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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灭火系统 5.5.1 《指南》(2017 51313-2018 原条文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5.5.1 后半句局部修改 5.5 原条文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年版)第126条局部文字修改 5.5.2 删除《指南》(2017 《指南》(2017 5.5 并增加充电设施说明(参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1 坡道出入口可不设置防火卷帘 删除《指南》(2017 对设于裙房的变配电所未明确 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5.5.3 并增加充电设施说明(参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地下室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其他变配电所 年版)第127条 51313-2018 《指南》(2017 5.5 年版)第127条 5.5.3 年版)第124条 《指南》(2017 年版)第125条前半句原文保留 5.5.2 〔其他修订说明〕 现行规范已有说明 年版)第125条前半句原文保留 1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变配电所 第6.1.7条文说明) 未修改 年版)第126条局部文字修改 《指南》(2017 地下一层汽车库直通室外的汽车坡道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4 2 对设于裙房的变配电所未明确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严重危险级设计 商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后半句局部修改 1 5.5.3 第6.1.7条文说明) 〔其他修订说明〕 《指南》(2017 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 未修改 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所 下列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 5.5.1 年版)第124条 其他灭火系统 5.5.2 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所 50140附录D确定 3 现行规范已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