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 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故分档仍以总油量多少来区分 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可能产生电火花 50031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如《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可燃 该间距L可以减小到6m 主要考虑飞火 两座丙 丙 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 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3.4.3 主要考虑机车飞火对厂房的影响和发生火灾或爆炸时 表3.4.1 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间距按本规范表4.4.1的规定执行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当有安全措施时 )时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8条的规定执行 戊类仓库 尽可能加大建筑间的防火间距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以及会散发火星等火源的铁路 以内 因此应与蒸汽机车一样要求 丙 火灾的热辐射作用是主要方式 堆场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其余部分由相邻地块的产权方考虑 均可认为是安全措施 但戊类厂房与其他生产类别的厂房或仓库的防火间距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本条规定了建筑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L)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4.5 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 是考虑本厂区与相邻地块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要求 二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为12m 与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3.3的规定执行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3.1的规定执行 专为某一甲类厂房运送物料而设计的铁路装卸线 加油站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乙 如有扩宽计划 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 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本规范对在城市建成区建设的加油站和加气站的规模作了必要的限制 相邻地块拟建建筑物类别尚不明了时 为厂房生产服务而专设的辅助生活用房 火焰高度有关 主要考虑消防车通行需要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执行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车厢顶进并在装甲类物品的车辆之间停放隔离车辆等阻止机车火星散发和防止影响厂房安全的措施 厂房的防火间距 2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对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作了调整 液化石油气储罐 2 50177等的规定 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也有所区别 厂房的防火间距 汽车加油 3.4.11 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本条主要规定了厂房外设置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 丙 关闭机车灰箱 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 则要按其规划路的路边算起 50156对加气站 也符合一条消防车道的通行宽度要求 综合各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火源情况 3.4 本规范不作要求 甲 乙类厂房和仓库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储罐 3.4.6 洞口的防火墙时 丁 图4 总容量不大于15m 为丙 丁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其中丙类火灾危险性最高 如图4所示 1 小型可燃液体中间罐常放在厂房外墙附近 第5.2.2条规定的防火间距 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0m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附近时 3的规定 每台额定容量为10MV·A的110kV双卷铝线电力变压器 且不应小于13m 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故以高度7m为划分的界线 不应大于10000m 3.4.2 戊厂房 但整个厂房的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 山形厂房 高层厂房与甲 5 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 如道路已成型不会再扩宽 的丙类液体储罐 本规范第3.4节和第3.5节中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均为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 10063等 车流量较大 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 同样容量的变压器 设备本身可按相当于一 50030 在确定防火间距时 设计师要根据建筑的体量 仍要执行5m间距的规定 丁 在执行本条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时 3.4.8 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还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工厂的动力中心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 窗 考虑到规范本身的体系和方便执行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 不能减小其间距 3.4.1 破坏性大 在本规范第3.5.1条中作了规定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厂房的防火间距 乙 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 不但本身遭到破坏 3的规定 则丙 丁 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至数百米 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不限 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 1 二级厂房应有防火间距的一半确定与本厂围墙的距离 2 并提倡将储罐直接埋地设置 次要道路 主要按工艺要求确定 配电站与其他建筑 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对于图3所示的“山形” 3.4.9 见图2 规定了厂房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的条件 其中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8000m 热辐射强度与灭火救援力量 有关甲类厂房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要求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 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 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外形尺寸的不同 应符合本表注2 2台的总油量为8.6t (2)本规范第3.4.1条及其注1中所指“民用建筑” 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 对于受用地限制 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是重要的建筑防火措施 油量也不尽相同 每方各留出一半即为5m 厂外道路 配电室 氧气站和氢氧站等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在大风情况下 例如 甲类厂房与铁路的防火间距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假定消防员手提水枪往上成60°角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浴室(不包括锅炉房) 火灾实例和灭火救援的经验教训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 戊类厂房与所属的辅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 其防火间距可为6m 3.4.10 当厂外铁路与国家铁路干线相邻时 3.4.3 3 装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 50156的规定 主要为便于灭火救援和控制火势蔓延 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 与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3.8的规定执行 厂房与乙 3.4.7 窗 助燃气体储罐 表中第一档总油量定为5t~10t 一旦发生燃烧或爆炸 包括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 尽管本条规定了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 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条件各异 当厂房高度为7m时 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配电站区域内的变压器与主控室 每台额定容量为5MV.A的35kV铝线电力变压器 注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室外变 油量为4.3t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 3.4.4 考虑到戊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较小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 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3.4.7 还应考虑飞火的影响 要求可能受到火灾作用的部分外墙采用防火墙 3.4.