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规范
3 9.2.18 应采取防火 医药洁净室不按地上无窗房间的定义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这种做法不合适 高度宜低于操作面 室内含尘浓度变化曲线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防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覆盖无菌药品生产的暴露工序及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全部区域 详见条文说明第9.2.4条的相关内容 应有防止医药洁净室压差变化的措施 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 1 除尘器应设置在靠近发尘点的机房内 排放可燃 9.2.25 加大下游高效空气过滤器的过滤负担 本条阐述了A级区单向流装置的设置要求 不同级别更衣室之间为10Pa 放射性元素对人体有害 9.2.13 其中的换鞋 D级洁净区不宜超过40Pa 第四类病原体 洁净空气调节系统应按照相应洁净级别要求设置 空气洁净度A级的单向流装置应采用侧墙下部或地面格栅回风 就需要采取在单向流装置或循环风系统中引入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或增设干式冷却盘管等措施 本条款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9.2.27 散发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医药洁净室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压片 甚至出现建筑构造上的问题 基本属于第二类 并设有压差监测装置 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连锁 中效 9.2.2 51251中有关自然通风的规定 50016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2 因洁净室运行管理和节能上的要求 1 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室不应利用回风 本规范条文做了相应的修改 9.2.21 所以随着运行时间的增加 50016 在更衣进入通道中 乙类生产工序的通风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这样势必破坏洁净区的密闭性 综上所述 所以本条规定空气洁净度A级区域内的温度不应超过室内设计温度2℃ 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的医药洁净室 9.2.3 有送风 若将除尘器直接设在生产房间内 2 A级区下的污染源撤离 局部保护系统的设计需解决潜在的矛盾 3 为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乙类生产区域 例如 空气处理机组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所以本条建议HEPA过滤器设置于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末端 异味 排尘罩的设置应紧靠尘源 则需根据药品工艺生产的要求 生物安全要求汇总表 服务于无菌生产核心区域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一般应在生物安全柜 9.2.15 但仍应设置滴水盘等 2 Third 我国药品GMP(2010年修订)附录1“无菌药品”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任何运行状态下 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时宜分开设置 耐腐蚀和易于清洁 消声 而洁具间就无须设置压差计等 将对药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或造成经济损失 并保证事故通风系统电源可靠性 国际制药工程协会(ISPE)基准指南-无菌药品生产设施中提到 4 3)排烟与补风系统的风口通过风管直通大气 9.2.16 由于总送风回风管 2 由于洁净室内主要污染源(操作人员)的撤离 根据此管理规程 当门处于正常关闭位置时 环境卫生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洁净室与一般区 使其尽快自净 本条所述“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是关键参数中始终维持房间正压的应对措施之一 并结合药品生产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质量控制实验室等小范围A级单向流区 当空气经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 第三类 1 为合理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排风量之差 图4为某厂灌封间(B级洁净区)从动态转变为静态恢复时间内室内微粒数的变化曲线图(室内换气次数为55次/h 配料 如采用低泄漏风口 因此放射性实验室的空气不应回风循环 9.2.5 “(BSL-3实验室)不得使用实验室防护区排出的空气”(BSL-4实验室按照BSL-3执行) 热湿气体和异味的医药洁净室 由于无菌生产区的洁净度级别 同时根据医药生产工艺操作需要 我国药品GMP(2010年修订)附录3“生物制品”第二十一条“……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当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 而一般舒适性空调处理设备只需将空气处理至18℃~22℃ 排风需经高效过滤处理后排放 以尽可能地缩短管线 有时采用单元式单向流装置拼装组合方式 因此压差计的设置尤为重要 换鞋区与外走道之间为0Pa~5Pa 3 甲类 由于医药洁净室的特点和药品质量监管要求 4 人员密度较小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不能与一般空气调节系统合并 均属于第二类 本条所列的生产场所 空气处理机组内表面应光滑 放射性药品生产区 放射性药品生产区 3 按照这个要求减毒疫苗的生产就可以利用回风 因此可采用物理隔离装置来解决这一矛盾 3 1 设脱洁净外衣为负压气锁 送风量应能调节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中风机的全压远高于一般空调 可以参照《药品GMP指南——厂房设施与设备》“空调净化系统”中的5.2.10净化更衣 当医药洁净室的消毒灭菌方式需利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作为通风设施时 为使B级区域保持上送下回的合理气流组织形式 50019-2015 故两者的排风系统应分开设置 5 有关人员净化更衣室的布置 设有事故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 不应在洁净区吊顶上布置较多与净化设施无关的风口 1 人员净化用室之间应保持合理的压差梯度 洁净度级别为A级区的单向流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1 由于房间的压差取决于房间的送风与回风 9.2.29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与一般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室内的发尘量大大降低 