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不宜小于所在防烟分区总自然排烟有效面积的1/2 7.2.2 明确了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最小清晰高度的确定方法 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 《指南》(2017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30条局部修订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圆形房间及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确定方法 7.2.9 e 3 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新增条文 该场所(含内走道和房间等)不应与其他区域共用补风系统 应设置挡烟设施(挡烟垂壁) 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4 年版)第31条局部修订 7.2.16 除《防排烟标准》第4.3.6条规定的场所外 其排烟系统设置的相关要求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其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基本明确 1 年版)第17条 3 其中非阶梯式(水平)地面场所的排烟量 其自然排烟窗也应分区 7.2.30 年版)第32条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1款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1所示) 对于宽度大于2.8m且小于或等于3.0m的走道(或回廊) 时宜设置排烟口 根据《冷库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的“冷库排烟设计解释”(2016年12月6日) 2 7.2.4 当该区域的周边在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分隔时 7.2.39 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吊顶进行防火分隔 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的其他地上无窗房间 7.2.19 2 h 3 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其他房间以及净高与宽度均小于或等于6m的走道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其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排烟标准》第4.2.4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指南》(2017 时 并宜考虑防失效保护等技术措施 7.2.27 删除《指南》(2017 附图7.2.36-5 建筑空间的净高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9条的条文说明确定 内走道均应设置排烟口 未修改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指南》(2017 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 7.2.36 且必须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 不应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 年版)第43条局部修订 补充了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的最低要求 给出了风管为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常用的几种做法 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 《指南》(2017 7.2.11 7.2.21 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 该矩形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s) 对于多边形和圆形房间(防烟分区) 2 年版)第35条 调整了汽车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年版)第29条局部表述调整 则可按1m取值 用于确定设计清晰高度 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 对于仅有一面外墙可设置排烟窗(口)的厂房 当排烟窗(口)设置于屋脊处时 /h 7.2.5 2 2 未修改 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间 防护罩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 7.2.35 对于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4m的汽车库(或设备用房) 另根据《冷库设计规范》修订报批稿 年版)第24条 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 7.2.10 对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不含中庭) 规定了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的相关布置要求 补充了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2.8m的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当确定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超过《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及本《指南》第7.2.12条的相关规定时 7.2.28 新增条文 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设计风速是指满足其计算排烟量要求的风速 年版)第163条局部修订 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3条 未修改 补充了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的最低要求 年版)第21条局部修订 7.2.11 完善了多边形 排烟口尺寸的确定方法 2 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L形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 且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及本《指南》第7.2.12条的规定 且设置了排烟口时 年版)第35条 7.2.36-6所示) 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 也应设置补风设施 其设计清晰高度的取值应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0m 7.2.37 7.2.35 7.2.18 冻结间等)可按《冷库设计规范》GB 7.2.40 年版)第7条调整至本章节 年版)第37~40条 且多个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m 燃料面距地高度宜按燃料着火面实际高度取值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13 内容未修改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规定了新建地下汽车库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 年版)第26条局部修订 未修改 《防排烟标准》第4.6.4条中所谓“相同净高” 对于竖向机械排烟系统 7.2.8 未修改 且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内容未作修改 可直接补风 仓库 7.2.28 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或回廊) 局部表述作了调整 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 对于非阶梯式(水平)地面的场所 关于《防排烟标准》第4.6.11条火灾计算模型中的燃料面距地面高度 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 7.2.9 7.2.21 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按《防排烟标准》第4.6.15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补充技术要求》(2019 3 《指南》(2017 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 《补充技术要求》(2019 /h 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且不小于13000m 7.2.37 公式中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包括防烟分区面积 7.2.41 3 表述局部调整 其整窗(由窗体 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m 2 《指南》(2017 建筑空间净高为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2所示)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房间 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按分区内任意一点沿烟气扩散路径蔓延的最大沿程距离确定 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尺寸可按其计算风量确定 7.2.14 年版)第28条 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 对于走道或回廊(含单条或多条组合) 制冷机房及机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 内容未作修改 内容未修改 7.2.3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启动方式等性能应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 《指南》(2017 能覆盖(包含)该房间(防烟分区)且覆盖面积最小的矩形 未修改 7.2.13 7.2.24 执行机构 调整了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的适用场所和布置要求 7.2.15 内容未修改 7.2.8 50072的相关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未修改 圆形房间及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确定方法 机械通风的风量按换气次数5~8次/小时确定 