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容量不大于15m 1 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洞口的防火墙 3.4.7 可燃气体储罐 3 规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散发可燃气体 应使两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文的规定 此装卸线与厂房的间距可不受20m间距的限制 戊类仓库 厂房与乙 浴室(不包括锅炉房) 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火灾实例和灭火救援的经验教训 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是重要的建筑防火措施 丁 丁 考虑到规范本身的体系和方便执行 成组厂房布置示意图 与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 街区的建筑红线宽度已能满足防火间距的需要 厂房的防火间距 二级厂房应有防火间距的一半确定与本厂围墙的距离 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5 车流量较大 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不限 与变 故以高度7m为划分的界线 高层厂房与甲 均可认为是安全措施 应符合本表注2 应符合本表注2 每台额定容量为10MV·A的110kV双卷铝线电力变压器 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3.1的规定执行 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有关规定 有关甲类厂房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要求 第3.5.1条和第3.5.2条的规定 故分档仍以总油量多少来区分 丙 如图4所示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油量也不尽相同 建筑 3.4.5 乙类厂房和仓库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储罐 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 还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厂房与铁路的防火间距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时 一般为连接厂内主要建筑或功能区的道路 3的规定 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3.4.6 但戊类厂房与其他生产类别的厂房或仓库的防火间距 当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不大于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1)由于厂房生产类别 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 其防火间距不限 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按不大于10000m 但由于变压器的电压 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综合考虑了灭火救援需要 条件各异 减少损失 丁 3.4 丙类液体储罐 如靠近相邻单位 如机车进入装卸线时 6 堆场不能沿围墙建设 内燃机车当燃油雾化不好时 考虑到戊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较小 仓库与上述储罐 主要考虑机车飞火对厂房的影响和发生火灾或爆炸时 因此应与蒸汽机车一样要求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液体石油气储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构筑物时 丁 各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一 在确定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时 3.4.5 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5.1的规定执行 火焰高度有关 为丙 3.4.2 本规范第3.4节和第3.5节中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均为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 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厂房之间及与乙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 且不应小于13m 主要为便于灭火救援和控制火势蔓延 配电站是各类企业 与相邻厂房 配电站区域内的变压器与主控室 (2)本规范第3.4.1条及其注1中所指“民用建筑” 且门 主要按工艺要求确定 就需要4m的水平间距才能喷射到7m的高度 散发可燃气体 戊类仓库 规定了厂房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的条件 丁 3.4.8 当厂外铁路与国家铁路干线相邻时 并提倡将储罐直接埋地设置 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方法 对于图3所示的“山形” 油量为4.3t 丁 如道路已成型不会再扩宽 两座丙 液化石油气储罐 窗 设置阻火罩 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2m 本条确定了厂房之间 2 3.4.12 3.4.1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储罐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 丁 如图1 但不应小于4m 但整个厂房的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 则应至少需要6m的水平间距 对铁路正常运行的影响 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 厂房与民用建筑及其他建筑物的基本防火间距 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 汽车加油 制造厂家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 一旦发生燃烧或爆炸 2 室外变 在大风情况下 执行本规范第3.4.1条及其他有关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专为某一甲类厂房运送物料而设计的铁路装卸线 丙 若丙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是考虑本厂区与相邻地块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要求 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 仍要执行5m间距的规定 两座一 (3)在本规范第3.4.1条表3.4.1中 要按这些专项标准的规定执行 窗 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与甲 考虑建筑及其灭火救援需要 假定消防员手提水枪往上成60°角 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3.4.3 对于受用地限制 与甲 3.4.10 存油量为5.05t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以及会散发火星等火源的铁路 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丙类液体储罐 有条件时 小型可燃液体中间罐常放在厂房外墙附近 与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3.8的规定执行 设计师要根据建筑的体量 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6m 丁 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不但本身遭到破坏 凡小于13m者 甲 3.4.8 例如 乙 确需相邻布置时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 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4m 按变压器总油量将防火间距分为三档 具体执行时 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 高度不同 建筑的两翼相当于两座厂房 4 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也有所区别 氧气站和氢氧站等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洞口的防火墙时 工厂的生产停顿 戊类仓库 将生活用房与厂房分开布置 表3.4.1 (2)组内厂房之间规定4m的最小间距 尽可能加大建筑间的防火间距 可按一 存油量为2.52t 基本相当于设置2台5MV·A~10MV·A变压器的规模 每台额定容量为10MV·A时 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较大 3.4.3 为避免重复和矛盾 丁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则要按其规划路的路边算起 对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作了调整 同样容量的变压器 窗 不允许成组布置 可燃 第5.2.2条规定的防火间距 加油站及其附属建筑物之间和加气站 有室外设备时的防火间距 仍需执行本规范第3.4.1条 当厂房高度为7m时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 本条不再重复 2台的总油量为5.04t 执行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3.4.10 乙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 3.4.2 3.4.6 丙类液体储罐 工厂的动力中心 乙 窗 每台额定容量为5MV.A的35kV铝线电力变压器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 室外设备的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的防火间距 仍应按13m确定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堆场的防火间距 本条根据上面几条说明的情况和本规范第3.4.1条 节约用地等因素以及灭火救援力量 为安全起见 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可能产生电火花 执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也是考虑灭火救援的需要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 防火间距除执行本条规定外 见图2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 对于周围存在露天可燃物堆放场所时 则按现有道路的最近路边算起 其中 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厂内主要道路 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至数百米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第3.4.4条的规定 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 可按上述建构筑物与一 要求可能受到火灾作用的部分外墙采用防火墙 如《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工厂建设如因用地紧张 甲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大 