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 年版)第36条局部修订 补充了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也适用于本条 年版)第164条 7.2.31~7.2.34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 年版)第19条局部修订 用于确定设计清晰高度 明确了同一竖向排烟系统每层的水平排烟支管只能服务于一个防火分区 调整了柴油发电机房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相应要求 7.2.26 未修改 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 年版)第7条调整至本章节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包括防烟分区面积 7.2.22 年版)第7条调整至本章节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补充明确了排烟管 7.2.37 其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 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5m 7.2.26 机械排烟量应根据设计清晰高度 明确了自然排烟场所的补风方式 7.2.9 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 附图7.2.36-5 2 年版)第18条局部修订 年版)第30条局部修订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 50067的相关规定 年版)第171条局部修订 年版)第34条 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2 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 7.2.22 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 7.2.23 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其建筑空间净高的2.8倍 未修改 /m 当任一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 建筑空间净高为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2所示) 当受条件限制排烟风机的设置位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 3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7 其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7.2.20 并应采取防碰撞 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年版)第163条局部修订 2 的自然排烟窗(口) 中增加了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H’的标注 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 2 3 应调整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划分 年版)第34条 自动扶梯区域 年版)第164条 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 内容未作修改 当房间为无窗(或设固定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 其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排烟标准》第4.2.4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指南》(2017 调整了汽车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通风(空调)风管 当采用计算确定时 且不宜小于所在防烟分区总自然排烟有效面积的1/2 空调机等合用机房时 年版)第25条局部修订 阶梯式地面的场所 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年版)第159条表述局部调整 对于其他不同类型的屋面或顶棚 2 年版)第166条局部修订 年版)第144条局部修订 排烟系统 完善了排烟场所的补风要求 2 7.2.15 且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7.2.39 2 其排烟系统设置的相关要求 4 未修改 新增条文 当排烟窗(口)设置于屋脊处时 确保排烟效果 《指南》(2017 计算 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以下确定 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敞开楼梯 7.2.28 3 未修改 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或回廊) 对于排烟窗(口)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布置的厂房 明确了同一竖向排烟系统每层的水平排烟支管只能服务于一个防火分区 《补充技术要求》(2019 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有规定 新增条文 能覆盖(包含)该房间(防烟分区)且覆盖面积最小的矩形 年版)第143条表述局部调整 根据《冷库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的“冷库排烟设计解释”(2016年12月6日) 当该场所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 但大于300m 当单个房间建筑面积均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 进一步明确了补风系统的设置要求 7.2.12 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可参照《防排烟标准》第4.6.3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南》的有关要求执行 7.2.41 局部调整了表述 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指南》(2017 3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 未修改 年版)第41条局部修订 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参照附图7.2.11-1~5确定 关于《防排烟标准》第4.6.11条火灾计算模型中的燃料面距地面高度 7.2.20 年版)第24条 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 新增条文 中增加了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H’的标注 7.2.29 对于建筑内沿垂直方向布置的排烟系统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已修订明确了不同温度的冷库冷间的排烟要求 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尺寸可按其计算风量确定 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圆形房间及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确定方法 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7.2.19 7.2.25 7.2.17 《指南》(2017 年版)第172条局部修订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其整窗(由窗体 年版)第26条局部修订 删除《指南》(2017 内容未修改 且其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7.2.39 7.2.17 7.2.24 机械通风的风量按换气次数5~8次/小时确定 且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5节的规定考虑补风措施 其设计清晰高度的取值应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0m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 丁类工业建筑 补充了“不贯通”的含义 2 7.2.17 /h 其排烟系统设置的相关要求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可根据上述计算排烟量 7.2.8 也应设置补风设施 完善了排烟场所的补风要求 年版)第27条局部修订 《补充技术要求》(2019 仓库 公共建筑 补充完善了风机设置于室外时的相关要求 未修改 《防排烟标准》第4.4.2 /h 补充了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时应设置挡烟设施的相关要求 2 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 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年版)第32条 《指南》(2017 补充了无窗房间通过走道排烟且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的相关要求 50072的相关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 计算确定 当采用机械补风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可直接补风 的柴油发电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等于50m 另根据《冷库设计规范》修订报批稿 2 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2.40 2 表述局部调整 年版)第161条 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 局部表述作了调整 年版)第28条 前室(含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 《指南》(2017 年版)第17条 年版)第24条 或均小于或等于6m 也可利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或其它防烟分区进行补风 年版)第22条表述局部调整 7.2.2 内走道均应设置排烟口 内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 且不小于13000m 7.2.39 时宜设置排烟口 也可直接选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成品风管 二 对于地下建筑 补风等设计应参照本《指南》第7.2.39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及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设计风速是指满足其计算排烟量要求的风速 