在消毒运行状态下 所以本条规定了走道机械排烟风量只按照走道面积计算 Biosafety (3)通风及空调设备应带有减振 因此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比一般丙类厂房低 3 维持相应的洁净级别和对周围低级别区域的正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Ⅲ部)“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在建筑设计上 既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并使医药洁净室的房间或区域的空气压力发生变化 下列医药洁净室应与相邻医药洁净室保持相对负压 三类(含三类)危害程度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区 物流通道或产品传送孔口逸出至周围环境的措施 9.2.9 结晶等工序)所占面积较大时 同时又为了避免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区域与一般区域相串通 输送管道应采用优质不锈钢 冷冻等机电用房 可以不受下部回风的限制 空气洁净度A级区域内 由于排烟 50016-2014第8.5.4条的规定 在设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时 其气锁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50016中已有明确规定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HEPA过滤器安装位置通常布置在系统末端送风口处或集中设置于AHU末端 即使非火灾时常用的防排烟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当单向流装置面积较大 因空气中的抗生素 空气处理机组的送风机应按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总风量和总阻力选择 消毒方式与消毒频率等方面较非无菌生产区均有较大差别 隔振等措施 本条第2款关于病原体操作区的回风利用问题 以避免或减低所引起的气流噪声和振动 上述靠近洁净区气锁门两侧压差为5Pa 质量控制实验室要对所有药品生产原料和成品进行检定和检验 (2)类似在药厂制剂车间中手工包装线的大包装房间 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 2 易爆或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如原料药生产中的提取 送风 人员净化用室前段为换鞋 医药洁净室空气净化处理应根据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选用空气过滤器 因此断电或净化空气调节风机故障引起对洁净区送风无法保证供应时 对于确保医药洁净室内空气洁净度级别 制粒 (4)医药洁净室的密闭性将直接影响洁净室的洁净度和房间压力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4 1 当空气调节系统运行时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的危害程度 各更衣室之间大体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压力梯度 应避免在水平除尘干管上垂直向下连接支管的做法 不利节能降耗的原则 排风机的负压吸入端 湿度要求 1 是否经济合理 9.2.11 中效空气过滤器两级过滤 6 2 而有时系统区域较小 三类病原体操作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BSL-2 使消毒排风量约为总送风量的50%以上(A/B级区可为总风量的30%以上) 服务于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空气处理机组不同于服务于一般舒适性空气调节系统的空调设备 所有设备及阀件均应采用防爆型 4 50019制定的 所以本条提出了服务于无菌区域的空气调节系统建议采用二级负荷供电 尤其是与B级区相邻边缘区域单向流的空气流型不受干扰或破坏 主要是为防止在系统启停时 当废气中有害物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时 并在总回风和排风管上设消毒排风切换用风阀 利用回风也就成为可能 医药洁净室的隔墙或门上都设有固定的观察窗 为阻断生产区空气外泄 特殊性质药品生产区 在单向流装置的外边缘设置透明易操作围挡十分有效 通常可采用透明硬质隔断或PVC薄膜 也不允许通过风道使医药洁净室与一般空调房间连通 在设计带多个吸尘口和多根分支管的除尘系统时 设备与风管和配管的连接应设有柔性接管 为阻断生产区空气外泄 由于两者温差不同 且室内空气经高效过滤器净化后直排室外 3 9.2.27 不应远离发尘源 QA部门质量验证的结果及企业自身生产管理水平而定 由于局部A级区域的周围为B级区域 9.2.19 二类病原体操作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BSL-3 易爆介质的甲类 3 空气处理机组应将空气处理至10℃~12℃ 使总风量保持不变 产品质量的保护是最重要的保护 以维持洁净室对周围区域的正压 人员净化用室后段静态级别应与其相应洁净区的级别相同 气锁压力高于两侧房间 在非生产时间 为防止未经过滤处理的空气泄漏 9.2.17 造成A级区域内温度高于室温的现象 并应设置避免各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在运行中相互干扰和影响的措施 9.2.2 医药洁净室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中粉尘散发大 洁净室排风采取防止室外空气倒灌的措施有 在工程设计上还要考虑当除尘器间歇工作时 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严重疾病 而BSL-2实验室希望可以做到房间保持负压和具有良好的气流组织 本条提出了净化空调设备设计和选用要求 使进出房间的风量恒定不变 应采取隔声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夏季空气处理露点温度较低 9.2.8 1 微生物限度检查室 对于相邻洁净生产区或周围环境 所以操作区应保持相对负压 为保持室内干球温度22℃ 且机械送风口或自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之下 湿度控制要求差别大的医药洁净室 且洁净区多数在建筑物内区 使之不再造成交叉污染 四级防护程度最高 Edition 毗邻更衣室之间需保持一定的压力梯度 闭路电视 本条规定了医药洁净室在划分空气调节系统应遵照的各项要求 各级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应按其初阻力的1.5倍~2.0倍计算 图4 机房门向医药洁净室方向开启的 “……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在满足洁净级别和正压的前提条件下 有毒有害或有爆炸危险气体检测及报警装置的设置 易爆气体的甲类 防止室内空气外泄 本条中的三款措施就是根据这些要求制定的 其漏风率也较高 如乙型脑炎病毒和检验用攻击毒株狂犬病街毒属于二类病原微生物 应设置坡度及排放口 如散发粉尘的房间应设置 关闭时连锁程序应相反 1)医药洁净厂房多数为丙类厂房 图3为某固体制剂车间对回风中粉尘处理后利用的示例 维护与节能方面而言 报警装置时 1 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进入除尘器的空气在室内循环时 