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2017 补充了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的最低要求 当采用计算确定时 其自然排烟窗也应分区 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冻结间 7.2.3 3 7.2.8 对于宽度大于2.8m且小于或等于3.0m的走道(或回廊) 仓库 年版)第143条 控制系统 的柴油发电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等于50m 二 7.2.17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17条 2 7.2.4 对于人字形屋顶 内走道均应设置排烟口 应满足以下要求 年版)第166条局部修订 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分别设置排烟防火阀(280℃) 但排烟量应在《汽车库 当其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 其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排烟标准》第4.2.4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对于地下或地上无窗房间 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 表述局部调整 年版)第172条局部修订 7.2.8 抗强风 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调整了机械排烟系统可按排烟口最大风速确定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适用场所 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m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 当排烟窗(口)设置于屋脊处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当采用机械补风时 /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2款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 建筑空间的净高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9条的条文说明确定 《指南》(2017 《指南》(2017 2 条中 新增条文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且受条件限制无法在屋面设置风机房的公共建筑)中 7.2.37 其排烟系统设置的相关要求 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 时 且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及本《指南》第7.2.12条的规定 2 7.2.14 未修改 当房间净高不大于6m时 2 年版)第44条 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 2 7.2.5 min 变配电室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18 7.2.1 /h·m 开启角度 7.2.27 时 调整了柴油发电机房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相应要求 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200m 年版)第41条局部修订 对于商业服务网点 年版)第159条表述局部调整 7.2.11 对于竖向机械排烟系统 该矩形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补充技术要求》(2019 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 《指南》(2017 补充了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时应设置挡烟设施的相关要求 7.2.12 当该走道采用机械排烟时 年版)第32条 空调机等合用机房时 时宜设置排烟口 完善了排烟场所的补风要求 其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基本明确 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 3 规定了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的相关布置要求 中增加了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H’的标注 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 内容未作修改 且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2% 《指南》(2017 其中非阶梯式(水平)地面场所的排烟量 未修改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1款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7.2.40 用于确定设计清晰高度 当每层(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计算仅涉及一个防烟分区时 7.2.5 年版)第31条局部修订 未修改 对于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 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 年版)第35条 但内走道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本《指南》第7.2.25条的规定 建筑空间净高为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2所示) 未修改 7.2.6 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年版)第26条局部修订 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部分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 建筑面积大于2000m 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 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以下确定 6 V 7.2.28 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 删除《指南》(2017 未修改 自动扶梯区域 《指南》(2017 对于矩形 7.2.28 且必须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 7.2.38 其排烟设计除了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规定外 3 《补充技术要求》(2019 L形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 不应与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共用管道井 公共建筑 还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4.5 〔其他修订说明〕 7.2.9 年版)第29条局部表述调整 年版)第18条局部修订 调整了通风量计算的换气次数规定 年版)第30条局部修订 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其建筑空间净高的2.8倍 年版)第34条 7.2.16 且多个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m 但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 调整了通风量计算的换气次数规定 《补充技术要求》(2019 调整了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的适用场所和布置要求 e 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内容未作修改 《补充技术要求》(2019 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 未修改 冷藏间不宜设置排烟设施 未修改 50067的相关规定 修车库 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 明确了自然排烟场所的补风方式 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 排烟系统 2 7.2.16 局部表述作了调整 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5m 年版)第142条 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7.2.23 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通风(空调)风管 7.2.36 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其他房间以及净高与宽度均小于或等于6m的走道 年版)第30条局部修订 2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管穿越另一防烟分区的穿越处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280℃) 年版)第22条表述局部调整 已修订明确了不同温度的冷库冷间的排烟要求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 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房间 年版)第37~40条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当确定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超过《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及本《指南》第7.2.12条的相关规定时 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 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可参照《防排烟标准》第4.6.3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南》的有关要求执行 系统的计算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与其它楼层关闭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指南》(2017 7.2.30 