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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表7.9.3-2所规定的粒级用规准仪逐粒对试样进行鉴定 7.9.1 25.0mm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碎石或卵石中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含量 长度大于2.5倍的平均粒度为针状 其他条文保留原条文 ——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含量(%) 厚度小于0.4倍平均粒度为片状 称量(m 秤的称量20kg w 试验筛——筛孔公称直径分别为5.00mm m 将样品在室内风干至表面干燥 0 感量20g 针状规准仪(见图7.9.2-1)和片状规准仪(见图7.9.2-2) ) 10.0mm 7.9 应按下式计算 感量2g 1 规准仪的尺寸作了相应的调整 卡尺卡口的设定宽度应符合表7.9.4的规定 3 并缩分至表7.9.3-1规定的量 试样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为片状颗粒 1 7.9.4 碎石或卵石中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含量试验 精确至1% 式中 针片状规准仪的尺寸 公称粒径大于40mm的可用卡尺鉴定其针片状颗粒 20.0mm 3 表6 卡尺 为针状颗粒 根据定义 63.0mm和80.0mm的方孔筛各一只 天平和秤——天平的称量2kg 4 凡颗粒长度大于针状规准仪上相对应的间距的 厚度小于片状规准仪上相应孔宽的 m 1 40.0mm 2 具体数值见表5 碎石或卵石中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含量w 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含量试验应采用下列仪器设备 7.9.5 0 称取由各粒级挑出的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质量(m ——试样总质量(g) 然后筛分成表7.9.3-2所规定的粒级备用 31.5mm p 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含量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由于试验筛孔径的改变而改变了 p 7.9.3 碎石或卵石中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含量试验 ) 7.9.2 7.9 1 或游标卡尺 ——试样中所含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质量(g) 根据需要选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