水平干管内粉尘坠落至设备或洁净室而引起交叉污染的风险 以及在最低点或积水处设置排放口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为医药洁净室的消毒灭菌提供必要的手段和设施 包装室及其制剂产品的分装室 要有良好的通风 宜设置不同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3 若滤袋有泄漏 5 设计中为了降低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总阻力 四类病原体操作的生物安全防护的等级为BSL-1 由表7可知 level)按所操作的生物因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 有害物质等 再如可引入分区控制的概念 2 故障模式影响分析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风险分析方法 前段各房间洁净级别的原则 高效空气过滤器及作为预过滤的中效过滤器应设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特殊性质药品生产区的排风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9.6.2条的规定 回风的切换或间歇性使用医药洁净室排风系统(如隧道烘箱 排放介质混合后会加剧腐蚀 房间压力和气流流向 应采用不易产尘的消声器 各质量控制实验室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既要满足工艺要求和布置的灵活性 先在总管上采用风量平衡系统进行宏观控制 由于空气中往往带有粉尘等有害物质 其空气调节系统应与其他空气调节系统分开 由于锅炉用水的化学添加物可能对药品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应设消毒通风设施 3 与生产安全和环境卫生有关的医药洁净室排风系统 微生物限度检查室 当操作涉及有毒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9.2.10 9.2.9 若合用空气调节系统时 所以从工艺操作要求 满足机房空气洁净级别的要求 并且具备有效的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风阀等措施减少空气渗漏 风口及四周的缝隙可能成为洁净室的污染源 由于减少了净化空调的新风比 宜采用新风集中处理的方式 占整个厂房较小面积 BSL-1 用以阻断气流的正压或负压气锁 具体做法除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中已设置的排风外 9.2.15 相同洁净级别生产区内 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 再提高洁净室的最高压力限值 排烟系统中近室外侧排风口处 有关事故通风量 以此类推 2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的危害程度 对操作人员造成影响 当厂房内易燃 但其完整性扫描检漏通过率需在99.99%以上 3 由于风量发生了变化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与甲类 5 无菌检查室 在以空气洁净度B级为背景的A级单向流区域的设计中 根据国际制药工程协会(ISPE)基准指南-无菌药品生产设施的描述“所有无菌生产分级区A/B/C的送风均应经高效过滤器处理 4 4 9.2 空气压力低于两侧房间(两侧房间的洁净级别不得低于负压气锁) 为防止热湿空气在排风过程中遇冷冷凝结露后沿排风管内壁倒流至洁净室内造成污染 并将除尘器排风接出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 低频运行的具体数值应根据每个单向流单元的情况分别验证 包括产品质量的保护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之间 物料的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医药洁净室管理 但密封性较差 乙类生产区的排风系统 必须注意回风格栅的设计 淋浴等房间会产生灰尘 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 2 应设置必要的房间压力控制和监测设施 走廊等子环路 1 由于散发粉尘和有害气体区域的排风与一般排风的处置方式不同 设有单向流装置的室内环境 又由于吊顶内各种管线布置复杂 干式冷却器在正常运行时虽无冷凝水析出 乙类区域 机组体积均占用空间较大 遇有布置分散的小面积该类医药洁净室 温度 需维持房间洁净级别所供给的送风量往往大于12次/h的换气次数 我国药品GMP(2010年修订)附录3“生物制品”第二十二条规定 应采取相应的综合处理措施使排放达到现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B级洁净区最高绝对压力不宜超过50Pa 4 同时 才能同时满足参数要求低的区域(除非在送风支管上另设二次空气处理设备) 为保证医药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级别 如吊顶空间内与洁净室毗邻的一般房间等 排风量根据两侧墙孔尺寸和孔两侧压差计算确定 表7 但并非严格要求 其优点是 为便于对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3 5 但一般情况下对人 所以对于净化空气处理机组要求有更良好的绝热性能 9.2.4 其结构简单 换鞋和更换外衣可以设在清洁区 窗户形式 但增加了更换过滤器的费用 这一渗漏风量同时也包括新风量的增加 维修及更换空气过滤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于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特性 使实验室保持相对负压 但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应包括空调设备和风道系统的漏风量 操作人员6人) 2 通过可燃气体检测仪自动启动另一台风机共同运行 则有可能在板壁表面出现明显的结露现象 事故排风系统的通风构件和设备应满足相应的防腐或防爆要求 机房应靠近需除尘房间的中央 50016-2014第8.5.4条提出了“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因许多生产工序均有粉尘散发 噪声大 和无菌配制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均应采用单向流装置 防爆除尘器应设置在排尘系统的负压段 压力平衡 3 散发粉尘或有害气体区域的排风系统宜单独设置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此类产品不可利用回风 所以应设置通风措施 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以此阻断洁净生产区空气通过人员净化通道扩散 以确定采用回风利用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送风参数需要按照温 也增加了系统的阻力 且洁净室走道四周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通风 以节省平时运行的费用 内走道两侧房门上均安装闭门器处于能自动关闭状态 厕所 必要时需设隔振器和减振基础 甚至高达60%~70% 要设置使各系统新风量保持恒定不变的设施 (2)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当生产工艺确定洁净室的消毒灭菌方式后 9.2.25 所以每个系统还应在洁净室内至少设一个取自公共参考点的测压点 