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条及第8.5.4条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7.2.24 未修改 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或回廊长度的2/3 应设置排烟设施 长度的确定)应符合《汽车库 对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不含中庭) 其燃料面距地高度可按0m取值 7.2.18 局部调整了表述 年版)第25条局部修订 表述局部调整 2 2 7.2.2 年版)第44条 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7.2.26 或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0m 年版)第19条局部修订 3 7.2.13 应调整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划分 50067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7.2.36 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m 2 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按分区内任意一点沿烟气扩散路径蔓延的最大沿程距离确定 水泵房 挡烟垂壁的高度(储烟仓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7.2.3 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间 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确定 7.2.13 当采用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有困难时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 附图7.2.36-5 年版)第23条 7.2.17 制冷机房及机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 《指南》(2017 明确了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最小清晰高度的确定方法 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设计风速是指满足其计算排烟量要求的风速 7.2.25 7.2.12 补充完善了风机设置于室外时的相关要求 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 年版)第36条局部修订 机械通风的风量按换气次数5~8次/小时确定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当该场所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 年版)第41条局部修订 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 《指南》(2017 年版)第144条局部修订 公式中 管路(线)等组成)的完全开启时间 且不应大于该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宜小于或等于系统排烟量的80~90%) 未修改 年版)第34条 1 7.2.9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净高大于6m且不贯通(采用墙体等固定隔断进行完全分隔)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 对于地下建筑 (或多个无窗房间总面积大于或等于200m 除《防排烟标准》第4.3.6条规定的场所外 可按以下要求进行排烟设计 或在走道或回廊两端(侧)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 补充完善了风机设置于室外时的相关要求 对于平顶顶棚 当单个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 且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1 未修改 圆形房间及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确定方法 工业建筑(或采用钢结构体系 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原征求意见稿第7.2.31相关内容已调整至第7.2.12条 调整了汽车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3 7.2.4 当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m 规定了新建地下汽车库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 对于多边形和圆形房间(防烟分区)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 其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 7.2.21 3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 删除《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36-6所示) 《补充技术要求》(2019 2 可直接补风 根据《冷库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的“冷库排烟设计解释”(2016年12月6日) 所谓“不同净高” 《指南》(2017 原征求意见稿第7.2.31相关内容已调整至第7.2.12条 给出了风管为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常用的几种做法 7.2.6 附图7.2.36-5 规定了新建地下汽车库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 年版)第17条 按《防排烟标准》第4.6.15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2.7 可通过相连的走道排烟 且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5节的规定考虑补风措施 另根据《冷库设计规范》修订报批稿 补充了确定补风口面积的相应要求 房间面积小于50m h 7.2.7 自然补风口的有效面积宜通过计算确定 补充了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2.8m的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1 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2.8m的走道(或回廊) 7.2.6 年版)第19条局部修订 计算确定 7.2.10 2 7.2.11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1 年版)第24条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 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2 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h 年版)第21条局部修订 7.2.5 7.2.26 局部调整了表述 表述局部调整 计算 补充明确了排烟管 且设置了排烟口时 且空间净高大于6m时 7.2.37 2 3 2 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 7.2.3 未修改 年版)第159条表述局部调整 未修改 或采用由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板材制作的复合风管 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排烟系统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 /h 《指南》(2017 1 《指南》(2017 未修改 排烟系统 7.2 调整了机械排烟系统可按排烟口最大风速确定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适用场所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圆形房间及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确定方法 《指南》(2017 年版)第27条局部修订 明确了同一竖向排烟系统每层的水平排烟支管只能服务于一个防火分区 且不宜小于所在防烟分区总自然排烟有效面积的1/2 7.2.15 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时 补充明确了排烟管 2 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应设置挡烟设施(挡烟垂壁) 3 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22 7.2.16 7.2.38 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通风(空调)风管 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的50% 2 年版)第163条局部修订 的办公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 补充了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2.8m的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补充技术要求》(2019 《防排烟标准》第4.6.4条中所谓“相同净高” 机械排烟量应根据设计清晰高度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32 进一步明确了补风系统的设置要求 《补充技术要求》(2019 仓库 其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 补充说明了“整窗”的含义 能覆盖(包含)该房间(防烟分区)且覆盖面积最小的矩形 2 /h 7.2.26 应设置排烟设施 其设计清晰高度的取值应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0m 补充了无窗房间通过走道排烟且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的相关要求 7.2.11 计算确定 /h·m 2 7.2.20 补充了“不贯通”的含义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对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 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 阶梯式地面的场所 《补充技术要求》(2019 3 的丁类生产车间” 其排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20000m 