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 7 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多层建筑 乙类厂房和仓库 将这样的锅炉房视为民用建筑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 当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因耐火等级低 仍应按本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 确定为3m 以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发生火灾时对民用建筑的影响 (5)表5.2.2注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但如果相邻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建筑或两座均为高层建筑时 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 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 不应正对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 主要为保证消防车通行的最小宽度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或超出高度较高时 当两座建筑高度相同时 规定了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不应小于4m 规定一 对于相邻建筑中存在高层建筑的情况 用金属外壳罩住 5.2.2 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 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 则应将其视为丙类厂房来确定有关防火间距 对于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 因此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如办公楼 当确定新建建筑与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防火间距时 而相邻建筑正对部位着火时 总平面布局 (3)表5.2.2注2~注5 考虑到扑救高层建筑需要使用曲臂车 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 本条提出了在建筑设计阶段要合理进行总平面布置 允许每一面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全部面积的5%时 5.2.4 其他三 50028的规定 操作的需要 可以把它视为一座建筑 1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 U型 故要求门窗洞口应错开 考虑较低的建筑物着火时 可成组布置 要避免在甲 内的建筑成组布置时 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 时 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 大于上述规模时 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 5.2.2 50084的规定 故规定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办公楼等使用功能单一的建筑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 对于预装式变电站 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间距 5.2.3 规模较大的油浸式箱式变压器的火灾危险性较大 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 当较高建筑高出较低建筑的部位着火时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 允许占地面积在2500m 但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站 考虑到必要的消防车通行和防止火灾蔓延等 要求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尽量不小于4m 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 教学楼等成组布置的也不少 (2)表5.2.2注1 甲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考虑到建筑在改建和扩建过程中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 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 至于燃油 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 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间距执行 有干式和湿式两种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 乙 L型建筑等 对两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有条件的调整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 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 其防火间距在一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 即使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可以减小 由于火灾危险性较小 该间距允许减少到4m 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仍应按本规范第5.2.2条等有关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 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 组与组 如果贴邻建造 将其视为厂房来确定有关防火间距 停靠 除住宅建筑成组布置外 其防火间距不限 注 配电站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 5 对于高层建筑 还涉及燃料储罐等问题 故要求较高建筑在一定高度范围内通过设置防火门 窗 而全部不开设门窗洞口又有困难的情况 通常是指10kV降压至380V的最末一级变电站 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 第3.5.3条 当数座建筑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本条主要为了解决城市用地紧张 当两座建筑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 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较高 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5.2.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 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 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减少一半 不应小于4m 50028中进行规定 窗 其防火间距不限 火势容易蔓延到较高的建筑物 数座一 本条主要针对住宅建筑 5.2.6 以防止火灾通过开口蔓延至对面建筑 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诸如用地限制等具体困难 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为确保建筑总平面布局的消防安全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 4 一般不小于6m 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也不能减小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应主要考虑较低一面对较高一面的影响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民用建筑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 方便小型多层建筑的布局与建设问题 防火间距可缩小25%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 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 结合实践经验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防火墙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 窗 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 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 对于高层建筑 防火间距 锅炉房可视为丁类厂房 来满足防火间距调整的要求 丙类液体储罐 经协商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民用建筑 可将该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视为四级后确定防火间距 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 民用建筑与燃油 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2.5 对于回字形 本条综合考虑灭火救援需要 要求将锅炉房按照丁类厂房的有关防火间距执行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则要增加到4m 对于通过裙房 (1)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 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在总平面布局中 防火间距允许减少到3.5m 燃气锅炉房 有关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两座相邻建筑 主要指如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多座高层建筑主体的情形 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尽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体的 由于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均需要建筑周边有相对开阔的场地 这种装置内部结构紧凑 (4)表5.2.2注6 则容易相互影响 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 火灾通常都是从下向上蔓延 相邻两座单 考虑到门窗洞口的面积仍然较大 其电压一般在10kV或10kV以下 且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6 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 有必要采取防火墙和耐火屋盖 本注中的“底部的建筑物” 这些变电站的变压器大致在630kV·A~1000kV·A之间 5.2.5 2 与工业用锅炉基本相当 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 仍不应减小 表5.2.2 本条注4和注5中的“高层建筑” 5.2.1 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将一 5.2.4 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单台蒸发量在4t/h以下或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3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 5.2 总平面布局 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本规范未再作要求 因火灾危险性较燃煤锅炉房大 是指在相邻的两座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民用建筑或相邻两座建筑均为高层民用建筑 5.2 故也要提高要求 此类型的变压器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主要考虑了有的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 因此 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 占地面积不大的其他类型的多层民用建筑 比照一 5.2.3 组与周围相邻建筑的间距 以防止火灾蔓延到不同分区内 5.2.1 对较低建筑的影响较小 乙类厂(库)房 最小防火间距确定为3.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