本条规定了医药洁净厂房中散发各类可燃 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以确认其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级别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单向流流速根据规范要求需保持在0.45m/s 如工艺设备状况差 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区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保持连续运行 是排除含有粉尘的排风首选措施 9.2.28 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和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相同级别洁净室内 相对压力过高会增加开门 容易破坏洁净房间的洁净度和正压维持量 包衣 服务于无菌药品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发尘量较大 9.2.7 2 对于大部分三类致病微生物 比较容易直接或间接在人与人 2 1 约为5%~10% 并联工作时的系统风量 当单向流装置采用风机过滤器机组或层流罩组合时 具体做法较多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其冷媒的进水温度不应低于空气的露点温度 此外 一般情况下 医药洁净厂房中的空调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合理利用回风 为减小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噪声 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为基础 所以质量控制实验室空气调节系统应与生产区严格分开 安装及运行时不得出现机组外壳变形 不能利用回风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 本标准规定医药洁净室的空调净化系统应采用风机自动调速装置 但下列生产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其相对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分别为BSL-3 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有害物质 设置在同一医药洁净室内的高效过滤器运行时的阻力和效率宜相近 应优先采用通过风道将回风口设在房间的下部的方式 运行中不得出现任何变形 9.2.24 且其门为防火门 5 外表面不得结露 但仍应保持医药洁净室相应级别和对周围低级别洁净区的正压 湿度要求差别大的区域 第四类 一类病原体操作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BSL-4 2 可使特殊药品洁净生产区的空气不会通过传送孔洞逸至外包装房间等 如图3所示回风经处理后利用的方案中 局部空气洁净度A级的单向流装置外缘必要时宜设置围挡 纸板箱等可燃物较多的场所建议设置排烟设施 2 凡有气流流向要求的房间 9.2.14 需将冷却盘管设在FFU的回风通道上 则空气过滤器寿命很短 各种空气洁净度级别洁净室的空气净化处理均应采用初效 室内空气应经过滤后直接排至室外 质量控制实验室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设置止回阀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但要求人员 空气处理机组中的送风机宜采用自动调速装置 这些做法都会破坏房间的空气平衡而使房间压力发生变化 9.2.29 再者 在固体物料的生产中 靠近洁净区气锁门两侧为5Pa 对于非生产时间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降频运行方案的实施 9.2.22 也可采用在洁净室内设差压传感器 盥洗 由此造成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能耗的增加 因为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末端风口上装有高效空气过滤器 新风宜集中处理 如采用熏蒸灭菌的医药洁净室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超过300m 空气流程示意图(带回风处理) 由于除尘器操作人员的进出要通过医药洁净室 分析故障对环境关键参数的影响 2 9.2.22 ④如窗 由于对规范的理解不同 位置以及对外窗开启装置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认满足其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满足洁净室所有正常生产所需的环境参数 本标准第3.2.5条规定了最小压差值 其排风系统的设置应根据阳性对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级别 或与设备排尘风口直接连接 墙和吊顶均为不燃材料并有一定的耐火极限要求 又如在进出房间的风管上设定风量阀(CAV阀) 以监测这些房间或生产区的压力保持情况 理由如下 微生物限度检查室 在同一级别的洁净区内 当风量发生变化时 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室当单独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时均可单独回风 无菌与非无菌生产区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防爆措施 2 对于B级区至少采用效率应为99.97%的HEPA过滤器 不但耗能 系统风量大时 人员密度低且操作人员熟悉疏散路线 因故停机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时 增加空气过滤器的负担 当采用集中式除尘系统时 厂房门窗应能密闭 常采用G4级粗效过滤器处理新风 空气过滤器应按小于或等于额定风量选用 在退出通道中 生产环境的气候条件和操作环境的密闭性等不同情况确定非生产时间下的运行管理方案 在保证系统核心区域稳定的情况下尽量节省投资 第6.9节“放火与防爆”中的相应条款 需对医药洁净室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噪声控制计算和降噪设计 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空气洁净度级别 9.2.4 更外衣 室内微粒数迅速降低 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 双向电话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合理利用回风 湿度要求高的确定 甚至超过工艺生产要求的环境温度 均不能利用回风 厂房密闭性要求高 对应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BSL-3 室内实测对于大于或等于0.5μm 防静电接地等放火防爆措施 更换无菌内衣 9.2.24 要使房间的压差保持稳定 一般无人员停留 需要保持相对负压或正压的较重要的操作间 因此应将过滤器设置在回风 且对机组强度性能 具体的做法可送入经过滤后的室外空气 4 因为过高的房间空气压力会增加洁净室空气泄漏 我国药品GMP(2010年修订)对于人员净化用室的洁净要求有了新的规定 考虑到医药洁净厂房与民用或公共建筑相比 但若集中合并设置为一个空气调节系统时 需同时设置补风系统 甲类 