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口 《指南》(2017 2.2 (附图2.2.2) 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 2.2 《指南》(2017 2.2.1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 (附图2.2.1)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指南》(2017 《指南》(2017 2.2.4 窗的敞开外廊 2.2.3 局部修改明确 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 2.2.3 文字局部修改 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2.2.1~2.2.2 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 窗或设有门 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 《指南》(2017 未修改 2.2.2 《指南》(2017 应与场地相对应 厂房 2.2.4 局部修改明确 文字局部修改 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 2.2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 设置玻璃幕墙的住宅建筑的外墙应在每户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未修改 消防救援口 2.2.3 2.2.1~2.2.2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确有困难时 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 消防救援口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 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