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耐火等级低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 燃气锅炉房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锅炉房可视为丁类厂房 确定为3m 有关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2.3 窗 5.2.4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 (3)表5.2.2注2~注5 办公楼等使用功能单一的建筑 考虑到扑救高层建筑需要使用曲臂车 对于高层建筑 不应正对 来满足防火间距调整的要求 乙 对于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 本条提出了在建筑设计阶段要合理进行总平面布置 防火墙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 操作的需要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 4 当较高建筑高出较低建筑的部位着火时 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 还涉及燃料储罐等问题 可以把它视为一座建筑 7 因此 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 5.2.6 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诸如用地限制等具体困难 因此 要避免在甲 配电站的规定 其防火间距不限 乙类厂(库)房 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 将其视为厂房来确定有关防火间距 总平面布局 如办公楼 也不能减小 且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但如果相邻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建筑或两座均为高层建筑时 对于相邻建筑中存在高层建筑的情况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或超出高度较高时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 要求将锅炉房按照丁类厂房的有关防火间距执行 (1)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 尽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体的 2 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较高 其防火间距不限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 则要增加到4m 本条注4和注5中的“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5.2.2 本注中的“底部的建筑物”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此类型的变压器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 而全部不开设门窗洞口又有困难的情况 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L型建筑等 不应小于4m 考虑到必要的消防车通行和防止火灾蔓延等 对于通过裙房 5.2.1 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 5.2.6 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 5.2.5 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规定了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因此 但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站 以防止火灾蔓延到不同分区内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民用建筑 当两座建筑高度相同时 对较低建筑的影响较小 通常是指10kV降压至380V的最末一级变电站 对两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有条件的调整 防火间距允许减少到3.5m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 由于火灾危险性较小 甲 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 窗 经协商 2 (5)表5.2.2注7 而相邻建筑正对部位着火时 主要考虑了有的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 将一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 故规定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民用建筑与燃油 有干式和湿式两种 至于燃油 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 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间距执行 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 考虑较低的建筑物着火时 是指在相邻的两座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民用建筑或相邻两座建筑均为高层民用建筑 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对于预装式变电站 防火间距 可成组布置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 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当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 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 用金属外壳罩住 大于上述规模时 U型 总平面布局 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单台蒸发量在4t/h以下或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 当数座建筑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仍不应减小 本条主要针对住宅建筑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0028中进行规定 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 比照一 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 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 允许占地面积在2500m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 不应小于4m 除住宅建筑成组布置外 窗 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 5.2.2 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间距 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两座相邻建筑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其他三 这种装置内部结构紧凑 由于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均需要建筑周边有相对开阔的场地 占地面积不大的其他类型的多层民用建筑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 5.2.4 仍应按本规范第5.2.2条等有关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 应主要考虑较低一面对较高一面的影响 本条综合考虑灭火救援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 主要指如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多座高层建筑主体的情形 可将该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视为四级后确定防火间距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火势容易蔓延到较高的建筑物 丙类液体储罐 规模较大的油浸式箱式变压器的火灾危险性较大 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50084的规定 对于回字形 组与组 故要求较高建筑在一定高度范围内通过设置防火门 5 这些变电站的变压器大致在630kV·A~1000kV·A之间 防火间距可缩小25% 6 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 则容易相互影响 考虑到门窗洞口的面积仍然较大 考虑到建筑在改建和扩建过程中 5.2.5 即使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可以减小 对于高层建筑 故也要提高要求 火灾通常都是从下向上蔓延 停靠 以防止火灾通过开口蔓延至对面建筑 因火灾危险性较燃煤锅炉房大 内的建筑成组布置时 该间距允许减少到4m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减少一半 (2)表5.2.2注1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第3.5.3条 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 其防火间距在一 相邻两座单 主要为保证消防车通行的最小宽度 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 当确定新建建筑与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防火间距时 要求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尽量不小于4m 与工业用锅炉基本相当 教学楼等成组布置的也不少 50028的规定 以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发生火灾时对民用建筑的影响 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 将这样的锅炉房视为民用建筑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 最小防火间距确定为3.5m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 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其电压一般在10kV或10kV以下 注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 (4)表5.2.2注6 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2 组与周围相邻建筑的间距 时 在总平面布局中 5.2 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 民用建筑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 1 5.2.3 为确保建筑总平面布局的消防安全 一般不小于6m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 规定一 本条主要为了解决城市用地紧张 结合实践经验 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当两座建筑 有必要采取防火墙和耐火屋盖 则应将其视为丙类厂房来确定有关防火间距 3 2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允许每一面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全部面积的5%时 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表5.2.2 数座一 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 如果贴邻建造 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 5.2.1 本规范未再作要求 方便小型多层建筑的布局与建设问题 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乙类厂房和仓库 仍应按本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故要求门窗洞口应错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