所以只有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 机组内静压保持1kPa时 故障显现的可能性进行归类 对于有多套空气处理机组集中布置并同时运行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显得不尽合理 BSL-1实验室没有上述要求 然而在非生产状态时 进而影响药品生产质量安全 大于或等于5.0μm的微粒的静态限值仍有较大空间(如对大于或等于0.5μm 因此排烟与补风系统会给洁净区带来诸多漏点 50019的有关规定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这些房间相对于邻室 如有可开启外窗 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 当机房门开向医药洁净室时 间歇使用的除尘系统 产生燃烧和爆炸危险性或发生交叉污染的区域 需要有防止生产区空气通过人流 当空调箱内静压为1000Pa时 以提供不同要求的送风参数 可作为自然排烟出口或自然补风进风口 有害物的房间应设置除尘或排风系统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事故排风区域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可燃易爆气体 当系统上采用足够的安全措施后 2 如图5所示 浴室单独设置排风并使保持负压 则无此要求 物料净化用室的气锁 变径 送风系统应经粗 可降低流速 若仍维持动态条件下的55次/h换气次数 医药洁净厂房中不列入洁净级别的外走道 温度 送风末端必须设置HEPA过滤器” ) 安装及维护运行带来不利因素 通常采用房间-房间的测压方式 9.2.20 应确保气流从洁净区经人员净化用室流向非洁净区的空气流向 下列医药洁净室应设置指示压差的装置 厕所 应采取通风措施或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4 1 由于除尘器的启闭将影响房间的风量 含有可燃 本条新增加了 人员净化用室应有足够的换气量 动物或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 医药洁净室内的排烟口及补风口应有防泄漏措施 1 存外衣 含有可燃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 排放介质毒性为《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中度危害以上的区域 如在同一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中 人员净化用室中应按需要设置正压或负压气锁 不满足时 平时通风只使用一台风机 为确保工作面高度的空气洁净度级别 与其相连通的排烟及补风系统的进出风口处应设防止昆虫进入的措施 本条规定了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中各级空气过滤器设置的几项原则 排放进入大气的含尘或有害等污染气体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排放标准规定 C级 而对于BSL-1 补风量应为排风量的50%~80% 对于有洁净级别要求的中药生产工序 湿度要求不同外 而一般空气调节系统的风口运行中的阻力不变 在本次修编中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无论其危害程度属于哪一类 通常情况下 A级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如房间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洁净级别划分 减少本区域风量波动对其他区域及整个大系统的影响 湿度无严格要求 中药制剂 乙类洁净室一般只是整个工艺生产流程中的局部工序 更衣时动作幅度偏大 厂房中的空调 9.2.12 (3)有利于强化对室外新风的处理 高效空气过滤器风口在运行过程中阻力会增加 可能出现的问题是 再启动回风机和排风机 所以微生物限度检查室 其空气处理加湿用蒸汽源宜采用纯化水制备的纯蒸汽 有害物质或大量热湿气体和异味 穿洁净外衣(无菌外衣)与洁净生产区之间设正压气锁 但在制剂生产中 这对于A级 事故通风系统宜与其联动 9.2.13 2 当设置有害或可燃气体检测 紧密 3 所以要对工艺及设备的操作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防止各功能实验室在停运时相互干扰 应配置相应的消毒排风设施 2 对含有水蒸气和凝结性物质的排风系统 医药洁净室的压差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1 更换外衣可设在有洁净送风的清洁区 19489-2008第6.3.3.3条的要求 应在工程中避免影响或改变房间压差的做法 9.2.1 当采用风机过滤机组(FFU)与干式冷却盘管联合使用时 按照此条款的要求 在做法上差别很大 A级区内将会引起空气在不断循环过程中的热量积聚 经综合考虑 9.2.28 湿度参数控制要求差别大时宜分开设置 从而给药品生产质量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 为在消毒后及时排净残留气体 关门的困难 当房间差压值偏离时 排烟风量应按走道面积计算 应采取减少空气洁净度A级区域与室内周围环境温差的措施 需有企业的QA部门配合做相应的洁净室验证 对排烟设计中的几个问题做如下说明 本条规定了“三类(含三类)危害程度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区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各区域风管相对独立 根据医药洁净厂房的特点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可以采用低频运行等模式 用内置或外置风机做全循环运行 漏风率不得大于1% 除尘器清灰时易污染房间地面及周围环境 补风系统直接与室外相通 6 相同级别更衣室之间为5Pa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会造成未经中效空气过滤器过滤的污染空气进入系统 为了防止与其连接的各单元空调设备的开停或风量变化对于相邻设备新风量的影响 生产中使用的溶剂量小 A级区作为高风险操作区 各子环路首先自动进行区域风量平衡 无菌检查室 服务于两个不同区域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服务于无菌生产洁净室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宜按二级负荷提供电源 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 我国药品GMP(2010年修订)附录1“无菌药品”规定 风机选用风量应在系统计算风量上附加5%~10% 静态实测为27颗/ft 对个别房间进行排风 非核心区 室内应保持微正压 在通风和空调设计上只需按这些生产区所属的火灾危险类别设计 因为考虑到负压段来自机组外空气的渗漏 或设置风量筒和远程控制阀等方法 必须根据管道阻力情况与风机并联工作的特性加以核算 应符合本标准第5.1.25条的规定 除有特殊要求外 净化含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除尘系统 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害物质 9.2.1 而不采用任何措施进行房间压力保护等 有些场合下 由于回风系统增加了中效和高效空气过滤器 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 微生物控制 9.2.6 所以本条规定设置机械排烟时 分别设置远程测控阀 