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规范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23条 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 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参照附图7.2.11-1~5确定 年版)第25条局部修订 对于避难区(间)等场所 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并宜考虑防失效保护等技术措施 7.2.13 年版)第25条局部修订 7.2.30 7.2.29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补充了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2.8m的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确保排烟效果 补充了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的最低要求 〔其他修订说明〕 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防烟分区总长度的1/4 7.2.15 7.2.19 7.2.20 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冻结间等)可按《冷库设计规范》GB 当其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 对于非阶梯式(水平)地面的场所 按《防排烟标准》第4.6.15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2款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 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 调整了机械排烟系统可按排烟口最大风速确定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适用场所 〔其他修订说明〕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 2 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 补充了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时应设置挡烟设施的相关要求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未修改 《补充技术要求》(2019 且不应小于15000m 工业建筑中 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时宜设置排烟口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 2 内容未作修改 穿越避难区(间)的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风管 对于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 2 年版)第30条局部修订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 7.2.1 7.2.10 应满足以下要求 《指南》(2017 2 新增条文 7.2.22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年版)第18条局部修订 年版)第32条 的控制室除外) 7.2.11 当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m 当房间为无窗(或设固定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阶梯式地面的场所 局部调整了表述 h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时 7.2.6 7.2.1 内容未作修改 7.2.39 /h 7.2.28 年版)第44条 调整了柴油发电机房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相应要求 同时明确了加压送风系统服务高度的具体要求 建筑空间的净高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9条的条文说明确定 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 选用自动排烟窗时 排烟系统 年版)第27条局部修订 调整了汽车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对于地下或地上无窗房间 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m 排烟量 3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17 排烟口尺寸的确定方法 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 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7.2.17 未修改 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 不应与汽车库其它非充电设施区域共用 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吊顶进行防火分隔 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当房间净高大于6m时 另根据《冷库设计规范》修订报批稿 《指南》(2017 内容未修改 年版)第32条 各楼层接至该系统垂直主风管的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2.8m的走道(或回廊) 未修改 中增加了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H’的标注 7.2.23 《指南》(2017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 补风等设计应参照本《指南》第7.2.39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修改 7.2.19 7.2.3 当任一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 年版)第29条局部表述调整 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条及第8.5.4条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对于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 年版)第17条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应大于75m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或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0m 对于仅有一面外墙可设置排烟窗(口)的厂房 7.2.16 7.2.9 关于《防排烟标准》第4.6.11条火灾计算模型中的燃料面距地面高度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前室(含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 年版)第29条局部表述调整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h 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 且不小于13000m 2 进一步明确了补风系统的设置要求 7.2.38 对于多边形和圆形房间(防烟分区) 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 /h 7.2.35 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 7.2 执行机构 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 年版)第28条 当单个房间建筑面积均小于50m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或回廊长度的2/3 且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及本《指南》第7.2.12条的规定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可根据上述计算排烟量 2 7.2.10 年版)第161条 3 7.2.5 其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 年版)第27条局部修订 7.2.2 7.2.7 挡烟垂壁的高度(储烟仓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每层(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计算仅涉及一个防烟分区时 时 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敞开楼梯 补充了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时应设置挡烟设施的相关要求 未修改 的丁类生产车间” 内走道均应设置排烟口 新增条文 7.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14 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2 年版)第159条表述局部调整 7.2.34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22条表述局部调整 《指南》(2017 该场所(含内走道和房间等)不应与其他区域共用补风系统 年版)第164条 内容未修改 《补充技术要求》(2019 2 其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 未修改 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m 《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 明确了同一竖向排烟系统每层的水平排烟支管只能服务于一个防火分区 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 金属(如镀锌钢板)风管可通过将防火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空调通风机房 《指南》(2017 2 对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不含中庭) 民用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 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住宅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 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新增条文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7.2.11 也可直接选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成品风管 内容未修改 2 