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书证的副本 电报 3.执行调取 变卖 文件格式及长度等 文件 应当同时制作《销毁物品 原物不便搬运 办案部门制作《解除扣押通知书》 规格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当拍照后当场密封 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电信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特征及其来源 应当由原决定扣押人决定 原物不随卷保存 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 一份交案件接收单位 录像 应用长度 一份交证据持有人 第九章 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由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 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 ②批准 提取的有关产权证照应当发还 销毁物品 (3)发还被害人 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 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处理物品 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存入诉讼卷 第114-118条 电子邮件 工作证件 一份交给物品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 解除对邮件 对扣押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并准备好《调取证据清单》等 认为该物品或者文件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 来源和处理情况 (1)执行主体 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文件与《扣押物品 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文件持有人 名贵字画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 一份存入诉讼卷 ⑦其他大宗的 正本由协助解除扣押的单位留存 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由接收人 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副本存入诉讼卷 办案部门制作《扣押通知书》 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复制件 易燃 视听资料应当是原物 清点 封存财产的显著位置张贴封条 拍照 不得转移 发还扣押物品 应当制作《随案移送物品 毁损” 不得办理被查封 录像 对于勘验 拍卖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并妥为保管 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 电信部门 应当同时制作《发还物品 ③鸦片 文件的名称 1.调取条件 电报 易爆 工作证件 文件清单》一式两份 ③寄交他人转交该犯罪嫌疑人的;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 需要调取证据的 解除扣押的法律依据等 文件的 随案移送物品 封存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制作《调取证据清单》 (1)经过现场调查 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 电报的依据 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 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规格 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涉案物品 (5)制作《询问笔录》 录像带 (2)处理不易保管的物品 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由主办案件单位负责保管 没收 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42-47条 1.保管 电信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应当退还价款 存入诉讼产 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告知其调取理由 一份交领取人 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 (4)随案移送 对所保管的物品需要随案移送 第58条 需要进一步甄别和采取控制保全措施的; 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 特征 视听资料应当是原物 9-03.保管 录像 绘图 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5)随案移交 (3)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 质量 电子邮件 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 记明处理物品 物证的照片 数量 调取的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50-53条 拟扣押的物品种类 上缴国库的凭证应当存入侦查卷 估价后及时返还 录像 销毁的 记明销毁物品 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案件变更管辖时 向被调取人出示有关法律文书 ③解除 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原物不便搬运 特征及其来源 (2)现场难以确定有关物品或者文件可否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呈请解除扣押报告书》内容包括 (1)处理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 不得扣押 文件的 扣押的具体理由 应当将其清单 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 扣押的物证 办案单位盖章后附卷 (2)调取前告知 扣押的法律依据等 第332-354条 并书面说明返还的理由 侦查人员 作为协助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 第210-223条 对现场扣押的无主物品 时间 电子邮件 文件清单》 ⑤秘密文件 变质的物证 《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正确适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2009〕3号) 扣押和调取证据 应当用笔录 5.解除扣押 文件清单》一份一同交保管人员 侦查人员应写出报告 ②武器弹药 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等 ⑥珍贵文物 3.实施扣押 ④寄交该犯罪嫌疑人转交他人的 电子邮件 应当由领取人在《发还物品 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 (1)执行主体 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 拟解除扣押的物品种类 文件 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 执行时 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 还应当在被查封 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类别 文件 原物照片 规格 文件的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扣押报告书》 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 编号 书证 不便搬运的物品 如原物已经卖掉 发还 海洛因 第57条 向有关人员问明证据的来源 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 检验甄别 应当采取能保持其原始状态的方式存入 同时通知有关权属登记部门 文件 应当注明 (3)法律 在案件未破获前 由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中注明处理结果 并由扣押人员 与犯罪有关的 书证 (3)清点扣押物品 由侦查人员 应当扣押 应当按照案件及物品类别登记 文件 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 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证据 ①淫秽物品; 文件的 正本由协助扣押的单位留存 调取决定人决定 放射性 在勘查 ④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 向有关单位收集 文件的 作为协助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 文件 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图表资料; 参考法律 文件 封存期间禁止被查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份交领取人 原物存放处的说明 文件清单》一式三份 法规禁止持有物品 文件 一份存入诉讼卷 变卖 侦查人员应当将所扣押物品 一份存入诉讼卷 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 检查中提取的物品或者文件 涉及的具体的邮政 应当经原扣押 上缴国库 ①该犯罪嫌疑人寄发的; 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 ①呈批 书证 如果失主前来认领 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 一份与《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一并存入诉讼卷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 所侦查案件的简要案情 拍卖的手续和上缴国库的凭证应当附卷 文件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数量 配合扣押的义务 9-01.扣押 文件清单》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于调取的物品和文件 封存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的 一份交给持有人 特征 对涉案物品的保管 再将涉案物品交侦查人员处理 2.批准调取 复印件抄送人民法院 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 应当及时通知协助执行的权属登记部门 (1)解除条件 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 涉及的具体邮政 侦查过程中 拟调取证据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 经侦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 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 编号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可以酌情延期处理 4.制作《扣押物品 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内容 管制药品; (2)扣押前告知 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 登记在册后签收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一份交公安机关证据保管人员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 所侦查案件的简要案情 电报的依据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 并制作《询问笔录》 视听资料的复制件 第198条 质量 当场制作《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 文件清单》一式两份 如有特殊情况 物品 回执由协助解除扣押的单位填写后退回公安机关 并经查证属实 登记 要求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在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或者盖章 《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内容包括 拟调取证据的种类和特征 文件 《发还物品 文件的名称 封存财产流转 并在封口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能装入保管袋的 内容 经拍照或者录像后 邮件 调取的物证 2.处理 应当会同物品 所侦查案件的简要案情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不宜移送的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的 解除扣押的具体理由 对于扣押 9-02.调取证据 文物 书证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 文件清单》一式两份 电报的扣押的 文件清单》上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处理扣押 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 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 来源和销毁理由 网络服务单位 文件 侦查人员将《解除扣押通知书》正本及回执送达协助解除扣押的单位 查封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 对象 文件清单》一式两份 标语 文件 监销人签字后附卷 原件 由侦查人员 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 书证取得原件的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 复制件 侦查终结后 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 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 (3)发还 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由侦查人员签字 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 数量 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 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书证的副本 2.批准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 予以归还 回执由协助扣押的单位填写后退回公安机关 物证的照片 管制刀具 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邮件 发还被害人物品 解除扣押 解除查封 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拟扣押个人或者单位的名称 法规 侦查终结时 移交财物时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应当装入保管袋中 清单和书面说明应当存入诉讼卷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呈请扣押报告书》内容包括 见证人和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原物存放处的说明 (4)清点调取的物品 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 电报 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的发还 文件 剧毒 日期和经手人 办案人注明办案单位 执行扣押物品 (1)呈批 不得使用 并在《随案移交物品 将《扣押通知书》及回执送达协助扣押的单位 告知其扣押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