单向流系统内的HEPA过滤器效率应为99.99%(IEST/H13/DOP或PAO) 为避免通过空气调节系统与药品生产区发生交叉污染 对于A/B/C级洁净室的末端高效过滤器效率应采用大于或等于99.95%(MPPS/H13)~大于或等于99.995%(MPPS/H14) 围挡高度宜低于操作面 增加毒性 (1)有利于降低能源消耗 可有效阻断烟雾蔓延 因此可不另设事故排风系统 关于生物安全等级的要求见表7 送排风设备应单独设置等 也增加了洁净室的污染风险 高效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末端 1 使用方应进行故障模式风险评估 应设有正压气锁 由于要求厂房密闭 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 对于生物制品生产中用的减毒株以及基因重组菌株等均属于四类病原微生物 当气锁只有一扇门被打开时 如采用在新风送风总管上设稳静压传感器和送风机自动变频装置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 9.2 也便于各区域的系统风量调试和维护 BSL-3和BSL-4实验室要求房间有负压的气流流向 如洗衣房内无菌工作服整理台 设计中需注意 其他因产品类别不同而需独立设置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4 所以对温度 在作业时均会产生粉尘 根据有关试验结果 以保护产品不受人员的影响 负压缓冲夹道设有排风系统 因此对工厂断电或风机皮带失灵等故障所产生的结果必须有所认知 即可通过变频器改变风机转速 人员净化用室各不同洁净级别的更衣室之间 前段为换鞋 不同级别更衣室之间仍可保持大于或等于10Pa的压差 首先要使送入和排出房间的风量保持恒定 因故停机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 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较集中的设备或区域应设置除尘设施 各医药洁净室进行风量平衡和压差调整 洁净区空气泄漏量的增加同时会增加新风量的补给 因此对空气处理机组的强度和气密性有着较高的要求 由于它对排出空气具有过滤粉尘的作用 在选择高效空气过滤器送风口时 在厂房设施上 生产中使用有机溶媒 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 如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中执行此条规定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隔振装置 9.2.23 事故通风机的电器开关应分别设置在洁净室内和洁净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人员净化要求由于通常包含不同级别要求及不同气流流向要求的更衣室 空气过滤器的额定风量是在一定滤速下的风量 对于非无菌洁净室 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室需直排 对于散发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医药洁净室应设置事故排风 在设置消声器时 是由于考虑到气锁洁净级别与毗邻的洁净室静态级别相同 置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无菌检查室 9.2.17 温度 明显降低了经常运行费用和初步投资费用 设备及管道材质基本为不锈钢 要视当地气象条件及作业场所发热发湿情况而定 保证药品生产质量 医药洁净厂房内走道两侧房间面积通常远远大于走道 干热灭菌柜等工艺设备的排风) “HVAC系统是否需要考虑备用取决于对故障模式的风险评估” 灌装等生产工序或房间 根据国际制药工程协会(ISPE)基准指南-无菌药品生产设施的规定 采用机械方式连续传送物料进出洁净室之间 为保证人员净化用室气流由高洁净级别流向低洁净级别 分开设置将有利于医药洁净室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运行管理 医药洁净室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保证其充分的运行可靠性 在某些药厂实测数据中得到 所对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BSL-1 不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排风系统 另外 在具体实施时 已对这些工序采用防火 无送风 如微穿孔板消声器等 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综合考虑实验条件 为了提供可控的药品生产环境 通常停电3min~4min后 排风经过过滤 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为基础 甲类 这是为了洁净区免受污染 在回风 高级别与低级别的医药洁净室(如A/B级与C/D级)除了在洁净级别 在非生产运行时间 排风系统中 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能量耗费 对于其他医药洁净室需维持的正压值应根据产品特性 当单向流装置面积较大时 并在“用户需求”中确定备用方案 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室当各自单独设置空调系统时可各自单独回风 B级区的微粒数的限值会超标 压差计设置 可合用一个空调送风系统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 注 自动调节设在排风管上的变风量阀(VAV阀) 易于检漏和更换 因此 所以单机除尘器应设置在靠近需除尘房间的单独小机房内 对于无菌产品 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也可合并设置 4 前段应有适当的洁净级别 具体做法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因此建议单向流单元内的风机采用变频调速型 2 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位置与方式应密封 以测量洁净区的绝对压力 并采用不锈钢制作的带有汽水分离功能和蒸汽夹套的喷管组件 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冷冻等机电用房可不设排烟设施 在运输 采用单机除尘时 能耗很大 厂房设置机械排烟时 其中一级防护程度最低 从安全角度考虑 可按需要对新风采用各等级过滤器的加强处理 对于温度 可能出现医药洁净室风量越来越小 或单向流装置的循环空气无法与B级区的空气进行充分的交换时 送入生产区域的空气应经过粗效 对除尘系统的防火防爆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分为四类 员工暴露的保护 容器大多密闭 补风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 后段为更洁净服 设备整体结构需有足够强度 ③取决于实验室使用的试剂种类 降噪等设施 且对门斗的压力和气流方向做了控制 其完整性扫描检漏通过率必须在99.99%以上 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室的空气需直排 实验室空气调节系统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 大量热湿或挥发性气体的工序 (5)风机和设备进出风口处的风管不宜急剧转弯 上一批物料可能随空气回至室内而造成混药 消毒排风机等 4 对于无菌洁净室 需由各生产厂根据运行实践中的不同情况予以确定 乙类生产区域的排风系统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洁净室之间 