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补充完善 《指南》(2017 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1 3.3 局部补充完善 住宅建筑与基层墙体 但不大于54m时 3.3.1 3.3.3 年版)第46条 未修改 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7.2条第1款规定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建筑中的厨房 新增条文 新增条文 3.3.1 明确岩棉板等包覆防水透气膜的耐火极限 3.3.4 3.3.3 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7m 3.3.2 岩棉板等A级外墙外保温材料外包覆厚度不大于0.5mm的防水透气膜时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外墙保温 《指南》(2017 2款规定时 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明确住宅建筑的外保温系统设计标准 3.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 建筑高度大于54m时 外墙保温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3.4 3.3.2 3.3.3 明确岩棉板等包覆防水透气膜的耐火极限 外墙保温 《指南》(2017 3.3.1 未修改 《指南》(2017 新增条文 3.3 年版)第48条 3.3.4 明确住宅建筑的外保温系统设计标准 新增条文 3.3.2 年版)第46条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 年版)第48条 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