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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等设施 20 生产管理区等 管理设施应包括交通 20.1 防渗与观测设施 20.1.1 维护设施 两侧护渠(沟)地 同时可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执行 渠(沟)系建筑物和其安全保护区及专用地 紧邻工程用地边界线以外宜划定一定的区域 试验站和通信系统的设置 新建灌区渠(沟)道两侧应预留护渠(沟)地 20.1.2~20.1.4 加固改造灌区应根据土地利用的具体情况预留护渠(沟)地 20 导渗设施的布置 20.1.2 一般规定 管理设施 一般规定 本次修编增加了交通设施 主要包括渠(沟)道 20.1.4 划定了护渠(沟)地宽度和工程的保护范围(见表19和表20) 20.1.1 安全设施等内容 管理设施 在护渠(沟)地外侧 作为工程保护范围 20.1 工程管理范围应根据灌排渠系及建筑物级别确定 试验站 原规范中的管理设施主要为生产生活用房 维护 本次修编依据相关规范 安全 避免两侧土地使用或开发对渠道干扰和影响 设计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其宽度应满足堤身防渗 管理设施 保护范围难以在规范中统一量化 工程管理范围 20.1.3 由于灌区所在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差异悬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