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 明确了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最小清晰高度的确定方法 其排烟系统设置的相关要求 丁类工业建筑 且多个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m 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 3 条中 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7.2.16 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可参照《防排烟标准》第4.6.3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南》的有关要求执行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21 新增条文 表述局部调整 年版)第171条局部修订 《补充技术要求》(2019 /s)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 或采用由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板材制作的复合风管 且不宜小于所在防烟分区总自然排烟有效面积的1/2 7.2.36-6所示)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指南》(2017 可直接补风 7.2.4 排烟系统 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修车库 已修订明确了不同温度的冷库冷间的排烟要求 且空间净高大于6m时 7.2.2 当采用计算确定时 2 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尺寸可按其计算风量确定 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 附图7.2.36-5 7.2.26 对于宽度大于2.8m且小于或等于3.0m的走道(或回廊) 删除《指南》(2017 新增条文 以及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 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未修改 2 当房间净高不大于6m时 明确了自然排烟场所的补风方式 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确定 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对于排烟窗(口)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布置的厂房 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以下确定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第4.6.4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其中第4.6.3条第1款有关排烟量的计算可按本《指南》第7.2.29条执行)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对于商业服务网点 7.2.15 其它内容未作修改 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m 圆形房间及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确定方法 且必须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 7.2.14 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其建筑空间净高的2.8倍 可直接补风 7.2.40 用于确定设计清晰高度 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置了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的排烟设施时 或贴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布置 仓库 其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基本明确 7.2.10 《指南》(2017 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2 年版)第143条 年版)第166条局部修订 自动扶梯区域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 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排烟系统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 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外墙均匀布置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计算确定 已修订明确了不同温度的冷库冷间的排烟要求 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 2 min 7.2.8 2 设置在一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40 调整了柴油发电机房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相应要求 3 年版)第166条局部修订 当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烟分区均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时 同时明确了加压送风系统服务高度的具体要求 2 7.2.30 原征求意见稿第7.2.31相关内容已调整至第7.2.12条 可通过相连的走道排烟 未修改 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20000m 应复核风道阻力和排烟风机的风压值 应调整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划分 /h 年版)第143条表述局部调整 未修改 h 补充明确了排烟管 7.2.39 系统的计算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与其它楼层关闭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2 则可按1m取值 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间 2 所谓“不同净高” 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 该矩形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附图7.2.36-5 按《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 补充了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确定的图示 分组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燃料面距地高度宜按燃料着火面实际高度取值 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 3 7.2.5 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 明确了自然排烟场所的补风方式 /h·m 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规定了新建地下汽车库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 2 另根据《冷库设计规范》修订报批稿 2 明确了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最小清晰高度的确定方法 年版)第36条局部修订 e 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 7.2.25 1 7.2.16 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 工业建筑(或采用钢结构体系 7.2.8 时应设置排烟口 7.2.3 2 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3所示) 调整了通风量计算的换气次数规定 补充完善了风机设置于室外时的相关要求 未修改 3 年版)第7条调整至本章节 其排烟设计除了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规定外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 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其他房间以及净高与宽度均小于或等于6m的走道 3 2 2 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年版)第161条 6 对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 当房间面积均小于50m 对于竖向机械排烟系统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 《防排烟标准》第4.6.4条中所谓“相同净高” 2 4 2 3 完善了排烟场所的补风要求 《指南》(2017 3 且设置了排烟口时 7.2.29 其自然排烟窗也应分区 删除《指南》(2017 应设置排烟设施 根据《冷库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的“冷库排烟设计解释”(2016年12月6日) 排烟系统 但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未修改 3 2 《指南》(2017 7.2.25 如燃料面高度不确定的 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 7.2.35 /h·m 且不应大于该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宜小于或等于系统排烟量的80~90%) 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 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年版)第164条 《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 完善了多边形 水泵房 的办公 年版)第35条 以满足《防排烟标准》对风管耐火极限的要求 7.2.41 未修改 7.2.14 未修改 当该场所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 年版)第28条 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风管 7.2.37 且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2% 其中非阶梯式(水平)地面场所的排烟量 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 补充了“不贯通”的含义 计算确定 给出了风管为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常用的几种做法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当确定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超过《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及本《指南》第7.2.12条的相关规定时 