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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厂房 2 在本规范第3.5.1条中作了规定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故将其与重要公共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作为强制性要求 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室外设备的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的防火间距 每面外墙上的门 火灾延续时间 2台的总油量为5.04t 乙 位于散发可燃气体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甲类厂房与铁路的防火间距 3.4.3 第3.5.1条和第3.5.2条的规定 丙 制造厂家 为避免重复和矛盾 面积不限者 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图3 甲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第3.4.4条的规定 尚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 基本相当于设置2台5MV·A~10MV·A变压器的规模 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0m 乙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要按这些专项标准的规定执行 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 确需相邻布置时 有室外设备时的防火间距 3.4.9 2 存油量为2.52t 戊类仓库 丁 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 油罐面4m范围外墙设防火墙示意图 不宜小于30m )时 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仍要执行5m间距的规定 执行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与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 凡小于13m者 丁 为安全起见 与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3.8的规定执行 相邻地块拟建建筑物类别尚不明了时 一般为连接厂内主要建筑或功能区的道路 主要按工艺要求确定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厂房的防火间距 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 堆场的防火间距 堆场的防火间距 3.4.3 对于成组布置的厂房 工人更衣休息室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 甲 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可能产生电火花 甲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 建筑的两翼相当于两座厂房 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50177等的规定 窗 可成组布置 考虑 甲 丙 有关甲类厂房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要求 本条根据上面几条说明的情况和本规范第3.4.1条 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 见图2 厂外道路 丙 3.4.6 排气管仍会喷火星 仍需执行本规范第3.4.1条 1 当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不大于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 仍应按13m确定 每台额定容量为10MV·A时 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本条不再重复 戊类仓库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 则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需预先留足6m 小型可燃液体中间罐常放在厂房外墙附近 厂房之间及与乙 厂房的防火间距 总容量不大于15m 不能减小其间距 5 助燃气体储罐 如图1 在确定防火间距时 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比一般厂房严格些 应符合本表注2 丁 但甲类厂房涉及行业较多 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但整个厂房的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 10063等 装有乙类物品时 且门 表3.4.1 也是考虑灭火救援的需要 甲类厂房与一 变压器可以按一 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8条的规定执行 当有安全措施时 将生活用房与厂房分开布置 假设有3座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 尽可能加大建筑间的防火间距 高层厂房 洞口的防火墙 如乙炔站 但不应小于4m 火灾的热辐射作用是主要方式 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5m 本规范第3.4节和第3.5节中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均为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 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8000m 可以成组布置 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 并提倡将储罐直接埋地设置 配电站内其他附属建筑(不包括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的防火间距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 丙 本规范不作要求 成组厂房布置示意图 考虑到戊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较小 本条规定了建筑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L) 公路 3 对于图3所示的“山形” 关闭机车灰箱 3.4.4 规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散发可燃气体 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 厂房与民用建筑及其他建筑物的基本防火间距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0030 每台额定容量为5MV.A的35kV铝线电力变压器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 50156对加气站 建筑 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也有所区别 设计师要根据建筑的体量 本条确定了厂房之间 其中 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是重要的建筑防火措施 汽油 条件各异 丙 图1 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有关规定 (2)本规范第3.4.1条及其注1中所指“民用建筑” 车厢顶进并在装甲类物品的车辆之间停放隔离车辆等阻止机车火星散发和防止影响厂房安全的措施 油量也不尽相同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戊类仓库相邻时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6m 而且会使一个企业或由变 火灾实例和灭火救援的经验教训 戊类厂房与丙 如靠近相邻单位 3的规定 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甲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大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乙 每台额定容量为10MV·A的110kV双卷铝线电力变压器 表中第一档总油量定为5t~10t 若丁类厂房高度大于7m 氧气站和氢氧站等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对于受用地限制 具体执行时 本规范未再规定 堆场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 为厂房生产服务而专设的辅助生活用房 节约用地等因素以及灭火救援力量 条文“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中“4.0m范围”的含义是指储罐两端和上下部各4m范围 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附近时 每方各留出一半即为5m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 配电室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包括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 可燃气体储罐 如道路已成型不会再扩宽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 2 50031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 两座丙 是考虑本厂区与相邻地块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要求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 仓库与上述储罐 “凵形”等类似形状的厂房 可燃 洞口的防火墙时 乙 本条主要规定了厂房外设置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 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2m 丙类液体储罐 一旦发生燃烧或爆炸 专为某一甲类厂房运送物料而设计的铁路装卸线 执行本规范第3.4.1条及其他有关规定 室外变 对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作了调整 配电站区域内的变压器与主控室 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 丙 车流量较大 但由于变压器的电压 如机车进入装卸线时 甲 还应考虑飞火的影响 该间距L可以减小到6m 不应大于10000m 厂房的防火间距 窗 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至数百米 (1)由于厂房生产类别 本厂拟建甲类厂房和仓库 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在本规范第3.4.1条表3.4.1中 第5.2.2条规定的防火间距 3.4.1 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二级时 室外变 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各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 故分档仍以总油量多少来区分 街区的建筑红线宽度已能满足防火间距的需要 3的规定 应符合本表注2 同样容量的变压器 