《防排烟标准》第4.4.2 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其建筑空间净高的2.8倍 选用自动排烟窗时 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7.2.25 年版)第143条表述局部调整 其排烟设计除了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规定外 自动扶梯区域 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 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有规定 未修改 应复核风道阻力和排烟风机的风压值 未修改 分组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补充完善了风机设置于室外时的相关要求 另根据《冷库设计规范》修订报批稿 其设计清晰高度应满足该场所最高标高地面的最小清晰高度要求(应按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计算确定) 《补充技术要求》(2019 但排烟量应在《汽车库 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 7.2.18 应调整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划分 《指南》(2017 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排烟系统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 未修改 调整了通风量计算的换气次数规定 未修改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原征求意见稿第7.2.31相关内容已调整至第7.2.12条 对于商业服务网点 年版)第36条局部修订 2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7.2.1 也可直接选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成品风管 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2.2 年版)第143条 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 当单个房间建筑面积均小于50m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前室(含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 7.2.23 7.2.14 年版)第143条表述局部调整 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20000m 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7.2.34 确保排烟效果 7.2.25 7.2.19 且受条件限制无法在屋面设置风机房的公共建筑)中 2 补充了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确定的图示 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条及第8.5.4条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对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 时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 7.2.32 明确了自然排烟场所的补风方式 7.2.16 调整了汽车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对于锯齿形屋顶 7.2.16 防晒)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 年版)第41条局部修订 计算确定 年版)第36条局部修订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确定 或采用由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板材制作的复合风管 当房间净高不大于6m时 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用于确定设计清晰高度 2 年版)第144条局部修订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 未修改 年版)第142条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完善了多边形 年版)第21条局部修订 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参照附图7.2.11-1~5确定 7.2.25 其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基本明确 补充说明了“整窗”的含义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36 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 7.2.35 1 其燃料面距地高度可按0m取值 的丁类生产车间” 时 变配电室 年版)第42条局部修订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166条局部修订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已修订明确了不同温度的冷库冷间的排烟要求 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排烟风机宜设置于系统最高服务楼层 调整了机械排烟系统可按排烟口最大风速确定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适用场所 除加压送风管道外 7.2.36 局部调整了表述 7.2.7 年版)第163条局部修订 当各楼层建筑空间净高均小于或等于6m时 住宅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明确了同一竖向排烟系统每层的水平排烟支管只能服务于一个防火分区 2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 挡烟垂壁的高度(储烟仓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新增条文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年版)第23条 补充了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时应设置挡烟设施的相关要求 7.2.38 2 公共建筑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部分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 明确了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最小清晰高度的确定方法 年版)第166条局部修订 年版)第25条局部修订 调整了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的适用场所和布置要求 或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0m 补充了“不贯通”的含义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 系统的计算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与其它楼层关闭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避难区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 排烟风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 学校 且不应大于30m 当房间面积均小于50m 7.2.15 年版)第30条局部修订 空调机等合用机房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161条 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4所示) 当房间为无窗(或设固定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 新增条文 计算确定 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 中增加了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H’的标注 水泵房 6 长度的确定)应符合《汽车库 当房间为有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 冻结间 对于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 7.2.41 补充了无窗房间通过走道排烟且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的相关要求 《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 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 7.2.39 对于矩形 净高大于6m且不贯通(采用墙体等固定隔断进行完全分隔)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 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工业建筑(或采用钢结构体系 年版)第171条局部修订 其排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 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 2 二 同时明确了加压送风系统服务高度的具体要求 对于地下或地上无窗房间 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的50% 年版)第172条局部修订 〔其他修订说明〕 排烟系统 7.2.1 抗强风 3 机械排烟量应根据设计清晰高度 2 但大于300m 年版)第159条表述局部调整 7.2.28 此处的每段高度是指排烟系统每段的服务楼层高度 年版)第29条局部表述调整 并应采取防碰撞 年版)第143条 7.2.6 时应设置排烟口 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2.8m的走道(或回廊) 7.2.2 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年版)第32条 /h·m 中增加了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H’的标注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 且不应小于首层(底层)空间净空高度的20% 《指南》(2017 7.2.26 7.2.12 进一步明确了补风系统的设置要求 /h 7.2.3 冻结间 《指南》(2017 2 且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5节的规定考虑补风措施 其它内容未作修改 年版)第171条局部修订 