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半句局部修改 51313-2018 2 1 未修改 4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变配电所 其他灭火系统 商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第6.1.7条文说明) 《指南》(2017 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所 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所 1 50140附录D确定 对设于裙房的变配电所未明确 〔其他修订说明〕 其他灭火系统 5.5.1 3 5.5.2 原条文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坡道出入口可不设置防火卷帘 现行规范已有说明 《指南》(2017 5.5.1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严重危险级设计 年版)第124条 年版)第127条 《指南》(2017 删除《指南》(2017 5.5.2 5.5.3 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 5.5 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地下一层汽车库直通室外的汽车坡道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 5.5.3 地下室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其他变配电所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并增加充电设施说明(参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下列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年版)第125条前半句原文保留 年版)第126条局部文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