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护渠(沟)地外侧 渠(沟)系建筑物和其安全保护区及专用地 同时可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执行 管理设施应包括交通 本次修编依据相关规范 一般规定 安全设施等内容 一般规定 工程管理范围应根据灌排渠系及建筑物级别确定 安全 防渗与观测设施 工程管理范围 导渗设施的布置 20.1.4 两侧护渠(沟)地 20.1.3 20.1.1 管理设施 管理设施 维护设施 管理设施 其宽度应满足堤身防渗 维护 20 生产管理区等 避免两侧土地使用或开发对渠道干扰和影响 试验站 划定了护渠(沟)地宽度和工程的保护范围(见表19和表20) 20.1.2~20.1.4 试验站和通信系统的设置 本次修编增加了交通设施 20.1 20.1.2 生产管理等设施 加固改造灌区应根据土地利用的具体情况预留护渠(沟)地 原规范中的管理设施主要为生产生活用房 20.1 新建灌区渠(沟)道两侧应预留护渠(沟)地 20.1.1 保护范围难以在规范中统一量化 20 主要包括渠(沟)道 作为工程保护范围 由于灌区所在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差异悬殊 设计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紧邻工程用地边界线以外宜划定一定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