年版)第43条局部修订 也可按《防排烟标准》中表4.6.3确定 7.2.6 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对于平顶顶棚 年版)第172条局部修订 年版)第143条表述局部调整 且其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局部表述作了调整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此处的每段高度是指排烟系统每段的服务楼层高度 7.2.37 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启动方式等性能应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 3 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 2 能覆盖(包含)该房间(防烟分区)且覆盖面积最小的矩形 但内走道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本《指南》第7.2.25条的规定 年版)第20条局部修订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计算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 7.2.37 年版)第35条 内容未作修改 对于新建地下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 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 7.2.18 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的50% 时 2 7.2.19 年版)第43条局部修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 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 年版)第172条局部修订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6 《补充技术要求》(2019 且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其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未修改 当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 其它内容未作修改 7.2.21 新增条文 对于其他不同类型的屋面或顶棚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24条 局部调整了表述 2 除《防排烟标准》第4.3.6条规定的场所外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4 年版)第26条局部修订 应调整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划分 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有规定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对于建筑内沿垂直方向布置的排烟系统 不应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 7.2.36 2 1 对于锯齿形屋顶 时 冷藏间不宜设置排烟设施 年版)第44条 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当排烟窗(口)设置于屋脊处时 当单个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 50067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当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 柔性包覆(裹)等方式固定在其表面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 年版)第37~40条 年版)第142条 《指南》(2017 7.2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 防火单元的补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防排烟标准》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指南》(2017 二 《指南》(2017 公式中 表述局部调整 内容未修改 年版)第159条表述局部调整 7.2.9 且不应小于40000m 7.2.39 通风(空调)风管 7.2.13 补充说明了“整窗”的含义 《防排烟标准》第4.4.2 当受条件限制排烟风机的设置位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 《指南》(2017 《指南》(2017 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修车库 7.2.40 未修改 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对于地下建筑 7.2.8 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机械排烟量应根据设计清晰高度 7.2.2 年版)第19条局部修订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调整了汽车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局部表述作了调整 补充了确定补风口面积的相应要求 冷藏间不宜设置排烟设施 7.2.1 7.2.28 7.2.27 对于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4m的汽车库(或设备用房) 避难区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 其排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7.2.18 《指南》(2017 7.2.3 计算确定 7.2.18 年版)第33条局部修订 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删除《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31~7.2.34 年版)第21条局部修订 明确了同一竖向排烟系统每层的水平排烟支管只能服务于一个防火分区 且不应小于首层(底层)空间净空高度的20% 年版)第23条 50067的相关规定 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部分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 应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2.0m 原征求意见稿第7.2.31相关内容已调整至第7.2.12条 其整窗(由窗体 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2 年版)第144条局部修订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36 排烟风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 7.2.32 对于地上建筑 《指南》(2017 7.2.23 完善了排烟场所的补风要求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确定 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布置的两个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烟系统 排烟风机宜设置于系统最高服务楼层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34条 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3条 圆形房间及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确定方法 进一步明确了补风系统的设置要求 7.2.25 7.2.17 15930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年版)第17条 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 调整了通风量计算的换气次数规定 并应采取防碰撞 表述局部调整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 年版)第143条 1 无疏散要求 7.2.21 年版)第7条调整至本章节 但排烟量应在《汽车库 7.2.12 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1所示) 学校 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 年版)第19条局部修订 1 或在走道或回廊两端(侧)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 7.2.30 系统排烟量可按一个防火单元确定 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m 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按分区内任意一点沿烟气扩散路径蔓延的最大沿程距离确定 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当采用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有困难时 7.2.13 内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 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的其他地上无窗房间 年版)第42条局部修订 其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基本明确 7.2.24 年版)第37~40条 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年版)第144条局部修订 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 3 公共建筑 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房间 净高大于6m且不贯通(采用墙体等固定隔断进行完全分隔)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 未修改 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1款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应设置挡烟设施(挡烟垂壁) 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 年版)第31条局部修订 1 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设计风速是指满足其计算排烟量要求的风速 7.2.22 补充了“不贯通”的含义 也应设置补风设施 建筑内的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 当采用机械补风时 /m 7.2.22 7.2.26 