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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在15~25℃的温度范围内进行体积测定 直至记录完瓶中水面高度时止 感量1g 1 ——倒入试样后的水和试样的体积(mL) α 在(105±5)℃的烘箱中烘干至恒重 4 徐徐加入盛水的李氏瓶中 用瓶内的水将粘附在瓶颈和瓶壁的试样洗入水中 见表6.2.5 式中 )的温差不得大于2℃ 2 记录水的体积(V V 将样品缩分至不少于120g ) ——水的原有体积(mL) 向李氏瓶中注入冷开水至一定刻度处 其相差温度不应超过2℃ 天平——称量1000g 精确至10kg/m m 擦干瓶颈内部附着水 ) 从试样加水静置的最后2h起 6.3 0 6.3 2 分成大致相等的两份备用 静置约24h后 0 注 其他仪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的规定 1 砂的表观密度试验(简易法) 2 3 试样全部倒入瓶中后 t 2 和V 6.3.2 ——水温对砂的表观密度影响的修正系数 保留原条文 3 ——试样的烘干质量(g) 并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称取烘干试样50g(m 摇转李氏瓶以排除气泡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砂的表观密度 砂的表观密度试验(简易法) 试样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V 6.3.3 3 2 烘箱——温度控制范围为(105±5)℃ 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李氏瓶——容量250mL 记录瓶中水面升高后的体积(V 3 6.3.4 简易法表观密度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6.3.5 两次结果之差大于20kg/m 表观密度(简易法)应按下式计算 1 ) ) 简易法表观密度试验应采用下列仪器设备 但两次体积测定(指V ρ——表观密度(kg/m 在砂的表观密度试验过程中应测量并控制水的温度 以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时 6.3.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