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 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完善了多边形 补充了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2.8m的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 其排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排烟系统 另根据《冷库设计规范》修订报批稿 7.2.12 《指南》(2017 《指南》(2017 可按以下要求进行排烟设计 当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 调整了柴油发电机房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相应要求 原征求意见稿第7.2.31相关内容已调整至第7.2.12条 min 《补充技术要求》(2019 给出了风管为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常用的几种做法 V L形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 时应设置排烟口 局部调整了表述 2 修车库 当单个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 变配电室 或采用由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板材制作的复合风管 当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m 年版)第163条局部修订 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 《补充技术要求》(2019 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 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3所示) 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 h h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控制系统 未修改 《指南》(2017 删除《补充技术要求》(2019 调整了汽车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内容未修改 建筑面积大于2000m 规定了新建地下汽车库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 开启角度 7.2.40 除加压送风管道外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 7.2.18 未修改 7.2.25 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的50% 未修改 2 7.2.21 且不应小于首层(底层)空间净空高度的20% 《补充技术要求》(2019 系统的计算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与其它楼层关闭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风管 7.2 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m 时 未修改 其它内容未作修改 当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m 柔性包覆(裹)等方式固定在其表面 7.2.35 当其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 7.2.1 计算 排烟口尺寸的确定方法 7.2.35 时 防晒) 用于确定设计清晰高度 7.2.7 仓库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学校 住宅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 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 年版)第35条 抗强风 2 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指南》(2017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年版)第19条局部修订 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 2 对于走道或回廊(含单条或多条组合) 对于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 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 且必须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 当房间净高大于6m时 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补充了确定补风口面积的相应要求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房间也应设置补风设施 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时 不应与汽车库其它非充电设施区域共用 年版)第142条 年版)第30条局部修订 当房间净高不大于6m时 年版)第20条局部修订 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且不应小于15000m 当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 7.2.38 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35条 《指南》(2017 7.2.31~7.2.34 7.2.28 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 未修改 或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0m 其排烟设计除了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规定外 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其他房间以及净高与宽度均小于或等于6m的走道 时 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2.14 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条及第8.5.4条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6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应大于75m 对于商业服务网点 对于避难区(间)等场所 7.2.1 排烟系统 7.2.37 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 补充了无窗房间通过走道排烟且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的相关要求 制冷机房及机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 补充了“不贯通”的含义 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m 7.2.31 2 对于宽度大于2.8m且小于或等于3.0m的走道(或回廊) 补充了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的最低要求 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m 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20000m 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3 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44条 且不应大于该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宜小于或等于系统排烟量的80~90%) 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1所示) 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7.2.3 7.2.10 3 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用的厅室)等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3 不应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 附图7.2.36-5 对于矩形 年版)第43条局部修订 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表述局部调整 挡烟垂壁的高度(储烟仓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确定 7.2.27 1 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m 年版)第20条局部修订 应复核风道阻力和排烟风机的风压值 补充说明了“整窗”的含义 7.2.28 年版)第26条局部修订 表述局部调整 圆形房间及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确定方法 计算确定 15930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或在走道或回廊两端(侧)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 内容未作修改 年版)第18条局部修订 7.2.34 7.2.5 年版)第22条表述局部调整 按《防排烟标准》第4.6.15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指南》(2017 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当采用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有困难时 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明确了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最小清晰高度的确定方法 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3条 7.2.26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 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 7.2.19 以满足《防排烟标准》对风管耐火极限的要求 年版)第36条局部修订 当该走道采用机械排烟时 可直接补风 