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外 1.呈批 (1)拘传的对象是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2)对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183-185条 捺指印 性别 实施时间 17-02.批准拘传 可以拘传;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 讯问结束后 涉嫌犯罪的行为 将被拘传人的姓名 侦查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并附有关材料 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对宣布拘传的犯罪嫌疑人 1.拘传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 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年龄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 6.《拘传证》一次有效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 拘传的法律依据等 办案部门制作《拘传证》 录入有关信息 参考法律 结束拘传后 传真 如果需要再次拘传犯罪嫌疑人的 应当重新制作《拘传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60-62条 涉嫌犯罪情况和证据 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执行拘传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需要拘传的 《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32号) 拟执行拘传的时间 《呈请拘传报告书》内容包括 依照有关规定采集 3.犯罪嫌疑人到达讯问地点后 拟拘传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实施拘传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 第十七章 拘传 17-03.执行拘传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 4.办案部门应当在拘传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 2.批准 5.拘传持续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应当带至本细则第13-02条第2款规定的地点进行讯问 17-01.拘传的条件 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执行拘传时 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