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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程保护范围 20 本次修编增加了交通设施 保护范围难以在规范中统一量化 主要包括渠(沟)道 一般规定 紧邻工程用地边界线以外宜划定一定的区域 20.1.2 试验站和通信系统的设置 试验站 20.1.4 一般规定 20.1.2~20.1.4 20.1 维护设施 设计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渠(沟)系建筑物和其安全保护区及专用地 新建灌区渠(沟)道两侧应预留护渠(沟)地 20.1.1 管理设施 20.1 安全设施等内容 20.1.1 避免两侧土地使用或开发对渠道干扰和影响 两侧护渠(沟)地 20 安全 工程管理范围应根据灌排渠系及建筑物级别确定 防渗与观测设施 生产管理区等 维护 工程管理范围 20.1.3 导渗设施的布置 管理设施 划定了护渠(沟)地宽度和工程的保护范围(见表19和表20) 原规范中的管理设施主要为生产生活用房 本次修编依据相关规范 由于灌区所在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差异悬殊 管理设施应包括交通 管理设施 生产管理等设施 加固改造灌区应根据土地利用的具体情况预留护渠(沟)地 其宽度应满足堤身防渗 在护渠(沟)地外侧 同时可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