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指南》(2017 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 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 《指南》(2017 确有困难时 《指南》(2017 2.2.3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2.2.3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 窗或设有门 2.2.1 2.2.4 文字局部修改 《指南》(2017 2.2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2.2 未修改 设置玻璃幕墙的住宅建筑的外墙应在每户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2.2.2 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2.2.1~2.2.2 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 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 《指南》(2017 消防救援口 局部修改明确 2.2.3 2.2.1~2.2.2 (附图2.2.2) 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 2.2.4 窗的敞开外廊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 未修改 文字局部修改 厂房 2.2.4 《指南》(2017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 消防救援口 局部修改明确 (附图2.2.1) 2.2 消防救援口 应与场地相对应 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