故将其与重要公共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作为强制性要求 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8条的规定执行 主要考虑消防车通行需要 食堂 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散发可燃气体 当大于7m时 在执行本条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时 3.4.7 则反之 1 实验研究 为保护保证生产的重点设施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 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尽管本条规定了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 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 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高层厂房 2 丁 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 丙 其防火间距不限 戊类厂房可不受距围墙5m间距的限制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面积不限者 而高层厂房扑救困难 配电站供电的所有企业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火灾的热辐射作用是主要方式 本条规定了建筑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L) 3.4.9 堆场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 高层厂房与甲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热辐射强度与灭火救援力量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 不宜小于30m 而城市建成区建筑物和人员均较密集 3.4.4 3.4 条文“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中“4.0m范围”的含义是指储罐两端和上下部各4m范围 热对流和热辐射等的作用 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公路 不应小于10m 装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 堆场的防火间距 还应考虑飞火的影响 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戊类仓库相邻时 与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3.3的规定执行 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5m “凵形”等类似形状的厂房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在满足与相邻不同产权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或设置了防火墙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 戊类厂房高度均不大于7m 助燃气体储罐 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设备时 每面外墙上的门 以内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本规范不作要求 相邻地块拟建建筑物类别尚不明了时 50031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 丁 本条主要规定了厂房外设置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 油罐面4m范围外墙设防火墙示意图 3.4.11 对于成组布置的厂房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也符合一条消防车道的通行宽度要求 尚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 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危险 在本规范第3.5.1条中作了规定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凡有专门规范且规定的间距大于本规定的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在确定防火间距时 (1)厂房建设过程中有时受场地限制或因建设用地紧张 厂房之间及与乙 50177等的规定 其中丙类火灾危险性最高 本规范未再规定 破坏性大 如有扩宽计划 乙 二级时 3.4.4 50156对加气站 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而且会使一个企业或由变 本规范对在城市建成区建设的加油站和加气站的规模作了必要的限制 甲 有的与厂房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筑内 图2 但甲类厂房涉及行业较多 3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 例如 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 则丙 故本条文又规定了在不宜小于5m的前提下 配电站与其他建筑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表中第一档总油量定为5t~10t 该间距L可以减小到6m 配电站内其他附属建筑(不包括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的防火间距 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厂拟建甲类厂房和仓库 装有乙类物品时 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间距按本规范表4.4.1的规定执行 故条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词 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若丁类厂房高度大于7m 变压器可以按一 厂区围墙外隔有城市道路 位于散发可燃气体 丙 其防火间距可为6m 3.4.9 戊厂房 如乙炔站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考虑 图1 允许采取可以有效防止火灾在建筑物之间蔓延的等效措施后减小其间距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8000m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丁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 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汽油 丙 厂房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是10m 乙 工人更衣休息室 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则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需预先留足6m 铁路 两台的总油量为10.1t 均有详细要求 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3.4.1 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 因此二者要保持足够的距离 为保证安全 均存在引发爆炸的危险 丙 当丙 甲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附近时 甲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 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比一般厂房严格些 设备本身可按相当于一 可成组布置 车厢顶进并在装甲类物品的车辆之间停放隔离车辆等阻止机车火星散发和防止影响厂房安全的措施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均属甲类物品 每方各留出一半即为5m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考虑 戊类厂房与所属的辅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 50030 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主要考虑飞火 飞火与风力 当围墙外是空地 不能减小其间距 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 室外变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3的规定 可以成组布置 则3座厂房面积之和应控制在8000m 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2 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与所属厂房的间距 丙 其余部分由相邻地块的产权方考虑 其防火间距不限 关闭机车灰箱 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厂房的防火间距 一级汽车加油站 丁 2 综合各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火源情况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且以爆炸火灾为主 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 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0m 2台的总油量为8.6t 室外变 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 火灾危险性和实际条件等因素 二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为12m 图3 厂外道路 不应大于10000m 排气管仍会喷火星 的丙类液体储罐 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外形尺寸的不同 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 3.4.11 火灾延续时间 洞口不正对开设时 加油站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 丙 表3.4.3 假设有3座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 次要道路 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 3.4.12 注 单 山形厂房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 厂房的防火间距 则丁类厂房与丙 50156的规定 当有安全措施时 即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 本条规定了高层厂房与各类储罐 甲 10063等 配电室 图4 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 包括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 汽车加油 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 戊类厂房与丙 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为厂房生产服务而专设的辅助生活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