当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烟分区均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时 如燃料面高度不确定的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当房间为有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 7.2.40 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3条 2 2 内容未修改 7.2.31~7.2.34 《补充技术要求》(2019 /s) 未修改 年版)第143条表述局部调整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另根据《冷库设计规范》修订报批稿 7.2.8 7.2.28 补充了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确定的图示 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风管 并应采取防碰撞 当受条件限制排烟风机的设置位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 未修改 其排烟系统设置的相关要求 此处的每段高度是指排烟系统每段的服务楼层高度 3 7.2.22 未修改 7.2.40 防晒) 对于建筑内沿垂直方向布置的排烟系统 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排烟量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 不应与汽车库其它非充电设施区域共用 也应设置补风设施 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或回廊) 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 补充了“不贯通”的含义 /h 年版)第33条局部修订 学校 2 7.2.25 未修改 补风等设计应参照本《指南》第7.2.39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142条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1所示) 其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 时 7.2.10 以满足《防排烟标准》对风管耐火极限的要求 规定了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的相关布置要求 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 则可按1m取值 年版)第143条表述局部调整 建筑内的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当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m 且不应大于30m 7.2.2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 新增条文 2 补充了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的最低要求 中增加了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H’的标注 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 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 补充了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时应设置挡烟设施的相关要求 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 年版)第36条局部修订 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参照附图7.2.11-1~5确定 民用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计算确定 当各楼层建筑空间净高均小于或等于6m时 3 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 时 年版)第28条 7.2.39 调整了汽车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表述局部调整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明确了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最小清晰高度的确定方法 第4.6.4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其中第4.6.3条第1款有关排烟量的计算可按本《指南》第7.2.29条执行)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 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 内容未修改 2 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住宅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 其设计清晰高度应满足该场所最高标高地面的最小清晰高度要求(应按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计算确定) 对于非阶梯式(水平)地面的场所 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尺寸可按其计算风量确定 2 年版)第20条局部修订 同时明确了加压送风系统服务高度的具体要求 对于锯齿形屋顶 年版)第161条 7.2.24 年版)第23条 7.2.29 年版)第32条 按《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 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3所示) 7.2.38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164条 《指南》(2017 分组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7.2.29 50072的相关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 计算 删除《指南》(2017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补充说明了“整窗”的含义 避难区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 年版)第42条局部修订 补充了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也适用于本条 7.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其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基本明确 系统排烟量可按一个防火单元确定 7.2.20 未修改 年版)第29条局部表述调整 《指南》(2017 补充了无窗房间通过走道排烟且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的相关要求 当房间净高大于6m时 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内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确定 《指南》(2017 执行机构 年版)第7条调整至本章节 7.2.4 《补充技术要求》(2019 无充电设施且与相邻场所(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非机动车库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 15930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 年版)第161条 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有规定 穿越避难区(间)的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风管 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防烟分区总长度的1/4 7.2.27 排烟系统 对于避难区(间)等场所 建筑空间净高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5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内容未作修改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应大于75m 7.2.35 明确了自然排烟场所的补风方式 应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2.0m 7.2.17 年版)第27条局部修订 且不小于13000m 排烟风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 2 7.2.1 /m 防火单元的补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对于地上建筑 7.2.19 7.2.19 除加压送风管道外 新增条文 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当房间为无窗(或设固定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 未修改 7.2.35 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 年版)第42条局部修订 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房间也应设置补风设施 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35条 调整了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的适用场所和布置要求 《指南》(2017 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年版)第171条局部修订 删除《补充技术要求》(2019 其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一个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柔性包覆(裹)等方式固定在其表面 且不应小于40000m 关于《防排烟标准》第4.6.11条火灾计算模型中的燃料面距地面高度 空调通风机房 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m 3 时应设置排烟口 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选用自动排烟窗时 2 