7.2.29 排烟口尺寸的确定方法 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 或均小于或等于6m 房间也应设置补风设施 7.2.31 且不应大于30m 补充了无窗房间通过走道排烟且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的相关要求 抗强风 规定了新建地下汽车库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 对于走道或回廊(含单条或多条组合) 7.2.11 年版)第163条局部修订 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 通风(空调)风管 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 年版)第42条局部修订 其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一个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7.2.41 的柴油发电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等于50m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33 年版)第31条局部修订 规定了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的相关布置要求 7.2.7 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管穿越另一防烟分区的穿越处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280℃) 未修改 表述局部调整 《补充技术要求》(2019 也可利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或其它防烟分区进行补风 3 7.2.12 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指南》(2017 50072的相关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当房间为有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 7.2.23 7.2.26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7.2.20 可按以下要求进行排烟设计 其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排烟标准》第4.2.4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中增加了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H’的标注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28 完善了多边形 7.2.38 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 房间面积小于50m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补充了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2.8m的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且受条件限制无法在屋面设置风机房的公共建筑)中 规定了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的相关布置要求 (或多个无窗房间总面积大于或等于200m 6 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分别设置排烟防火阀(280℃) 还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4.5 7.2.9 年版)第142条 年版)第18条局部修订 年版)第34条 3 年版)第163条局部修订 仓库 建筑空间净高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5 删除《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171条局部修订 其排烟系统设置的相关要求 7.2.24 补充了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也适用于本条 《补充技术要求》(2019 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 当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m 1 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根据《冷库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的“冷库排烟设计解释”(2016年12月6日) 其设计清晰高度的取值应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0m 7.2.41 7.2.38 时 调整了机械排烟系统可按排烟口最大风速确定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适用场所 7.2.20 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m 计算 对于矩形 未修改 用于确定设计清晰高度 2 7.2.24 7.2.35 7.2.31~7.2.34 制冷机房及机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 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时 其燃料面距地高度可按0m取值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41条局部修订 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 不应与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共用管道井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5m 其设计清晰高度应满足该场所最高标高地面的最小清晰高度要求(应按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计算确定) 补充了无窗房间通过走道排烟且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的相关要求 2 给出了风管为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常用的几种做法 《指南》(2017 时 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应设置排烟设施 补充说明了“整窗”的含义 《指南》(2017 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4所示) 未修改 变配电室 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控制系统 冻结间 年版)第30条局部修订 年版)第36条局部修订 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200m 年版)第21条局部修订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无充电设施且与相邻场所(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非机动车库 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 管路(线)等组成)的完全开启时间 L形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 2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 年版)第24条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时 空调机等合用机房时 开启角度 年版)第41条局部修订 长度的确定)应符合《汽车库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包括防烟分区面积 未修改 2 防护罩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7.2.15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补充了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也适用于本条 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 /m 7.2.27 7.2.12 补充明确了排烟管 补充了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确定的图示 7.2.5 7.2.7 7.2.36 且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5节的规定考虑补风措施 防晒) 当确定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超过《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及本《指南》第7.2.12条的相关规定时 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有规定 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 年版)第26条局部修订 年版)第22条表述局部调整 建筑面积大于2000m 当该区域的周边在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分隔时 未修改 V 《指南》(2017 年版)第20条局部修订 年版)第33条局部修订 的自然排烟窗(口) 调整了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的适用场所和布置要求 未修改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 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建筑空间净高为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2所示) 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 7.2.4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补充了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的最低要求 内容未作修改 冻结间 当该走道采用机械排烟时 补充完善了风机设置于室外时的相关要求 但大于300m 当各楼层建筑空间净高均小于或等于6m时 《指南》(2017 《指南》(2017 除加压送风管道外 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用的厅室)等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或回廊) 调整了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的适用场所和布置要求 机械通风的风量按换气次数5~8次/小时确定 自然补风口的有效面积宜通过计算确定 7.2.27 /h 补充了确定补风口面积的相应要求 对于人字形屋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