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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执行拘传 《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32号)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 性别 应当重新制作《拘传证》 传真 涉嫌犯罪的行为 执行拘传时 捺指印 1.呈批 《呈请拘传报告书》内容包括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 参考法律 依照有关规定采集 (1)拘传的对象是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办案部门应当在拘传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 将被拘传人的姓名 结束拘传后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录入有关信息 应当带至本细则第13-02条第2款规定的地点进行讯问 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执行拘传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2.对宣布拘传的犯罪嫌疑人 拘传 实施时间 讯问结束后 侦查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如果需要再次拘传犯罪嫌疑人的 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 6.《拘传证》一次有效 拘传的法律依据等 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 涉嫌犯罪情况和证据 并附有关材料 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 1.拘传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 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年龄 法规 17-02.批准拘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60-62条 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第十七章 可以拘传;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 实施拘传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需要拘传的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办案部门制作《拘传证》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除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外 拟拘传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对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183-185条 2.批准 拟执行拘传的时间 3.犯罪嫌疑人到达讯问地点后 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拘传持续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17-01.拘传的条件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