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危险 不允许成组布置 均存在引发爆炸的危险 3.4.5 例如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 高度不同 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4m 次要道路 故本条文又规定了在不宜小于5m的前提下 丁 3.4.2 如有扩宽计划 就需要4m的水平间距才能喷射到7m的高度 则要按其规划路的路边算起 减少损失 主要考虑机车飞火对厂房的影响和发生火灾或爆炸时 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3.4.10 配电站与其他建筑 丙类液体储罐 堆场不能沿围墙建设 厂内主要道路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考虑 3.4.11 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工厂的生产停顿 3.4 热辐射强度与灭火救援力量 本条规定了高层厂房与各类储罐 与甲 食堂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3 室外变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主要为便于灭火救援和控制火势蔓延 戊类厂房可不受距围墙5m间距的限制 丁 则丙 不但本身遭到破坏 当丙 按变压器总油量将防火间距分为三档 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5.1的规定执行 按不大于10000m 当厂外铁路与国家铁路干线相邻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3.4.8 加油站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 丙类液体储罐 若丙 飞火与风力 厂区围墙外隔有城市道路 在执行本条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时 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 3.4.11 火灾危险性和实际条件等因素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热对流和热辐射等的作用 但戊类厂房与其他生产类别的厂房或仓库的防火间距 3.4.8 实验研究 其防火间距可为6m 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不限 洞口不正对开设时 厂房之间及与乙 乙 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均属甲类物品 3.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汽车加油 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方法 表3.4.3 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 均可认为是安全措施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以及会散发火星等火源的铁路 尽管本条规定了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 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设备时 而城市建成区建筑物和人员均较密集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允许采取可以有效防止火灾在建筑物之间蔓延的等效措施后减小其间距 3.4.7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此装卸线与厂房的间距可不受20m间距的限制 戊类仓库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高层厂房与甲 主要考虑消防车通行需要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 丁 如图4所示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可按上述建构筑物与一 在确定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时 (2)组内厂房之间规定4m的最小间距 1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 两台的总油量为10.1t 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 综合考虑了灭火救援需要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4.9 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为保护保证生产的重点设施 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与所属厂房的间距 3.4.4 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 3.4 3.4.5 丁 破坏性大 二级厂房应有防火间距的一半确定与本厂围墙的距离 铁路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 窗 本规范对在城市建成区建设的加油站和加气站的规模作了必要的限制 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 可按一 50156的规定 外形尺寸的不同 与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3.3的规定执行 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 有条件时 当大于7m时 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较大 其防火间距不限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综合各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火源情况 散发可燃气体 2台的总油量为8.6t 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其防火间距不限 高层厂房与甲 设备本身可按相当于一 图4 (1)厂房建设过程中有时受场地限制或因建设用地紧张 注 3.4.12 戊类厂房高度均不大于7m 二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为12m 6 在大风情况下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以内 丙 配电站供电的所有企业 工厂建设如因用地紧张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汽车加油 3.4.10 为保证安全 有的与厂房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筑内 防火间距除执行本条规定外 丙 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 则3座厂房面积之和应控制在8000m 散发可燃气体 则按现有道路的最近路边算起 为丙 其中丙类火灾危险性最高 丁 丁 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设置阻火罩 且不应小于13m 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3.1的规定执行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 也符合一条消防车道的通行宽度要求 因此二者要保持足够的距离 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 与相邻厂房 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在满足与相邻不同产权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或设置了防火墙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 且以爆炸火灾为主 3.4.7 3.4.6 2 单 即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 故条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词 还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 对铁路正常运行的影响 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 假定消防员手提水枪往上成60°角 油量为4.3t 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火焰高度有关 工厂的动力中心 对于周围存在露天可燃物堆放场所时 则反之 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加油站及其附属建筑物之间和加气站 考虑建筑及其灭火救援需要 山形厂房 戊类厂房与所属的辅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 丁 因此应与蒸汽机车一样要求 丁 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间距按本规范表4.4.1的规定执行 当厂房高度为7m时 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液化石油气储罐 均有详细要求 而高层厂房扑救困难 乙类厂房和仓库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储罐 厂房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是10m 如《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丁 不应小于10m 液体石油气储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构筑物时 窗 要求可能受到火灾作用的部分外墙采用防火墙 其余部分由相邻地块的产权方考虑 与变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当围墙外是空地 应使两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文的规定 考虑到规范本身的体系和方便执行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则丁类厂房与丙 规定了厂房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的条件 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 一级汽车加油站 装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 的丙类液体储罐 存油量为5.05t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 配电站是各类企业 图2 2 3.4.2 主要考虑飞火 其防火间距不限 2 与甲 则应至少需要6m的水平间距 凡有专门规范且规定的间距大于本规定的 执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内燃机车当燃油雾化不好时 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厂房与乙 两座一 3.4.12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储罐 丁 故以高度7m为划分的界线 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浴室(不包括锅炉房) 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