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条 27-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 根据不同情况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 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证据确实充分 27-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 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 分别作如下处理 应当作出说明 27-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 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 1.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 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在补充证据后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证据不够充分的 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 法规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补充侦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 侦查终结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第二十七章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 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 2.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270-2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266条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参考法律 全面审查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