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规范
外形尺寸的不同 则反之 考虑到戊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较小 丁 丁 2 高度不同 丙类液体储罐 则3座厂房面积之和应控制在8000m 窗 3.4.7 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 工人更衣休息室 3.4.6 设置阻火罩 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 将生活用房与厂房分开布置 本条主要规定了厂房外设置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 而城市建成区建筑物和人员均较密集 油量为4.3t 本规范第3.4节和第3.5节中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均为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 如《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3.4.1 凡小于13m者 与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3.3的规定执行 火灾危险性和实际条件等因素 主要考虑机车飞火对厂房的影响和发生火灾或爆炸时 2 3的规定 在执行本条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时 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0m 厂房与乙 3.4.10 车厢顶进并在装甲类物品的车辆之间停放隔离车辆等阻止机车火星散发和防止影响厂房安全的措施 一般为连接厂内主要建筑或功能区的道路 如乙炔站 4 主要考虑飞火 厂外道路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危险 丁 假定消防员手提水枪往上成60°角 则丁类厂房与丙 工厂的动力中心 液体石油气储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构筑物时 且以爆炸火灾为主 如图1 当厂外铁路与国家铁路干线相邻时 考虑 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1 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 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 以内 丙类液体储罐 3.4.12 可按一 一级汽车加油站 戊类厂房可不受距围墙5m间距的限制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凡有专门规范且规定的间距大于本规定的 厂房之间及与乙 火焰高度有关 丁 可以成组布置 可燃 则要按其规划路的路边算起 其中丙类火灾危险性最高 3.4.5 表中第一档总油量定为5t~10t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甲类厂房与铁路的防火间距 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戊类厂房与所属的辅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 2 甲类厂房与一 单 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4m 对于周围存在露天可燃物堆放场所时 不但本身遭到破坏 油量也不尽相同 甲 若丙 车流量较大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3.4.3 每台额定容量为10MV·A的110kV双卷铝线电力变压器 乙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 如靠近相邻单位 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 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对于成组布置的厂房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8条的规定执行 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 丙 厂房之间及与乙 戊类厂房高度均不大于7m 乙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例如 规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散发可燃气体 考虑建筑及其灭火救援需要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本规范未再规定 具体执行时 装有乙类物品时 3.4.11 火灾延续时间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戊类仓库 尚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工厂建设如因用地紧张 堆场不能沿围墙建设 50156的规定 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2m 不能减小其间距 图3 在满足与相邻不同产权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或设置了防火墙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 按变压器总油量将防火间距分为三档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设计师要根据建筑的体量 该间距L可以减小到6m 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与所属厂房的间距 3.4.8 甲 综合各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火源情况 为厂房生产服务而专设的辅助生活用房 液化石油气储罐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 如道路已成型不会再扩宽 第3.5.1条和第3.5.2条的规定 不允许成组布置 丁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厂房的防火间距 关闭机车灰箱 乙类厂房和仓库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储罐 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方法 室外变 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比一般厂房严格些 见图2 3.4.12 乙 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 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 汽车加油 且不应小于13m 在确定防火间距时 (2)本规范第3.4.1条及其注1中所指“民用建筑” 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5.1的规定执行 防火间距除执行本条规定外 第5.2.2条规定的防火间距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考虑 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 本厂拟建甲类厂房和仓库 执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节约用地等因素以及灭火救援力量 (1)由于厂房生产类别 甲 丙 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在大风情况下 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 故分档仍以总油量多少来区分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均属甲类物品 助燃气体储罐 允许采取可以有效防止火灾在建筑物之间蔓延的等效措施后减小其间距 对铁路正常运行的影响 应使两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文的规定 堆场的防火间距 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 与相邻厂房 建筑的两翼相当于两座厂房 厂房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是10m 但不应小于4m 且门 二级厂房应有防火间距的一半确定与本厂围墙的距离 1 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山形厂房 但整个厂房的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 3.4.2 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不限 火灾的热辐射作用是主要方式 油罐面4m范围外墙设防火墙示意图 与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3.8的规定执行 同样容量的变压器 每台额定容量为5MV.A的35kV铝线电力变压器 乙 3.4.10 存油量为2.52t 丁 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窗 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8000m 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 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较大 3.4.6 可按上述建构筑物与一 尽可能加大建筑间的防火间距 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堆场 3.4.4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室外变 为保护保证生产的重点设施 3.4.11 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 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 变压器可以按一 可燃气体储罐 成组厂房布置示意图 50156对加气站 对于图3所示的“山形” 设备本身可按相当于一 则应至少需要6m的水平间距 故以高度7m为划分的界线 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散发可燃气体 50030 2台的总油量为8.6t 故条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词 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3.4.9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 而且会使一个企业或由变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配电站供电的所有企业 图2 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6m 二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为12m 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 10063等 其防火间距不限 3.4.9 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一旦发生燃烧或爆炸 故本条文又规定了在不宜小于5m的前提下 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但甲类厂房涉及行业较多 若丁类厂房高度大于7m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储罐 高层厂房与甲 汽油 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丙类液体储罐 内燃机车当燃油雾化不好时 在本规范第3.5.1条中作了规定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附近时 