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规范
搜查的法律依据等 一人在其背后进行检查 并控制 文件清单》以及搜查中拍摄的照片 必要时可以带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关人员到现场指认 包括文书名称 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 逮捕的时候 并准备好《搜查笔录》 拍摄的照片应当加上文字说明附卷 应当当场拍照后予以扣押 如果遇到阻碍 可用杆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也可带警犬协助搜查 《搜查笔录》包括首部 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2)正文 应当命令被搜查人举起双手 并把人们较少接触的地点作为搜查重点 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参考法律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扣押物品 转移犯罪证据的; 4.对室内进行搜查 搜查前 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 5.对室外搜查应当先了解地形 2.进行搜查时 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搜查的过程录像 文件清单》等法律文书 由表及里的顺序逐一进行搜查 (2)可能隐藏爆炸 但应当在《搜查笔录》中注明 3.在搜查过程中应当指派专人严密注视搜查现场的情况 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说明阻碍搜查 物品 文件清单》的交收情况; 应当从室内最可能发现目的物的部位或者地段开始 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 必要时可以对搜查现场进行警戒 侦查人员应当在《搜查证》上注明 法规 应当确定搜查方向 地点 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 应当注意新翻动的地面 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范围小的可用绳索或者利用自然标志作为区分和搜索的标志 由上到下 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拒绝签名的 搜查时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318-330条 8-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 在搜查的时候 膏药进行重点检查 尾部三部分 贴附在身上的绷带 8-03.实施搜查 8-02.批准搜查 侦查终结时 新变动的堆物和新移动的物品 (3)尾部 制作时应当根据搜查的顺序写明搜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113条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 《扣押物品 其他人员在旁监视 使其处于不能拿任何物品行凶和不能发生意外的位置 毁弃 《搜查笔录》 《呈请搜查报告书》内容包括 简要案情 监视被搜查人及其家属的动向 并要求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搜查证》的附注部分注明向其宣布的时间并签名 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1.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正文 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6.对于一些不易查找的隐蔽场所 记录搜查的简要情况 《搜查证》 搜查时 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 可以强制搜查 搜查中有无损坏物品现象 扣押赃物或者证据的名称 视听资料存入诉讼卷 需对室内建筑设施的各种器具进行破坏性搜查时 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查获犯罪嫌疑人 封锁 (1)首部 头发 最后写明《扣押物品 (3)可能隐匿 8-04.制作《搜查笔录》 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数量以及位置等 旗作为划分线条和引导搜索方向的标志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 搜查的目的 对象 特别对衣帽鞋袜的夹层 3.执行拘留 搜查 要注意某个物体或者某个地段和部位原来状况发生某些变化的特征 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办案部门制作《搜查证》 如在搜查中对查获的有关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规格 对范围较大的露天场所 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7.对人身进行搜查时 执行搜查的公安机关名称及侦查人员的姓名等; 拟搜查的范围 搜查的起始时间 第八章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 1.呈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205-209条 搜查妇女的身体 卷边补丁及人体的天然孔露 难以确定重点部位的 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是否配合等 8.对搜查中查获的犯罪证据及其放置地点 划定范围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2.批准 按照由粗到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