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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称取吊篮在同样温度的水中质量(m 称重(m 烘箱——温度控制范围为(105±5)℃ 7.2.1 带盖容器 7 取试样一份装入吊篮 0 浸水24h后 对颗粒材质不均匀的试样 感量5g 温度计——0~100℃ 按表7.2.3的规定称取试样 6 2 0 5 3 测定水温(此时吊篮应全浸在水中) 7.2.4 4 1 保留原条文 2 提起吊篮 取出来放在带盖的容器中冷却至室温后 式中 吊篮——直径和高度均为150mm 称量时盛水容器中水面的高度由容器的溢流孔控制 碎石或卵石的表观密度试验(标准法) 1 7.2.5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碎石或卵石的表观密度 m 1 移放到称量用的盛水容器中 3 试验前 3 3 其温度相差不应超过2℃ 并在水中称重(见图7.2.2) 将试样置于浅盘中 ρ——表观密度(kg/m 其型号及尺寸应能允许在臂上悬挂盛试样的吊篮 7.2.2 时 注 放入(105±5)℃的烘箱中烘干至恒重 但从试样加水静置的最后2h起直至试验结束 试验筛——筛孔公称直径为5.00mm的方孔筛一只 浅盘 7.2 将样品筛除公称粒径5.00mm以下的颗粒 试样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并缩分至略大于两倍于表7.2.3所规定的最少质量 ——试样的烘干质量(g) 并用上下升降吊篮的方法排除汽泡(试样不得露出水面) 标准法表观密度试验应采用下列仪器设备 ——水温对表观密度影响的修正系数 5 6 可取四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表观密度ρ应按下式计算 ——吊篮在水中的质量(g) 精确至10kg/m 并浸入盛水的容器中 用天平称取吊篮及试样在水中的质量(m 下同 时 3 刷子和毛巾等 m α 3 注 ——吊篮及试样在水中的质量(g) ) 4 7.2.3 ) ) 7.2 m 吊篮每升降一次约为1s 1 水面至少高出试样50mm 以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其前后两次称量之差小于该项试验所要求的称量精度 见表7.2.5 碎石或卵石的表观密度试验(标准法) 称量时盛水容器的水面高度仍应由溢流口控制 冲洗干净后分成两份备用 两次试验结果之差大于20kg/m 液体天平——称量5kg ) 当两次结果之差大于20kg/m t 2 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盛水容器——有溢流孔 标准法表观密度试验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由孔径为1~2mm的筛网或钻有孔径为2~3mm孔洞的耐锈蚀金属板制成 试验的各项称重可以在15~25℃的温度范围内进行 升降高度为30~50mm 恒重是指相邻两次称量间隔时间不小于3h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