对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不含中庭) /s)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 冻结间 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 未修改 补充了确定补风口面积的相应要求 7.2.30 工业建筑(或采用钢结构体系 年版)第41条局部修订 2 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 排烟风机宜设置于系统最高服务楼层 局部表述作了调整 建筑空间净高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5 对于仅有一面外墙可设置排烟窗(口)的厂房 调整了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的适用场所和布置要求 未修改 补充了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确定的图示 年版)第159条表述局部调整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166条局部修订 年版)第25条局部修订 7.2 (或多个无窗房间总面积大于或等于200m 3 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200m 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对于锯齿形屋顶 调整了通风量计算的换气次数规定 补充了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确定的图示 7.2.21 无充电设施且与相邻场所(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非机动车库 7.2.23 补充了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的最低要求 内容未修改 年版)第31条局部修订 原征求意见稿第7.2.31相关内容已调整至第7.2.12条 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 7.2.36 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7.2.19 对于非阶梯式(水平)地面的场所 7.2.38 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部分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 2 时 年版)第37~40条 7.2.18 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 年版)第27条局部修订 建筑空间的净高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9条的条文说明确定 排烟风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 《补充技术要求》(2019 金属(如镀锌钢板)风管可通过将防火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 7.2.11 年版)第37~40条 年版)第43条局部修订 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或回廊长度的2/3 7.2.7 7.2.14 年版)第31条局部修订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17条 7.2.13 可通过相连的走道排烟 7.2.27 未修改 工业建筑中 /m 7.2.14 7.2.1 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吊顶进行防火分隔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 《指南》(2017 7.2.22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指南》(2017 应设置排烟设施 《补充技术要求》(2019 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其设计清晰高度应满足该场所最高标高地面的最小清晰高度要求(应按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计算确定) 设置在一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 该矩形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年版)第172条局部修订 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管穿越另一防烟分区的穿越处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280℃)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27 对于地下或地上无窗房间 执行机构 2 7.2.5 年版)第21条局部修订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当该区域的周边在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分隔时 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m 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调整了机械排烟系统可按排烟口最大风速确定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适用场所 2 的控制室除外) 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 新增条文 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间 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 但排烟量应在《汽车库 应设置挡烟设施(挡烟垂壁) 各楼层接至该系统垂直主风管的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对于竖向机械排烟系统 7.2.6 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 对于地上建筑 燃料面距地高度宜按燃料着火面实际高度取值 2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则可按1m取值 分组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h 调整了机械排烟系统可按排烟口最大风速确定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适用场所 2 通风(空调)风管 7.2.11 年版)第23条 7.2.6 冷藏间不宜设置排烟设施 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 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置了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的排烟设施时 并宜考虑防失效保护等技术措施 2 其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基本明确 2 应满足以下要求 《指南》(2017 《指南》(2017 7.2.25 但内走道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本《指南》第7.2.25条的规定 不应与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共用管道井 7.2.13 当房间面积均小于50m 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同时明确了加压送风系统服务高度的具体要求 所谓“不同净高” 其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一个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布置的两个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烟系统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避难区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 《补充技术要求》(2019 且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及本《指南》第7.2.12条的规定 7.2.41 的丁类生产车间” 7.2.36 其它内容未作修改 未修改 此处的每段高度是指排烟系统每段的服务楼层高度 应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2.0m 年版)第33条局部修订 给出了风管为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常用的几种做法 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 3 内容未修改 选用自动排烟窗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其自然排烟窗也应分区 且多个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m 7.2.40 《指南》(2017 《指南》(2017 年版)第29条局部表述调整 7.2.29 《指南》(2017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11 年版)第142条 7.2.29 〔其他修订说明〕 年版)第143条 且空间净高大于6m时 内容未作修改 根据《冷库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的“冷库排烟设计解释”(2016年12月6日) 无疏散要求 /h 2 年版)第42条局部修订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调整了通风量计算的换气次数规定 2 7.2.13 当各楼层建筑空间净高均小于或等于6m时 补充了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时应设置挡烟设施的相关要求 还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4.5 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4所示) 〔其他修订说明〕 未修改 水泵房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明确了自然排烟场所的补风方式 规定了新建地下汽车库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 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分别设置排烟防火阀(280℃) 《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 3 也可按《防排烟标准》中表4.6.3确定 7.2.4 《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 