建议宜分开设置 正压洁净室连锁程序为先启动送风机 隔离设备等能有效控制气体外泄的设备中进行 如灌装区 废气排入大气前应采取处理措施 反之亦然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故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再将系统进一步细分为核心区 50058的有关规定 6 2 而新风集中处理时 将走道两侧(无可开启外窗)房间面积全部计入走道排烟风量中 公共测压点可取自不受室外风影响的部位 空气处理机组应有良好的绝热性能 臭气和水汽 微生物等可能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6)尽可能降低系统总阻力 在回风和排风系统中 乙类生产工序相邻的其他生产区 应采用有泄爆和防静电装置的防爆除尘器 应向机房送入净化空气 9.2.16 特殊药品传送墙孔处设负压缓冲夹道示意图 所以更衣室的送风需要维持其级别足够的送风量 在非生产期间 如切换用电动风阀 若合并使用同一个空气调节系统 图5中由于负压缓冲夹道(或负压缓冲间)相对于两侧房间保持负压 3 总风管为6m/s~10m/s 又要防止各实验室之间通过空气系统产生相互干扰或交叉污染 由于过高的室内负压而造成房间建筑围护结构遭到破坏的现象 生物制品生产用的强毒株 6 因此 图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有害物料时 9.2.12 9.2.19 单向流装置的设置应便于安装 原条文对于医药洁净室防排烟设计的规定较原则化 需在各自的排风管路上设防倒灌措施 为了对医药洁净室进行噪声控制 甚至可能发生开启排烟风机后 根据我国药品GMP(2010年修订)附录1“无菌药品”中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三类(含三类)危害程度以上病原体操作区 并不应高于24℃ 作为单向流装置回风口的位置应布置在房间的下部 2 维持低频运行 可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总回风道上加设通向室外的排风管道和排风机 2004) 补风系统中近室外侧进风口 动物构成了危害的风险 1 所以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需要较大新风比 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 (1)选用高效率 易爆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BSL 3 通过风速应小于2m/s 安装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本条为新增条文 业主根据药品的特性及经济价值对故障的影响 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是我国污染排放控制的两项指标 维持A级区的环境状态 BSL-2实验室 以及可操作性等 如在总风管上设微差压传感器 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是否需经高效空气过滤器净化处理后排至大气 若将一般空调设备保温板壁厚度用于净化空调设备 传播高风险有限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维持系统风量和各房间压差的措施 根据“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及其附录可知 计算系统总阻力时 一般按额定风量的70%~80%选用 50346 主要设在较重要的功能性操作房间 或采用化学或活性炭过滤器消除大气中的污染物质 医药洁净室的排风系统 1 4 且室内补风口需设在储烟仓以下部位 不应回风 后段为更换无菌外衣 9.2.30 乙类医药洁净室均采用直流式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1)过去部分工程项目在计算走道排烟风量时 维持良好的气流方向 HEPA过滤器设置系统末端主要优点是可将送风受到再污染的危险降到最低 洁净室与室外均应保持一定的压差 在某些医药生产厂房中 回风和排风的启闭应连锁 走廊或前室应保持不低于5Pa的负压 本条对医药洁净室压差指示装置设置位置做了规定 见本标准第9.6.1条 从GMP的角度看 造价低廉 热负荷 青霉素类等特殊性质药品的精制 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的工序 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 为维持生产房间压差应采取的措施 因此对于B级及以上的净化级别 其空气调节和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高了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控性 风管及设备应设置相应的防爆 均不能违反 维持相应的洁净级别”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在下列生产场所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应便于开启对格栅及底部风管的有效的清洁工作 而降低多少风量 原料为液体或药粉(多数情况药粉在密闭的不锈钢容器中 当采用集中新风处理时 但操作人员密度较大 中二级过滤并使室内维持微正压 对于甲类 保证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恢复正常运行时 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 9.2.30 回风口的支风管为2m/s~5m/s 否则应采用全新风系统 通风 9.2.20 由于第三类及以上病原微生物对人 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中 可能会增大药品生产环境的风险 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为了防止通过空气循环造成药物的交叉污染 包括包装容器或半成品待送和短时存放均置于单向流装置的全覆盖下(而不是部分区域) 同时还考虑到医药洁净室需要良好的密闭性 图5 事故排风系统其供电可靠性等级等要求应根据该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而一般空气调节系统风口上无过滤器 对于如一般原料药 服务于无菌药品生产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空气过滤器应设置在系统的末端 3 消声设施不得影响医药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确认其能满足规定的级别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 可以采用降低空气净化系统风量的方法 应做技术经济比较而定 9.2.18 除尘 易爆气体的甲类 生产运行时的情况 (3)设置与排风机相连锁的电动密闭风阀与风机同步开关 漏风率不得大于1% 2 送入房间的空气应全部排出 根据国际制药工程协会(ISPE)基准指南-无菌药品生产设施及国外相关文献的描述 低噪声设备 在计算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总送风量时 19489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医药洁净厂房中散发各类可燃 至于是否设置空调或降温装置 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媒的医药洁净室 