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5.2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 50028的规定 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配电站的规定 即使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可以减小 考虑到扑救高层建筑需要使用曲臂车 5.2.2 窗 对较低建筑的影响较小 其防火间距不限 规定了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 对于相邻建筑中存在高层建筑的情况 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较高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要求将锅炉房按照丁类厂房的有关防火间距执行 5.2 而相邻建筑正对部位着火时 则要增加到4m 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有干式和湿式两种 本条注4和注5中的“高层建筑”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 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注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 50028中进行规定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 (2)表5.2.2注1 内的建筑成组布置时 仍应按本规范第5.2.2条等有关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 主要指如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多座高层建筑主体的情形 当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 至于燃油 其防火间距在一 占地面积不大的其他类型的多层民用建筑 本规范未再作要求 本条主要为了解决城市用地紧张 4 可以把它视为一座建筑 且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民用建筑 6 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间距 丙类液体储罐 由于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均需要建筑周边有相对开阔的场地 与工业用锅炉基本相当 5.2.6 7 考虑到必要的消防车通行和防止火灾蔓延等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 锅炉房可视为丁类厂房 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 50084的规定 因此 规定一 5.2.5 仍不应减小 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 考虑较低的建筑物着火时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停靠 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总平面布局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可成组布置 5.2.4 有关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甲 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单台蒸发量在4t/h以下或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 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窗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总平面布局 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 最小防火间距确定为3.5m 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 在这种情况下 对于高层建筑 操作的需要 民用建筑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 火势容易蔓延到较高的建筑物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防火间距允许减少到3.5m 因此 窗 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 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 因耐火等级低 数座一 将一 表5.2.2 或超出高度较高时 故要求较高建筑在一定高度范围内通过设置防火门 经协商 (5)表5.2.2注7 5.2.2 尽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体的 教学楼等成组布置的也不少 由于火灾危险性较小 允许每一面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全部面积的5%时 5.2.4 该间距允许减少到4m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 乙类厂(库)房 当确定新建建筑与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防火间距时 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 5.2.3 是指在相邻的两座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民用建筑或相邻两座建筑均为高层民用建筑 而全部不开设门窗洞口又有困难的情况 将其视为厂房来确定有关防火间距 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 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 对于高层建筑 如果贴邻建造 以防止火灾通过开口蔓延至对面建筑 当较高建筑高出较低建筑的部位着火时 燃气锅炉房 不应正对 两座相邻建筑 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 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 则应将其视为丙类厂房来确定有关防火间距 本条主要针对住宅建筑 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 方便小型多层建筑的布局与建设问题 时 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 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间距执行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 当两座建筑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火灾通常都是从下向上蔓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对于通过裙房 仍应按本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还涉及燃料储罐等问题 办公楼等使用功能单一的建筑 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主要考虑了有的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 应主要考虑较低一面对较高一面的影响 5.2.1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 则容易相互影响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 L型建筑等 组与组 (4)表5.2.2注6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 如办公楼 允许占地面积在2500m 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其防火间距不限 结合实践经验 可将该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视为四级后确定防火间距 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诸如用地限制等具体困难 也不能减小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对于预装式变电站 这种装置内部结构紧凑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 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 要避免在甲 多层建筑 确定为3m U型 因火灾危险性较燃煤锅炉房大 但如果相邻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建筑或两座均为高层建筑时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 但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站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 大于上述规模时 以防止火灾蔓延到不同分区内 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 因此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乙 当数座建筑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考虑到建筑在改建和扩建过程中 此类型的变压器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 对于回字形 本条综合考虑灭火救援需要 有必要采取防火墙和耐火屋盖 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 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故规定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防火间距 故也要提高要求 防火间距可缩小25% 第3.5.3条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本条提出了在建筑设计阶段要合理进行总平面布置 (3)表5.2.2注2~注5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民用建筑与燃油 一般不小于6m 当两座建筑高度相同时 考虑到门窗洞口的面积仍然较大 乙类厂房和仓库 通常是指10kV降压至380V的最末一级变电站 故要求门窗洞口应错开 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 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 不应小于4m 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5.2.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 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 相邻两座单 对两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有条件的调整 以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发生火灾时对民用建筑的影响 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 对于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 2 本注中的“底部的建筑物” 不应小于4m 3 除住宅建筑成组布置外 其他三 5.2.6 主要为保证消防车通行的最小宽度 5.2.3 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 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 将这样的锅炉房视为民用建筑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 防火墙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 用金属外壳罩住 要求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尽量不小于4m 5 其电压一般在10kV或10kV以下 1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减少一半 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比照一 在总平面布局中 来满足防火间距调整的要求 这些变电站的变压器大致在630kV·A~1000kV·A之间 为确保建筑总平面布局的消防安全 2 组与周围相邻建筑的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 规模较大的油浸式箱式变压器的火灾危险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