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靠外墙或通至顶层的楼梯间外 3.5.2 3.5.1 可不设置固定窗 3.5 《补充技术要求》(2019 火灾后期每层外墙上外窗排烟 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3.5.1 固定窗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 年版)第47条 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 下梯段 3.5.2 年版)”)第45条 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 固定窗 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3.5.3 补充了地上部分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也适用本条 不需要通过楼梯间排热) 修改明确 年版)第46条局部修订 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 超高层建筑主体部分面积相对较小 3.5.3 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51251-2017(以下简称《防排烟标准》)第3.3.11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 不需要再设可开启外窗 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地上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 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有门厅对外的门 3.5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 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排热已足够 局部修改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应急浙消〔2019〕72号)(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