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一般为连接厂内主要建筑或功能区的道路 2 每面外墙上的门 3.4.9 当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不大于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3.4.1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戊类仓库 戊类仓库 汽车加油 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 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 街区的建筑红线宽度已能满足防火间距的需要 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 基本相当于设置2台5MV·A~10MV·A变压器的规模 具体执行时 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可燃气体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 与甲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配电站内其他附属建筑(不包括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有关规定 装有乙类物品时 当大于7m时 允许采取可以有效防止火灾在建筑物之间蔓延的等效措施后减小其间距 凡小于13m者 考虑 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厂区围墙外隔有城市道路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二级时 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与所属厂房的间距 液体石油气储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构筑物时 堆场 其防火间距不限 乙 堆场不能沿围墙建设 故将其与重要公共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作为强制性要求 例如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 如乙炔站 甲 窗 对于成组布置的厂房 不应小于10m 公路 室外设备的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的防火间距 要按这些专项标准的规定执行 高度不同 假设有3座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 条文“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中“4.0m范围”的含义是指储罐两端和上下部各4m范围 为保证安全 丁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1)厂房建设过程中有时受场地限制或因建设用地紧张 节约用地等因素以及灭火救援力量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厂房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是10m 有室外设备时的防火间距 与甲 且门 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室外变 可按上述建构筑物与一 丁 设置阻火罩 厂房之间及与乙 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 本条根据上面几条说明的情况和本规范第3.4.1条 油罐面4m范围外墙设防火墙示意图 成组厂房布置示意图 厂内主要道路 一级汽车加油站 其防火间距不限 存油量为2.52t 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则应至少需要6m的水平间距 制造厂家 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若丙 均有详细要求 (1)由于厂房生产类别 丙 若丁类厂房高度大于7m 但甲类厂房涉及行业较多 均存在引发爆炸的危险 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丁 如图1 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 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 将生活用房与厂房分开布置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第3.4.4条的规定 则丁类厂房与丙 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 可按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考虑 则按现有道路的最近路边算起 丙类液体储罐 如靠近相邻单位 执行本规范第3.4.1条及其他有关规定 对于周围存在露天可燃物堆放场所时 火灾延续时间 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厂房与民用建筑及其他建筑物的基本防火间距 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 3.4.6 2 在满足与相邻不同产权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或设置了防火墙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 为避免重复和矛盾 为安全起见 其防火间距不限 配电站供电的所有企业 本条不再重复 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2m 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5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图2 甲 与相邻厂房 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方法 4 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 甲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大 工人更衣休息室 散发可燃气体 而城市建成区建筑物和人员均较密集 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如机车进入装卸线时 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排气管仍会喷火星 故条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词 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4m 与变 丁 面积不限者 室外变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本条确定了厂房之间 可成组布置 减少损失 位于散发可燃气体 窗 洞口不正对开设时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储罐 热对流和热辐射等的作用 乙 飞火与风力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 丁 丁 高层厂房与甲 即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 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 图3 6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也是考虑灭火救援的需要 3.4.10 丙 本条规定了高层厂房与各类储罐 仍应按13m确定 不允许成组布置 每台额定容量为10MV·A时 按变压器总油量将防火间距分为三档 两座一 就需要4m的水平间距才能喷射到7m的高度 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危险 第3.5.1条和第3.5.2条的规定 内燃机车当燃油雾化不好时 而且会使一个企业或由变 应符合本表注2 3.4.11 甲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 而高层厂房扑救困难 在确定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时 火灾危险性和实际条件等因素 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 规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散发可燃气体 2台的总油量为5.04t 综合考虑了灭火救援需要 (2)组内厂房之间规定4m的最小间距 但不应小于4m 因此二者要保持足够的距离 3.4.12 “凵形”等类似形状的厂房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均属甲类物品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 3.4.12 执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 有的与厂房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筑内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仓库与上述储罐 凡有专门规范且规定的间距大于本规定的 工厂的生产停顿 实验研究 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比一般厂房严格些 防火间距除执行本条规定外 有条件时 洞口的防火墙 高层厂房 3.4.4 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设备时 则反之 食堂 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丁 两台的总油量为10.1t 丙类液体储罐 散发可燃气体 本规范未再规定 丙类液体储罐 表3.4.3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5.1的规定执行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配电站是各类企业 加油站及其附属建筑物之间和加气站 当丙 戊类厂房可不受距围墙5m间距的限制 戊类厂房高度均不大于7m 甲 3.4.5 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6m (3)在本规范第3.4.1条表3.4.1中 且以爆炸火灾为主 可以成组布置 对铁路正常运行的影响 应使两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文的规定 变压器可以按一 仍需执行本规范第3.4.1条 与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则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需预先留足6m 则3座厂房面积之和应控制在8000m 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较大 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丙 确需相邻布置时 汽油 3.4 2 不宜小于30m 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 丁 乙 各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 建筑的两翼相当于两座厂房 为保护保证生产的重点设施 按不大于10000m 厂房之间及与乙 铁路 尚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戊类厂房与丙 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但由于变压器的电压 甲类厂房与一 3.4.2 戊类仓库相邻时 丙 3 故本条文又规定了在不宜小于5m的前提下 考虑建筑及其灭火救援需要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 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 丙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 此装卸线与厂房的间距可不受20m间距的限制 图1 当围墙外是空地 单 本厂拟建甲类厂房和仓库 存油量为5.05t 工厂建设如因用地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