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 2 《指南》(2017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 且受条件限制无法在屋面设置风机房的公共建筑)中 未修改 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确定 7.2.36 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 7.2.3 其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基本明确 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2款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 年版)第32条 年版)第42条局部修订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计算确定 7.2.9 未修改 公式中 且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2% 排烟口尺寸的确定方法 年版)第28条 7.2.33 补充明确了排烟管 第4.6.4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其中第4.6.3条第1款有关排烟量的计算可按本《指南》第7.2.29条执行) 《防排烟标准》第4.6.4条中所谓“相同净高” 对于新建地下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 7.2.4 表述局部调整 年版)第144条局部修订 《指南》(2017 净高大于6m且不贯通(采用墙体等固定隔断进行完全分隔)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 6 3 3 新增条文 1 新增条文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对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 删除《补充技术要求》(2019 规定了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的相关布置要求 如燃料面高度不确定的 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 除《防排烟标准》第4.3.6条规定的场所外 未修改 内容未作修改 7.2.41 1 7.2.3 其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 对于人字形屋顶 7.2.21 的办公 7.2.16 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1 2 启动方式等性能应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 年版)第29条局部表述调整 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 《指南》(2017 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 补充完善了风机设置于室外时的相关要求 冷藏间不宜设置排烟设施 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防排烟标准》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2 1 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 民用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 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调整了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的适用场所和布置要求 2 未修改 同时明确了加压送风系统服务高度的具体要求 当房间为有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 年版)第143条表述局部调整 3 /h 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7.2.35 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 空调通风机房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房间 7.2.5 当确定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超过《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及本《指南》第7.2.12条的相关规定时 对于平顶顶棚 当每层(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计算仅涉及一个防烟分区时 7.2.9 7.2.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 7.2.15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自然补风口的有效面积宜通过计算确定 但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 其中非阶梯式(水平)地面场所的排烟量 冻结间 50067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2 2 规定了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的相关布置要求 年版)第23条 7.2.8 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且设置了排烟口时 7.2.20 7.2 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房间面积小于50m 长度的确定)应符合《汽车库 7.2.10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2.8m的走道(或回廊) 7.2.10 对于多边形和圆形房间(防烟分区) 补充了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2.8m的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 7.2.6 进一步明确了补风系统的设置要求 系统排烟量可按一个防火单元确定 对于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4m的汽车库(或设备用房) 建筑内的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 补充说明了“整窗”的含义 未修改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未修改 条中 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有规定 穿越避难区(间)的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风管 7.2.30 且不应小于40000m 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 该场所(含内走道和房间等)不应与其他区域共用补风系统 年版)第33条局部修订 年版)第161条 7.2.15 7.2.16 /h·m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24 7.2.38 7.2.36-6所示) 按《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 7.2.16 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的其他地上无窗房间 完善了多边形 删除《指南》(2017 2 其燃料面距地高度可按0m取值 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排烟系统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 /h·m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21条局部修订 3 年版)第171条局部修订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44条 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 已修订明确了不同温度的冷库冷间的排烟要求 补充了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也适用于本条 7.2.18 7.2.8 且不应大于30m 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按分区内任意一点沿烟气扩散路径蔓延的最大沿程距离确定 防火单元的补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年版)第143条 e 7.2.23 明确了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最小清晰高度的确定方法 应调整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划分 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 7.2.30 排烟量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当确定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超过《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及本《指南》第7.2.12条的相关规定时 7.2.24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 7.2.4 时 当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烟分区均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时 7.2.12 2 7.2.37 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7.2.2 或贴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布置 7.2.3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修车库 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 冻结间等)可按《冷库设计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1款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外墙均匀布置 管路(线)等组成)的完全开启时间 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防烟分区总长度的1/4 防护罩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