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用天平称取吊篮及试样在水中的质量(m 2 碎石或卵石的表观密度试验(标准法) 7.2.2 烘箱——温度控制范围为(105±5)℃ 移放到称量用的盛水容器中 ) 冲洗干净后分成两份备用 其型号及尺寸应能允许在臂上悬挂盛试样的吊篮 t 并用上下升降吊篮的方法排除汽泡(试样不得露出水面) 7.2.5 5 6 4 盛水容器——有溢流孔 7.2 取试样一份装入吊篮 称量时盛水容器中水面的高度由容器的溢流孔控制 5 ) 刷子和毛巾等 其前后两次称量之差小于该项试验所要求的称量精度 时 3 对颗粒材质不均匀的试样 7 ——试样的烘干质量(g) 碎石或卵石的表观密度试验(标准法) 恒重是指相邻两次称量间隔时间不小于3h的情况下 1 取出来放在带盖的容器中冷却至室温后 1 试验的各项称重可以在15~25℃的温度范围内进行 下同 标准法表观密度试验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注 1 3 液体天平——称量5kg 其温度相差不应超过2℃ 3 ——吊篮在水中的质量(g) 试验筛——筛孔公称直径为5.00mm的方孔筛一只 α 式中 2 按表7.2.3的规定称取试样 0 并在水中称重(见图7.2.2) 保留原条文 ) 表观密度ρ应按下式计算 ——吊篮及试样在水中的质量(g) 精确至10kg/m 但从试样加水静置的最后2h起直至试验结束 并缩分至略大于两倍于表7.2.3所规定的最少质量 吊篮——直径和高度均为150mm 时 两次试验结果之差大于20kg/m 试验前 将试样置于浅盘中 称取吊篮在同样温度的水中质量(m 以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可取四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m 7.2 注 m 将样品筛除公称粒径5.00mm以下的颗粒 浸水24h后 7.2.3 2 称重(m 0 浅盘 3 测定水温(此时吊篮应全浸在水中) 称量时盛水容器的水面高度仍应由溢流口控制 由孔径为1~2mm的筛网或钻有孔径为2~3mm孔洞的耐锈蚀金属板制成 水面至少高出试样50mm 7.2.1 提起吊篮 1 ——水温对表观密度影响的修正系数 当两次结果之差大于20kg/m 放入(105±5)℃的烘箱中烘干至恒重 吊篮每升降一次约为1s 3 试样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3 ) 温度计——0~100℃ 见表7.2.5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碎石或卵石的表观密度 7.2.4 m ρ——表观密度(kg/m 升降高度为30~50mm 6 标准法表观密度试验应采用下列仪器设备 感量5g 2 带盖容器 并浸入盛水的容器中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