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修改 年版)第99条保留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表3.3.2 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 5.1.7 5.1.4 《指南》(2017 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的甲 应设稳压泵和气压水罐 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 第五章 人防工程 局部文字修改 ” 符合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 消防水源 消防给水 年版)第100条 但体积按地下建筑的体积计算 第3.3.6条规定执行 原条文“……除住宅配套自行车库及储藏室 的甲 丙类仓库当建筑内的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 乙 5.1.7 5.1.11 年版)第104条 年版)第103条文字修改 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 未修改 新增条文 未修改 5.1.3 年版)第102条 地下车库 如距离建筑外缘5~150m范围内设有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外消火栓 《指南》(2017 人防工程也应按地下建筑的水量计算 条中的“仅采用稳压泵稳压”是指未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未修改 年版)第107条保留 5.1.1 5.1.6 第五章 设备用房外的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 5.1 生产 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储藏室外 《指南》(2017 《指南》(2017 如设置消防水池 未修改 《指南》(2017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 消防水源 地下工程 年版)第103条文字修改 人防工程 5.1.3 《指南》(2017 并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7.2.8条的规定 在某些条件允许的场合应推广使用 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要求 5.1.4 未修改 《指南》(2017 5.1.11 丙类厂房和体积不大于3000m 5.1.8 年版)第100条 《指南》(2017 5.1.6 3.5.2和第7.3.4条涉及的地下建筑 年版)第107条保留 5.1.9 原条文“……除住宅配套自行车库及储藏室 《指南》(2017 其水量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5条的规定计入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5.1.10 5.1.5 且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的体积计算 未修改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年版)第101条 5.1.9 地下车库 消防水源 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高于最不利消火栓应不小于7m 消防给水 可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 并不小于450L 体积不大于5000m 5.1.4 5.1.3 年版)第108条 年版)第102条 不小于150mm 气压水罐调节容积应保证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 年版)第105条局部文字修改 未修改 5.1 稳压泵流量不小于5L/s 年版)第104条 50974-2014(以下简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1条第2款中住宅建筑高度为54m 5.1.9 年版)第99条保留 《指南》(201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9条中消防水池的报警水位可按设计水位要求高于或低于50~100mm 在供水管理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 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室 5.1.7 《指南》(2017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加压供水时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10 未修改 5.1.2 消防水池可不设取水口 《指南》(2017 《指南》(2017 年版)第106条 3 《指南》(2017 如市政供水压力满足室外消火栓要求 年版)第106条 《指南》(2017 5.1.5 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 《指南》(2017 拟修改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 5.1.1 《指南》(2017 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 年版)第101条 在某些条件允许的场合应推广使用 针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1-2的住宅在50~54米之间的不明确部分 与现行标准配合 未修改 人防工程也应按地下建筑的水量计算 未修改 3 5.1.5 新增条文 年版)第105条局部文字修改 5.1.2 5.1 5.1.8 第五章 5.1.1 消防水泵确有困难时 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 5.1.6 《指南》(2017 消防给水 与现行标准配合 在入户引入给水管后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5.1.10 5.1.8 设备用房外的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 局部文字修改 5.1.2 5.1.10 年版)第108条 但体积按地下建筑的体积计算 50015-2019 《指南》(2017 针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1-2的住宅在50~54米之间的不明确部分 当设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 拟修改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 除地下车库 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 5.1.11 未修改 《指南》(2017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