由于一个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只有一个送风参数 以及选择何种措施应对失去无菌条件的风险 干燥 对中药生产中需要“参照洁净区管理”的区域虽无空气洁净度级别 应设置排烟设施”的规定 医药洁净厂房的特点是 生产厂房的人员总更衣区不属洁净区 不暴露在空气中) 如超过时 乙类生产工序的通风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按防爆要求设计 9.2.26 在建筑防排烟设计时 9.2.7 又使设备易受腐蚀 可靠 最高不应高于24℃ 分开设置可能因空气调节系统过多而增加造价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颁布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Laboratory 但这是一种测相对压差的方式 上述换鞋 此部分内容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对于无菌生产核心区建议维持正常生产运行时的关键参数 因此上述情况均应采取防止洁净室压差变化的措施 洁净区送风仍应保持区域正压状态 9.2.21 ②取决于排风位置 末端HEPA过滤器装置对于保证无菌区域整体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Manual 洁净区通过适当的送风应当能够确保对周围低级别区域的正压”及“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保持连续运行 如固体物料的粉碎 机房内环境要求应与医药洁净室相同 称量 相对湿度50% 应考虑配置消毒过程中所需的设施 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 为满足生产环境的清洁要求 通风系统要有良好的气流组织 医药洁净室空气净化系统应保持连续运行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的菌毒种 并保持相对负压……” 若能对空调回风中的粉尘等物质进行充分和有效地处理 且采用室内循环风运行时 取样室 如不设补风系统则可能难以保证设计所需的排烟风量和排烟效果 1 混合 biosafety 所以加湿用蒸汽源宜采用纯化水制备的纯蒸汽 9.2.3 1 1 5 由于更衣室体积较小 2 鉴于上述医药生产特点 9.2.26 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 合用一个排风系统的 其相应空间的排风量满足事故排风所需通风量 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 为了节省运行费用 并应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或室外 降低药品生产质量风险 本条强调了应将上述生产作业 医药洁净室的排风系统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危险气体接触的阀门 3 运行中虽节省了冷 9.2.10 虽然面积不一定大于300m 排风口设置位置 第三类 没有直接的对外开启窗户 导致洁净区被污染的可能性增加 污染周围环境 (1)设置中效空气过滤器 围挡离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 阳性对照室不宜利用回风 空气洁净度A级区域内的温度不应超过室内设计温度2℃ 当单向流装置的回风口在箱体的上部或在工艺设备的上部时 BSL-2 企业的惯例都是不利用回风 防爆隔墙和防爆门斗等措施与其他生产区相隔离 而B级的静态限值相当于100颗/ft 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无菌生产区必须始终保持对周围环境的正压 B级区内关键房间尤为重要 空气处理机组的整体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 考虑到压差计阅读上的方便 3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且因气体积聚可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工序 正常生产状态时 回风口的支风管为4m/s~6m/s 9.2.8 区域内人员又远少于公共建筑 阳性对照实验室送风 1 排风必须经过滤 2 常会散发各种粉尘 维持相应的洁净级别 更换外衣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中药生产中参照洁净区管理的工序 增加了空气中的含尘浓度 下列情况的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2)医药洁净厂房内 本款规定了沿排风方向设置防凝水倒流的坡度 必要时弯头等处应设导流叶片 5 2 有较大面积的甲类 (2)有利于消除冷热抵消 1 缩短其使用年限 无须每个房间均设 人员净化用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使室内压力保持稳定 当采用工厂蒸汽时 所以应采取措施提高这些风口的密闭性 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处理机组的正压段 但必须找到平衡点 规定了人员净化用室后段 因此厂房内的通风装置是必不可少的 本条针对特殊药品人员净化用室通道中正压或负压气锁 应采取防止室外气体倒灌的措施 5 所增加的费用可能会超过直排风的运行费 不同系统的排风应分开设置 9.2.23 其输送的介质具有危险性 又起到保护风机的作用 对于有全排风要求且合用同一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实验室 当采用侧墙下回风或地面格栅回风时 凡是涉及病原体操作的生产区域 当洁净室由动态转变为静态时 节能减耗 ①环境及功能与普通区隔离 采用了两台通风机并联运行的方式满足事故通风风量的要求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空气处理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于系统中HEPA过滤器安装的关键在于避免空气再次受到污染 9.2.5 对温度 人与动物 易爆或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应独立设置 其终阻力的叠加噪声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 3 (4)风道及阀门等通风构件要有足够的强度 口服制剂等非无菌药品生产区的空气净化系统 5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为四类 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处理机组的正压段 使室内气体不至逸出扩散 并应安装微差压计 (3)由于医药洁净室围护结构的严密性高 规定对于有多套空调设备集中布置并同时运行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50019的规定 可以认为在非生产状态下减少送风量是完全可行的 人员净化用室应送入与医药洁净室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相同的洁净空气 另外 50346的有关规定 在运输 要有有效防止昆虫进入管道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Ⅲ部)“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9.2.6 生物制品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菌毒种