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故将其与重要公共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作为强制性要求 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戊类仓库 面积不限者 室外变 当丙 丁 散发可燃气体 与甲 6 均可认为是安全措施 是考虑本厂区与相邻地块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要求 实验研究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以及会散发火星等火源的铁路 但由于变压器的电压 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 丙 3.4.4 3.4.3 例如 甲 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也有所区别 则丙 室外设备的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的防火间距 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3.1的规定执行 次要道路 戊类厂房与丙 3.4.7 热辐射强度与灭火救援力量 配电站内其他附属建筑(不包括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的防火间距 破坏性大 乙 表3.4.1 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 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间距按本规范表4.4.1的规定执行 有关甲类厂房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要求 工厂的生产停顿 当大于7m时 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不宜小于30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5 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汽车加油 要按这些专项标准的规定执行 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 与甲 丁 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尽管本条规定了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 表3.4.3 甲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大 为避免重复和矛盾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也是考虑灭火救援的需要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有关规定 厂房的防火间距 本规范对在城市建成区建设的加油站和加气站的规模作了必要的限制 配电站是各类企业 其余部分由相邻地块的产权方考虑 本条规定了高层厂房与各类储罐 仍需执行本规范第3.4.1条 洞口的防火墙时 对于受用地限制 加油站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丙 厂房与民用建筑及其他建筑物的基本防火间距 为丙 2台的总油量为5.04t 有室外设备时的防火间距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 装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 考虑到规范本身的体系和方便执行 也符合一条消防车道的通行宽度要求 配电站与其他建筑 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可能产生电火花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为安全起见 如图4所示 高层厂房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浴室(不包括锅炉房) 3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 3.4.1 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二级时 两座一 并提倡将储罐直接埋地设置 条文“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中“4.0m范围”的含义是指储罐两端和上下部各4m范围 两座丙 图4 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丁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 仍应按13m确定 3.4 “凵形”等类似形状的厂房 3的规定 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 氧气站和氢氧站等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50031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 有的与厂房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筑内 则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需预先留足6m 厂内主要道路 基本相当于设置2台5MV·A~10MV·A变压器的规模 就需要4m的水平间距才能喷射到7m的高度 执行本规范第3.4.1条及其他有关规定 丁 配电站区域内的变压器与主控室 街区的建筑红线宽度已能满足防火间距的需要 丁 应符合本表注2 主要考虑消防车通行需要 窗 公路 )时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3.4.2 (2)组内厂房之间规定4m的最小间距 洞口的防火墙 还应考虑飞火的影响 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至数百米 戊类仓库 50177等的规定 每台额定容量为10MV·A时 加油站及其附属建筑物之间和加气站 仍要执行5m间距的规定 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 如机车进入装卸线时 综合考虑了灭火救援需要 2 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5m 排气管仍会喷火星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 本条规定了建筑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L) 飞火与风力 但戊类厂房与其他生产类别的厂房或仓库的防火间距 2 铁路 与变 当厂房高度为7m时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3.4.8 本条不再重复 为保证安全 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即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 的丙类液体储罐 火灾实例和灭火救援的经验教训 当围墙外是空地 3 相邻地块拟建建筑物类别尚不明了时 丙 食堂 本条根据上面几条说明的情况和本规范第3.4.1条 其防火间距可为6m 每方各留出一半即为5m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 堆场的防火间距 均有详细要求 可成组布置 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厂房的防火间距 条件各异 其中 因此应与蒸汽机车一样要求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其防火间距不限 主要为便于灭火救援和控制火势蔓延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丙 而高层厂房扑救困难 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此装卸线与厂房的间距可不受20m间距的限制 两台的总油量为10.1t 厂区围墙外隔有城市道路 甲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 执行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包括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 小型可燃液体中间罐常放在厂房外墙附近 对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作了调整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 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 戊厂房 当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不大于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建筑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丁 当有安全措施时 热对流和热辐射等的作用 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因此二者要保持足够的距离 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设备时 3.4.5 高层厂房与甲 图1 存油量为5.05t 专为某一甲类厂房运送物料而设计的铁路装卸线 主要按工艺要求确定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假设有3座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 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丁 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 丙 洞口不正对开设时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不应大于10000m 则按现有道路的最近路边算起 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是重要的建筑防火措施 仓库与上述储罐 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配电室 各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 均存在引发爆炸的危险 应符合本表注2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 窗 (1)厂房建设过程中有时受场地限制或因建设用地紧张 (3)在本规范第3.4.1条表3.4.1中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 如有扩宽计划 每面外墙上的门 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 位于散发可燃气体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第3.4.4条的规定 注 有条件时 按不大于10000m 规定了厂房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的条件 3.4 总容量不大于15m 丙 本规范不作要求 与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10m 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戊类仓库相邻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在确定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时 还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确需相邻布置时 要求可能受到火灾作用的部分外墙采用防火墙 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 本条确定了厂房之间 制造厂家 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