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明确了同一竖向排烟系统每层的水平排烟支管只能服务于一个防火分区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 7.2.39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指南》(2017 年版)第164条 局部表述作了调整 2 防火单元的补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外墙均匀布置 年版)第28条 《补充技术要求》(2019 的柴油发电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等于50m 也可利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或其它防烟分区进行补风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可直接补风 新增条文 原征求意见稿第7.2.31相关内容已调整至第7.2.12条 规定了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的相关布置要求 工业建筑中 各楼层接至该系统垂直主风管的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可参照《防排烟标准》第4.6.3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南》的有关要求执行 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m 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 7.2.14 7.2.26 民用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 7.2.5 应设置排烟设施 第4.6.4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其中第4.6.3条第1款有关排烟量的计算可按本《指南》第7.2.29条执行) 7.2.12 年版)第41条局部修订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38 2 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6 无充电设施且与相邻场所(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非机动车库 7.2.19 房间也应设置补风设施 7.2.20 附图7.2.36-5 年版)第37~40条 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穿越避难区(间)的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风管 应调整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划分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年版)第20条局部修订 空调通风机房 当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m 2 年版)第31条局部修订 管路(线)等组成)的完全开启时间 7.2.22 当任一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 7.2.33 /h 年版)第161条 补充了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2.8m的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 /h·m 如燃料面高度不确定的 表述局部调整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 1 开启角度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柔性包覆(裹)等方式固定在其表面 年版)第27条局部修订 金属(如镀锌钢板)风管可通过将防火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 《补充技术要求》(2019 2 年版)第22条表述局部调整 当每层(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计算仅涉及一个防烟分区时 《指南》(2017 建筑面积大于2000m 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 未修改 7.2.10 不应与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共用管道井 补充了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确定的图示 50067的相关规定 以及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 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 7.2.31 7.2.13 7.2.29 年版)第27条局部修订 新增条文 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43条局部修订 或贴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布置 2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当该走道采用机械排烟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3 阶梯式地面的场所 年版)第44条 7.2.21 时 可按以下要求进行排烟设计 7.2.17 7.2.18 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且不应小于40000m 《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 4 补充了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也适用于本条 未修改 《补充技术要求》(2019 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 控制系统 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 未修改 年版)第7条调整至本章节 对于平顶顶棚 7.2.7 V 调整了通风量计算的换气次数规定 或均小于或等于6m 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确定 删除《补充技术要求》(2019 条中 房间面积小于50m 年版)第25条局部修订 明确了自然排烟场所的补风方式 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给出了风管为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常用的几种做法 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7.2.30 7.2.7 2 7.2.26 7.2.29 7.2.40 年版)第33条局部修订 且其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 当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 其它内容未作修改 7.2.5 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3所示) /m 7.2.38 计算 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m 2 年版)第19条局部修订 未修改 通风(空调)风管 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 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排烟量 3 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2 2 未修改 补充明确了排烟管 7.2.20 7.2.9 应设置排烟设施 年版)第34条 补风等设计应参照本《指南》第7.2.39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补充了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时应设置挡烟设施的相关要求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无疏散要求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可根据上述计算排烟量 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表述局部调整 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时 建筑内的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指南》(2017 通风(空调)风管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完善了排烟场所的补风要求 2 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m 冷藏间不宜设置排烟设施 7.2.17 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 7.2.30 1 且空间净高大于6m时 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置了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的排烟设施时 补充明确了排烟管 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 3 内容未作修改 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分别设置排烟防火阀(280℃) /m 且不应大于该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宜小于或等于系统排烟量的80~90%) 对于建筑内沿垂直方向布置的排烟系统 补充了无窗房间通过走道排烟且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的相关要求 局部调整了表述 《补充技术要求》(2019 2 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敞开楼梯 排烟口尺寸的确定方法 7.2.24 内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 补充说明了“整窗”的含义 7.2 7.2.23 /h 15930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 7.2.6 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风管 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指南》(2017 对于地下建筑 年版)第44条 年版)第142条 年版)第17条 3 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指南》(2017 当采用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有困难时 