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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局部修改 2.2.1~2.2.2 2.2.3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窗或设有门 应与场地相对应 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 2.2.1~2.2.2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2.2.4 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 文字局部修改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 (附图2.2.1) 2.2.3 《指南》(2017 《指南》(2017 2.2.3 2.2 2.2.2 2.2 2.2.4 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 《指南》(2017 消防救援口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消防救援口 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指南》(2017 未修改 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 局部修改明确 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 厂房 2.2.4 《指南》(2017 (附图2.2.2) 《指南》(2017 确有困难时 局部修改明确 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 窗的敞开外廊 设置玻璃幕墙的住宅建筑的外墙应在每户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未修改 2.2 2.2.1 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 消防救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