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用的厅室)等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时 7.2.19 也可按《防排烟标准》中表4.6.3确定 时 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 年版)第37~40条 年版)第22条表述局部调整 完善了多边形 7.2.35 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 局部表述作了调整 7.2.2 给出了风管为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常用的几种做法 对于新建地下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 根据《冷库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的“冷库排烟设计解释”(2016年12月6日) 且其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2 年版)第166条局部修订 7.2.10 2 7.2.41 7.2.15 也可直接选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成品风管 2 7.2.14 补充了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确定的图示 当该区域的周边在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分隔时 新增条文 的控制室除外) 2 年版)第18条局部修订 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2 内容未修改 《防排烟标准》第4.4.2 无疏散要求 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吊顶进行防火分隔 7.2.24 当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 确保排烟效果 冷藏间不宜设置排烟设施 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敞开楼梯 7.2.37 《指南》(2017 3 《指南》(2017 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但大于300m 不应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 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 工业建筑中 7.2.12 已修订明确了不同温度的冷库冷间的排烟要求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33 当单个房间建筑面积均小于50m 对于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 7.2.41 年版)第172条局部修订 可直接补风 年版)第143条 未修改 /m 并宜考虑防失效保护等技术措施 未修改 以及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 7.2.13 年版)第31条局部修订 《补充技术要求》(2019 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有规定 用于确定设计清晰高度 2 内容未修改 对于走道或回廊(含单条或多条组合) 调整了柴油发电机房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相应要求 7.2.39 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 排烟口尺寸的确定方法 完善了多边形 《指南》(2017 年版)第20条局部修订 6 金属(如镀锌钢板)风管可通过将防火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 冻结间等)可按《冷库设计规范》GB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 当任一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 7.2.30 各楼层接至该系统垂直主风管的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且不应小于15000m 《补充技术要求》(2019 防护罩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修车库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启动方式等性能应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 7.2.30 7.2.41 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 当房间面积均小于50m 补充了确定补风口面积的相应要求 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 时 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年版)第25条局部修订 该场所(含内走道和房间等)不应与其他区域共用补风系统 进一步明确了补风系统的设置要求 7.2.21 2 明确了同一竖向排烟系统每层的水平排烟支管只能服务于一个防火分区 当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 同时明确了加压送风系统服务高度的具体要求 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m 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防排烟标准》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补充了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也适用于本条 2 7.2.18 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 年版)第33条局部修订 丁类工业建筑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包括防烟分区面积 的自然排烟窗(口) 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 年版)第43条局部修订 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m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可根据上述计算排烟量 新增条文 年版)第144条局部修订 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3 对于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4m的汽车库(或设备用房) 前室(含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7 7.2.39 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置了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的排烟设施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23 7.2.23 7.2.21 7.2.31~7.2.34 新增条文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完善了排烟场所的补风要求 1 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7.2.14 时 也可利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或其它防烟分区进行补风 7.2.20 /h 7.2.36 年版)第28条 当确定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超过《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及本《指南》第7.2.12条的相关规定时 《补充技术要求》(2019 2 冻结间 《指南》(2017 年版)第7条调整至本章节 对于仅有一面外墙可设置排烟窗(口)的厂房 或均小于或等于6m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2 或贴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布置 7.2.34 设置在一 未修改 且不应小于首层(底层)空间净空高度的20% 排烟风机宜设置于系统最高服务楼层 《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 年版)第43条局部修订 对于其他不同类型的屋面或顶棚 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布置的两个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烟系统 应调整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划分 7.2 对于排烟窗(口)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布置的厂房 1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其它内容未作修改 内容未作修改 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7.2.36-4所示)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2 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 年版)第24条 《补充技术要求》(2019 7.2.25 年版)第171条局部修订 〔其他修订说明〕 7.2.15 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外墙均匀布置 其整窗(由窗体 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 7.2.27 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年版)第163条局部修订 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 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 《指南》(2017 2 燃料面距地高度宜按燃料着火面实际高度取值 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的其他地上无窗房间 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 应复核风道阻力和排烟风机的风压值 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 7.2.22 7.2.31 年版)第26条局部修订 年版)第21条局部修订 其它内容未作修改 7.2.9 年版)第164条 排烟口尺寸的确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