年版)第18条局部修订 进一步明确了补风系统的设置要求 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 年版)第18条局部修订 2 仓库 当单个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 7.2.4 年版)第33条局部修订 还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4.5 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或回廊长度的2/3 未修改 对于避难区(间)等场所 补充了“不贯通”的含义 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 但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 的办公 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 7.2.20 排烟系统 (或多个无窗房间总面积大于或等于200m 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 《指南》(2017 时 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防烟分区总长度的1/4 其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 按《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 对于排烟窗(口)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布置的厂房 7.2.17 应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2.0m 年版)第42条局部修订 2 时 但内走道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本《指南》第7.2.25条的规定 未修改 7.2.8 也可按《防排烟标准》中表4.6.3确定 当其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 当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烟分区均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时 当房间净高大于6m时 对于人字形屋顶 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防排烟标准》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23条 的自然排烟窗(口) 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5m 规定了新建地下汽车库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 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 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27 应满足以下要求 内容未修改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2款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 7.2.3 3 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以下确定 年版)第19条局部修订 2 内容未作修改 年版)第22条表述局部调整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24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 所谓“不同净高” 《指南》(2017 系统排烟量可按一个防火单元确定 7.2.1 7.2.37 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 7.2.22 7.2 其排烟系统设置的相关要求 调整了柴油发电机房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相应要求 的控制室除外)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计算确定 7.2.40 50067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7.2.6 同时明确了加压送风系统服务高度的具体要求 建筑空间净高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5 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用的厅室)等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补充了确定补风口面积的相应要求 调整了柴油发电机房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相应要求 7.2.10 其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一个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年版)第26条局部修订 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200m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当确定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超过《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及本《指南》第7.2.12条的相关规定时 当采用机械补风时 当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m 2 补充了确定补风口面积的相应要求 对于地上建筑 丁类工业建筑 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 其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 以满足《防排烟标准》对风管耐火极限的要求 当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 3 7.2.27 已修订明确了不同温度的冷库冷间的排烟要求 年版)第172条局部修订 补充完善了风机设置于室外时的相关要求 2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2 当采用计算确定时 年版)第159条表述局部调整 min 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当受条件限制排烟风机的设置位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 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 修车库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排烟系统 根据《冷库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的“冷库排烟设计解释”(2016年12月6日) 7.2.15 时 2 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7.2.12 或在走道或回廊两端(侧)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 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有规定 《指南》(2017 对于其他不同类型的屋面或顶棚 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 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 且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2% 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m 《指南》(2017 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年版)第20条局部修订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应大于75m 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可通过相连的走道排烟 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管穿越另一防烟分区的穿越处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280℃) 表述局部调整 调整了机械排烟系统可按排烟口最大风速确定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适用场所 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 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 删除《指南》(2017 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 其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未修改 7.2.41 修车库 完善了排烟场所的补风要求 冷藏间不宜设置排烟设施 《指南》(2017 设置在一 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 补充了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也适用于本条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34条 年版)第144条局部修订 7.2.31~7.2.34 对于新建地下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 《指南》(2017 《指南》(2017 不应与汽车库其它非充电设施区域共用 年版)第24条 删除《补充技术要求》(2019 未修改 未修改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11 1 7.2.31~7.2.34 对于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 自然补风口的有效面积宜通过计算确定 1 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7.2.22 当该场所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 且不应小于15000m 7.2.29 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布置的两个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烟系统 7.2 〔其他修订说明〕 年版)第164条 h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 7.2.23 《补充技术要求》(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