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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仅列出专业的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3.1.7 所用管节 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 并应经常校核 3.1.6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 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法规 3.1 3.1.2 对不开槽施工 质量 如需变更设计 是基于近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与教训而作出的规定 为施工测量条文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填写相关记录 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 管道轴线控制桩 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性能检验报告 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3.1.5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3.1.8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 现场配制的混凝土 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规定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其后分项工程或下道工序 基本规定 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且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分项工程和特种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每200m不宜少于1个 并有总体布置方案 管道轴线控制桩 防毒的法律 开工前必须校测 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 3.1.3 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施工方案 强调施工准备中对现场沿线及周围环境进行调查 监理单位复测制 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高程 3.1.10 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 以便了解并掌握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真实资料 对关键的分项 3.1.15 3.1.13 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分项工程和工序在概念上应有所不同的 工程水文地质资料 对既有管道 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这是工程施工准备中重要环节 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 施工前 发现施工图有疑问 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而强调其内容要求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 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 砂浆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在质量检验 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4 使用说明书 1 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过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 3.1.11 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 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 保管和施工过程中 差错时 差错时 施工基本规定 健全施工技术 3.1.18 3 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 法规 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以及审批程序做出规定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且在完成后进行检验(自检) 各行业均有不问的规定 1 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 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半成品 防火 必须经计量检定 必须进行交接检验 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应建立 一项分项工程由一道或若干工序组成 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如需变更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1.4 3.1.13 这些都是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 锈蚀或变质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预埋件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 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 3.1 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1.12 劳动保护 3.1.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出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基本规定 必须进行检验 并及时校核 实行自审 本规范重点对施工方案做出具体规定 本条根据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特点 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 3.1.1 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 发现施工图有疑问 本次修订没有增加更多内容 施工基本规定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 并符合下列规定 本规范不宜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 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 尺寸等进行复核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 废弃物以及噪声 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 3.1.16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 质量合格证书 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 第2款强调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互检)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第1款强调工程施工中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本条规定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应执行进场验收制和复验制 管件 不应视同使用 设计单位 3.1.8 3 应符合表3.1.8的规定 3.1.9 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程序 应及时补钉桩校正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1.7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每分项工程完成后 标准要求 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 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2 预留孔的位置 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 确保安全施工 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 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 3.1.5 原“规范”列为施工准备内容 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 沉管 3 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 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 3.1.9 规定工程所用的管材 构(配)件等在运输 4 8的有关规定 3.1.3 高程桩 不开槽施工管道 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废气 各地 掌握现场实际情况 8的具体规定 3.1.1 并贯彻执行 工程所用的管材 临时水准点 3.1.4 管道附件 工程施工项目应实行自审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建设单位 3.1.15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 5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施工组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