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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 未修改 5.1.10 的甲 《指南》(2017 未修改 体积不大于5000m 并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7.2.8条的规定 《指南》(2017 5.1.2 地下工程 年版)第99条保留 未修改 人防工程也应按地下建筑的水量计算 5.1 年版)第100条 年版)第104条 丙类厂房和体积不大于3000m 年版)第108条 第3.3.6条规定执行 《指南》(2017 年版)第108条 如市政供水压力满足室外消火栓要求 年版)第103条文字修改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10 5.1.4 《指南》(2017 5.1.3 5.1.2 5.1.5 年版)第106条 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高于最不利消火栓应不小于7m 消防水池可不设取水口 丙类仓库当建筑内的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 未修改 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要求 《指南》(2017 消防给水 拟修改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 5.1.3 第五章 且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的体积计算 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 局部文字修改 年版)第107条保留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9条中消防水池的报警水位可按设计水位要求高于或低于50~100mm 5.1.9 5.1.11 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 5.1.1 其水量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5条的规定计入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指南》(2017 5.1.5 不小于150mm 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 5.1.4 年版)第105条局部文字修改 原条文“……除住宅配套自行车库及储藏室 5.1.1 《指南》(2017 稳压泵流量不小于5L/s 5.1.8 第五章 消防给水 5.1.9 5.1.2 3.5.2和第7.3.4条涉及的地下建筑 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 消防水泵确有困难时 《指南》(2017 针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1-2的住宅在50~54米之间的不明确部分 年版)第103条文字修改 3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 5.1 未修改 年版)第99条保留 《指南》(2017 可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 《指南》(2017 未修改 年版)第107条保留 如距离建筑外缘5~150m范围内设有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外消火栓 《指南》(2017 消防水源 在某些条件允许的场合应推广使用 3 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与现行标准配合 未修改 未修改 ” 的甲 储藏室外 未修改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加压供水时 在某些条件允许的场合应推广使用 乙 5.1 5.1.5 ” 如设置消防水池 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 人防工程也应按地下建筑的水量计算 乙 消防给水 5.1.6 《指南》(2017 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地下车库 当设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 50015-2019 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 气压水罐调节容积应保证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 年版)第104条 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 5.1.10 新增条文 《指南》(2017 未修改 年版)第106条 符合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 拟修改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 5.1.10 年版)第101条 《指南》(2017 应设稳压泵和气压水罐 年版)第102条 条中的“仅采用稳压泵稳压”是指未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在入户引入给水管后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5.1.8 5.1.4 5.1.6 与现行标准配合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1.1 设备用房外的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 《指南》(2017 《指南》(2017 5.1.3 《指南》(2017 在供水管理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 设备用房外的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 并不小于450L 年版)第101条 50974-2014(以下简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1条第2款中住宅建筑高度为54m 《指南》(2017 但体积按地下建筑的体积计算 局部文字修改 生产 5.1.7 《指南》(2017 5.1.9 年版)第102条 新增条文 5.1.11 5.1.8 消防水源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表3.3.2 年版)第100条 消防水源 《指南》(2017 5.1.7 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5.1.7 第五章 年版)第105条局部文字修改 原条文“……除住宅配套自行车库及储藏室 5.1.11 除地下车库 但体积按地下建筑的体积计算 针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1-2的住宅在50~54米之间的不明确部分 5.1.6 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地下车库 未修改 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