烘箱——温度控制范围为(105±5)℃ 以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然后用玻璃片沿瓶口迅速滑行 然后装入广口瓶中 7.3 感量20g 当两次结果之差大于20kg/m 广口瓶应倾斜放置 3 注 刷子等 按本标准表7.2.3规定的数量称取试样 重新注入饮用水 ) 放在(105±5)℃的烘箱中烘干至恒重 7.3.2 5 以上下左右摇晃的方法排除气泡 3 使其紧贴瓶口水面 对颗粒材质不均匀的试样 水 m 不宜用于测定最大公称粒径超过40mm的碎石或卵石的表观密度 试样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7.3.3 分成两份备用 将瓶中的试样倒入浅盘中 ——水 并带玻璃片 将试样浸水饱和 m 广口瓶——容量1000mL t 3 3 ——试样 试验筛——筛孔公称直径为5.00mm的方孔筛一只 0 精确至10kg/m 洗刷干净后 称取试样 磨口 见表7.2.5 1 2 ——水温对表观密度影响的修正系数 0 4 式中 7.3.5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碎石或卵石的表观密度 瓶和玻璃片的总质量(g) 2 擦干瓶外水分后称取质量(m 时 其温度相差不应超过2℃ 将瓶洗净 ) ρ——表观密度(kg/m 水 碎石或卵石的表观密度试验(简易法) 3 取出 用玻璃片覆盖瓶口 擦干瓶外水分后 缩分至略大于本标准表7.2.3所规定的量的两倍 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注入饮用水 简易法测定表观密度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3 简易法测定表观密度应采用下列仪器设备 可取四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秤——称量20kg 碎石或卵石的表观密度试验(简易法) 2 5 保留原条文 α 试验前 筛除样品中公称粒径为5.00mm以下的颗粒 如两次试验结果之差大于20kg/m 表观密度ρ应按下式计算 用玻璃片紧贴瓶口水面 时 装试样时 瓶和玻璃片总质量(m 7.3 1 1 2 瓶和玻璃片总质量(g) ) 1 向瓶中添加饮用水直至水面凸出瓶口边缘 m 试验时各项称重可以在15~25℃的温度范围内进行 4 ——烘于后试样质量(g) 但从试样加水静置的最后2h起直至试验结束 气泡排尽后 7.3.4 7.3.1 放在带盖的容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称取质量(m 毛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